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可疑交易及董事责任的关注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一直积极地及早介入市场失当行为。根据证监会于2019年7月刊发的《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该声明」),证监会于2017及2018年就拟进行的企业交易或其他行动向超过46名上市发行人发出关注函。鉴于证监会对上市发行人拟进行的企业交易作出更严格的监管,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71V章)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维持市场秩序及保障整体股东权益的权力,证监会于2020年2月刊发了一份监管通讯(「该监管通讯」),就常见的可疑交易种类作出响应,并提醒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评估拟进行的企业交易时应作出独立判断,以充分履行董事对上市发行人负有的受信责任。
该监管通讯指出,证监会一直着重打击壳股活动、「种票」和「炒高抛售」计划。这些不公平市场手法的共通点之一,是透过不披露新控权人身分的控股权转移计划来隐瞒股份拥有权及控股权。证监会特别指出,这些个案利用代名人账户、第三方融资及私人基金等工具,仅披露用来完成交易的实体的名称。证监会提醒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局,在决定不披露控权人或实益拥有人的身分前,必须信纳该等数据并非公众投资者评估上市发行人业务活动或财务状况所需的资料。
该声明亦归纳了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局在评估独立专业估值报告时的常见错误。首先,证监会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局单单依赖卖方对目标公司所作的预测来厘定应支付的交易代价,而没有独立核实卖方的预测所依据的基础。此外,某些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局只挑选具有较高估值倍数的公司,而没有理会其他表现较差的公司,或只选择比目标公司往绩纪录时期较长及利润较高的公司来作比较。有些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局更允许估值师就估值预测的可靠性作出完全免责。
为说明以上情况,该监管通讯引述了两宗个案研究。在第一宗个案中,某上市发行人拟收购一家目标公司的多数权益,而该目标公司只有极少的纯利及资产。卖方提供的2019年利润保证亦较2017年所得的纯利高出20倍。在另一宗个案中,收购项目的目标公司已连续两年录得亏损,并具有净负债,而其收购价是根据目标公司收入增长率将超过40%及将转亏为盈的估值基础来厘定的。该公司并未有清楚解说其董事如何得出上述假设乃切合现实或能够达成的结论。在上述两宗个案中,证监会发出了多封关注函,指出有关估值进取,而且不大可能是经过独立厘定的,同时考虑拟进行的收购项目可能对整体股东的利益造成的潜在损害。最后,两宗个案的上市发行人均自愿终止拟进行的收购项目。上述个案显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局必须审视估值报告所依据的基础及假设,并就其收到的估值报告是否合理和准确作出独立的判断。
另一种可疑交易模式是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即利用代名人掩饰背后的实际控股权,以及利用代名安排进行「种票」和市场操纵。中介人应时刻注意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的特征,包括经常在欠缺可信的商业理由或解释的情况下与第三方进行大笔资金转账,以及大量看来互不相关的客户进行相同模式的交易或付款或使用相同的通讯地址。
证监会不时直接介入以重大折让的价格进行配售的个案,因为这些交易可严重摊薄小股东在上市发行人的权益,对小股东不利。证监会积极地找出压迫及损害股东利益的供股及股份公开发售。在其中一宗个案中,一名上市发行人完成了两轮具高度摊薄效应的资金筹集,并建议进行第三轮资金筹集。证监会发现,部分董事与投票赞成筹集资金的股东之间有未经披露的关系,而某些董事与买入该公司股份的买家之间亦有关连。因此,证监会暂停该公司的股份买卖。在另一宗个案中,一名上市发行人声称为筹集资金发展其餐饮业务而建议配售新股(「该拟进行的配售」),但其建议筹集的金额偏低,而配售价亦较该公司的资产净值及现金有大幅折让,会对现有股东造成重大的摊薄效应。证监会注意到,该上市发行人没有迫切的资金需要,也没有任何债务,因此关注到该拟进行的配售的压迫或不公平损害性质。故此,证监会发出关注函,随后再发出反对意向书,引致该公司最后终止该拟进行的配售。
总括而言,发行人的董事应谨记其保障股东利益的责任,并且在履行其责任时保持专业及警觉。在进行涉及收购或出售目标公司或向目标公司注资的交易时,董事局应尽最大努力确定对手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的身分。此外,在评估由独立估值师提供的估值报告时,董事局应独立地确保报告所依据的预测或估计是公平、合理及经谨慎计算的。董事局应真实及公平地呈述用作比较的公司,而不应仅挑选有利的公司进行比较,或将无法持续的收益来源计算在内,甚至完全依赖卖方所作的预测。此外,董事局还应避免利益冲突或在没有真正资金需要时建议发行股份,否则最终将会导致不公平地摊薄非认购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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