影子董事负有董事责任
为遏止公司的管理人员触犯刑事罪行,香港近年收紧法例,规定须由管理人员而非公司本身负上刑责,因为公司往往只是控制者的犯罪工具;其中一个例子是于2003年修订法例,正式加入「影子董事」的法律定义。
谁是影子董事?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2条,如果一间公司的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常按照某人的指示或指令行事,该人就是影子董事。虽然被称为「影子董事」,但影子董事不一定时刻退居幕后,也不须证明其影响力是隐藏的,这并非界定影子董事的准则之一。
指示及指令
指示及指令是指被为影子董事者与大多数董事之间的「沟通」,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有关沟通是否构成「指示」或「指令」,是事实的问题,须客观地确定。
能够影响大多数董事
假如公司只有少数董事惯常按照某人的指令行事,该人就不是影子董事。在Re Hydrodan (Corby) Ltd [1994] BCC 161一案中,苗礼治法官(当时职位)认为在判断某人是否影子董事时,须回答和证明以下问题:
(1) 谁是公司在实际上和法律上的董事;
(2) 被告人曾指示该等董事如何就该公司行事,或被告人是其中一名发出该等指示的人;
(3) 该等董事按照上述指示行事;及
(4) 该等董事惯常如此行事。
「惯常按照…… 行事」是指有规律的行为
在Re Unisoft Group Ltd (No.3) [1994] 1 BCLC 609 at 620一案中,Harman法官进一步阐明,「惯常按照…… 行事」并非个别情况下的行事,而是在一段时间内有规律的行为,但不必证明被指为影子董事者影响了公司的所有法团行为,也不必证明董事会完全没有行使本身的酌情权。只要证明被指为影子董事的人对董事会的行事方式有某些真正影响,便已足够。
专业人士可能是影子董事
假如专业顾问传达的不只是专业意见,都有可能被视为影子董事。
在Re Tasbian (No. 3) Official Receiver v Nixon [1993] BCLC 297一案中,一名特许会计师被指是事实上的董事或影子董事。当时法院拒绝剔除案件,其重点是,该名特许会计师是该公司银行户口的签署人,并且控制公司资金的用途;他监察公司交易和控制公司银行户口运作的动机为何,是无关重要的。
在最近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td (In Liquidation) and others v. Oliva Lee Sin Mei [2009] 3 HKLRD 265一案中,一名在加拿大受训的律师既是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也是审计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公司的清盘人指该名律师是影子董事,法院虽然不认同清盘人的论点,但仍审视了董事会中有多少人惯常按照该名律师的指令行事,以及她对该公司的事务是否有真正影响。在该案中,法院裁定这名律师只不过是为了增加董事会认受性而聘用的专业「外援」。
由此可见,专业顾问之类的人士必须留神,若他们在控制公司事务时超越了专业顾问的范畴,或足以令其成为影子董事或事实上的董事,即使他们没有正式获委任为法律上的董事,仍可能须负上公司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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