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金融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因违反与销售债券有关的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960万元
背景
汇丰金融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汇丰证券亚洲」)在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就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债券(「第三十七章债券」)执行了378项交易,其中153项交易涉及向客户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现汇丰证券亚洲向其客户销售第三十七章债券的手法出现系统性缺失,决定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960万元。
监管规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操守准则 》)的一般原則第2項(勤勉盡責)、第3.4段(向客户提供建议:适当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及第5.2段(认识你的客户:合理的建议)要求持牌法团透过进行尽职审查,确保其向客户作出的投资建议是基于透彻的分析及在所有情况下均属合理。此外,《操守准则》的一般原则第5项(为客户提供资料)要求持牌法团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关的重要资料。
为了确保遵守有关规定,持牌法团应采取步骤记录和保留其提供相关建议的理由,并就向客户所作出的投资建议或招揽,采取特别程序来记录作出该等建议的理据。
汇丰证券亚洲的系统性缺失
证监会发现汇丰证券亚洲并无:
- 在向客户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前,就个别债券进行妥善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
- 设立有效的系统,以评估其客户的风险状况,及确保向其客户作出有关债券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适和合理的;
- 向其销售人员提供充分的产品资料,以确保他们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所涉及的风险,以便他们在销售过程中能够向客户作出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及
- 就向其客户提供的投资意见或建议备存妥善的文件纪录。
证监会考虑的因素
证监会裁定汇丰证券亚洲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操守准则 》第2 及第5项原则和第3.4及5.2段。证监会在确认汇丰证券亚洲于销售债券时有系统性缺失后,对汇丰证券亚洲作出谴责和罚款960万元。在作出该纪律处分决定时,证监会考虑了下列各项因素:
- 尽管证监会已多次提醒持牌法团有关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重要性,并就销售定息产品、复杂类别债券及高息债券提供了具体指引,但汇丰证券亚洲却未有设立有效的系统,以确保其向客户建议及/或招揽客户买入的债券的合适性;
- 有必要向市场传达强烈的阻吓讯息,防止再有类似的失当行为;
- 汇丰证券亚洲已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其合适性框架;
- 目前并无证据显示有任何客户就汇丰证券亚洲的销售手法作出投诉或蒙受损失;及
- 汇丰证券亚洲与证监会合作解决其提出的关注事项。
总结
本案提醒了债券销售人,设立尽职审查系统、评估客户风险状况、提供资料及备存文件纪录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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