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实施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推出新的措施,以加强其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监察及执法职能。于2021年8月,证监会就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股份引入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以便证监会识别作出可疑交易指令或买卖的投资者及加强其监察职能的建议,发表了咨询总结。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预期将分别于2023年3月及2023年第二季推出。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规定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交易层面上(非持股层面上)在联交所买卖的上市证券(包括上市衍生工具),但不适用于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衍生工具或非上市结构性产品(例如股票挂钩投资工具、股票挂钩票据等),亦不适用于根据上述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交付。
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规定,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包括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向已经或拟透过已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注册的证券帐户发出交易指令的直接客户,编配一个独一无二的券商客户编码。
券商客户编码应能够识别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特定客户,但不应与客户的身分有任何明显联系,并必须严格保密。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应设立自动化交易指令管理系统,以确保将正确及有效的券商客户编码附加在有关的证券交易指令。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须确保已向每名直接客户取得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并在指定时间前连同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一并提交到由联交所维护的资料库。相关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应包括在每项自动对盘交易指令及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的指令资料之中。
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规定
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须在有关交易之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透过证监会的指定电子服务网站向证监会汇报以下两类股份相关活动:
1.
下列普通股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权益的转让:(a) 在联交所上市的;(b) 就场外证券交易进行的;及 (c) 可征收香港印花税的;及
2.
实物股票证书的存放或提取。
在两项新制度下取得个人客户同意
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在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转移任何个人资料前,必须获得个人客户的同意,前提是该等个人资料不得被用作新的用途。此规定同时适用于新客户和现有客户。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必须就以下事宜取得个人客户的同意:
1.
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个人资料;
2.
允许联交所:
a.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上市规则》;
b.
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
c.
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资料进行分析。
3.
允许证监会:
a.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其个人资料,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b.
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没有给予同意的个人客户只能出售其证券,在给予同意之前不能购买证券。
实施两项新制度的目的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实施,旨在允许证监会快捷地获取发出交易指令的投资者的身分资料,从而加强证监会监察市场的的职能,藉以维持市场廉洁稳健及提高对投资者的保障。然而,遵守两项新制度的过程涉及收集、使用及转移个人资料,因此证监会提醒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遵守关于收集、使用、储存、披露及转移客户个人资料的若干规定。
总结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该 (i) 确保现有制度符合证监会订明的汇报规定;(ii) 修改内部政策及程序以符合两项新制度的规定;(iii) 检查现有客户文件,以评估关于使用个人资料的客户同意书是否已充分涵盖两项新制度的规定;及 (iv) 加强内部监控制度,以确保所获取的机密个人资料不被未经授权或不适当地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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