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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投资制定新的监管框架

2018-12-01

背景

在香港现时的监管制度下,只要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条「证券」或「期货合约」定义的范围内,虚拟资产市场便不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监管。

鉴于投资者对虚拟资产投资的兴趣日渐增加,而现时该条例在投资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方面(即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风险、会计风险、网络保安风险、洗钱风险及欺诈等)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并不足够,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该声明」)及伴随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该通函」),订明了更有力的监管方针,以期就虚拟资产投资的相关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

该声明述明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以及阐述了监管及发牌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监管

在建议框架下,以下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将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该条例所指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这类公司须向证监会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并须遵守证监会发出的规则及规例,包括证监会实施的发牌条件。
  • 领有或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但同时管理完全或局部投资于不构成该条例所指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公司。证监会亦会透过实施若干发牌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来监管虚拟资产的管理,除非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则属例外;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总资产价值10% 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才须受证监会监管。
  •  

上述两类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遵守一套以原则为本的标准条款及条件(因应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特定业务模式而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作为发牌条件,当中包含现时的规定,并已按需要加以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商亦须遵守该通函就监管标准指明的进一步指引。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特点:

  • 投资者类别。只有「专业投资者」才获准许投资任何述明投资目标为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拟将总资产价值10% 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
  • 向投资者披露。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应向潜在投资者及某些分销商清楚披露虚拟资产投资的所有相关风险。
  • 托管安排。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应以合理谨慎的方式选择、委任及监察托管人。如果管理公司选择自行托管,则须将有关原因记录在案,并实施适当的措施以保护资产,及备存适当的纪录。
  • 估值原则。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应以合理谨慎的方式,选择适合有关情况及符合投资者最佳利益的估值原则及方法。
  • 投资上限。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应透过设定适当的投资上限及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将风险减至最低。
  • 委任胜任的独立核数师。须委任胜任的独立核数师,为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流通性。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必须维持不少于3,000,000港元(或其所需流动资金)的流动资金。
  •  

应注意,上述条款及条件并不适用于 (i) 只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基金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即基金中的基金;或 (ii) 获授权主要投资于证券或期货合约,但由于在投资组合内持有的虚拟资产价格上升以致虚拟资产投资超过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持牌法团。

另外,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如果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亦须通知证监会。如果证监会认为该商号看来能够符合应有的监管标准,证监会可进一步调整条款及细则,以配合该商号的业务模型,确保合理和适合。

对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的监管

除了上述规定,任何公司如分销在香港完全或局部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而虚拟资产投资产品拟将总资产价值的10% 或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 投资者类别。虚拟资产投资产品只应以「专业投资者」为分销目标。除非客户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否则中介人在为投资者执行交易前,应评估客户是否具有投资虚拟资产或相关产品的知识。
  • 集中风险评估。中介人应确保客户投资于非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的总金额,就客户的资产净值而言是合理的。
  • 尽职审查。分销虚拟资产基金的中介人,应就非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亦应就基金经理及为基金提供交易及托管服务的机构进行尽职审查。
  • 须提供予客户的资料。中介人应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令客户能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并应提供警告声明,包括关于虚拟资产持续演变、价格波动、可能出现价格操纵及网络保安的风险等。
  •  

中介人须实施充足的制度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上述规定。如未能符合上述规定,可能影响中介人继续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适当人选资格。

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监管框架

现时,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考虑到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监管现有的交易平台。因此,证监会在该声明中阐述一个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监管。

在初步探索阶段,有意接受证监会监管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自愿参与及被纳入证监会的监管沙盒。证监会只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观察它们的真实运作情况,以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是否适合,以及它们是否适宜受到监管。如果证监会的答案是肯定的,便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发出牌照,及可能实施适当的发牌条件。在沙盒的下一阶段,需要借着证监会的密切监督,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经过至少12个月后,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

发牌条件将涵盖五个核心原则,即: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全部在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全部虚拟资产交易业务均须遵守适用的规定;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对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在最初 12 个月的交易限制;及交易获预资及不得有杠杆成分。

持牌的平台营运者应遵守一套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中包括财务稳健性、保险规定、知识评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集资、披露规定、分隔和保管客户的款项及虚拟资产、持续汇报的责任等。

总结

证监会并非禁止虚拟资产市场,相反,该声明及该通函可被视为证监会将监管范围扩大至虚拟资产市场而迈出的重要一步,保障投资者仍是监管机构的首要考虑因素,预期证监会会就虚拟资产市场发出进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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