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集团因客户利便活动欠妥被证监会谴责并罚款3.48亿港元
简介
于2022年1月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于2008年至2018年作为持牌法团进行现货股票业务时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行动。在纪律行动中,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公开谴责花旗环球金融并罚款348,250,000港元,原因是其现货股票业务在发出申购意向(「申购意向 」)及执行客户利便活动时违反监管规定及内部监控失效。
本案突显了证监会持续关注涉及客户利便活动的多项常见操守问题:在执行利便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以及部分交易员曾作出失实陈述,或至少没有向客户作出完全准确及透明的陈述。
花旗环球金融的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
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
第一,证监会发现,至少自2008年起,高接触股票销售交易柜枱便一直在并无真正的客户意向或花旗环球金融并无接触特定客户的情况下,向客户发出标示为「自然」、「接触中」及/或「P:1」的申购意向。该等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旨在引发客户查询而制备,并据称是相信由于有关股份交投活跃,及花旗环球金融交易平台具备规模,故交易员将会能够觅得自然的反向流通量,与客户的交易指示进行对盘。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证监会于2018年2月14日向持牌法团发出关于利便客户服务的通函(《2018年通函》),当中第4段明确规定「申购意向只应在有真正的客户或自营交易意向作支持时才予以发布」。
更严重的是,证监会发现花旗环球金融是蓄意发布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的,因为柜枱主管在当时的通讯纪录明确地将「接触中」及「P:1」标签称为「虚假流通量」或「虚假意向」,这显示花旗环球金融的高级管理层当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等申购意向的背后根本并无任何可合理地预期来自某特定客户的交易意向。此外,当部分客户投诉申购意向不准确时,花旗环球金融的高级管理层仍不予理会。
就利便交易的主事人性质作出失实陈述及不作披露
第二,证监会在抽检利便交易后发现,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部分交易员以至交易柜枱主管 (1) 向客户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资料,或采取了积极步骤以隐瞒有关交易的主事人性质;(2) 作出了具误导性的声明,示意有关交易是以代理方式执行,或在客户如此误解时保持沉默;及 (3) 对于利便服务柜枱参与交易一事保持沉默,并且没有在将客户的交易指示转发前取得客户的同意。
证监会指出,导致上述失当行为的根本主因,是交易员面对商业压力,需在客户一般偏好以代理方式进行交易多于利便服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客户招揽更多生意并提高花旗环球金融的市场占有率。这种失实陈述及不作披露的情况已持续了一段长时间,高级管理层容许在花旗环球金融内部建立一种鼓吹逐利而牺牲诚实及客户利益这些基本标准的文化。花旗环球金融没有向客户披露交易真实性质的做法,令客户在未了解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这不但令花旗环球金融承受风险,而且显然违反《2018 年通函》第3段。《2018 年通函》第3段清楚表明,在执行利便交易之前向客户披露交易员的性质和依据以及取得客户事先明确同意,是不容妥协的(详见下文)。
内部监控缺失
从上述情况可初步观察到,该等失当行为持续了超过十年。不出所料,花旗环球金融的管控、监察及管理监督相当脆弱和不足,被证监会形容为「花旗环球金融的管治及监控框架出现了严重的系统性失误」[1],例如:
- 欠缺有关「接触中」申购意向的内部监控措施:就上述「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问题,尽管花旗环球金融向客户表示已采纳《欧洲金融市场协会/投资协会的申购意向框架》(《AFME框架》)(尤其是关于发出「P:1」或「接触中」申购意向的规定),但花旗环球金融没有制订任何政策以就其发出申购意向的做法提供指引和作出监察,也没有实施任何监控措施以确保交易员适当地了解及遵循《AFME框架》。花旗环球金融于2018年后实施了一些程序,但该等程序仍未涵盖所有种类的申购意向。
- 有关就利便客户活动进行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户同意的内部指引不足/没有执行:在2018 年之前,花旗环球金融的内部政策规定其交易员须在执行利便交易前作出交易前披露及/或取得客户同意,但证监会发现,这些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执行。例如,客户会收到预设讯息,但有关讯息含糊不清,不足以通知客户花旗环球金融是以主事人身分行事,或就利便交易取得客户的事先同意。即使有关交易并非利便交易,或花旗环球金融同时以代理人及主事人身分执行有关交易指示,客户都会收到相同的讯息。
- 故意将须就利便交易取得客户事先同意的规定从内部指引中移除:尽管《2018年通函》第3段规定,在利便客户的活动中,「应向客户披露有关交易的性质并取得其事先同意」,但花旗环球金融未有将这项规定纳入其内部指引,其独立合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更错误地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被视为已作出默示同意。证监会澄清,上述意见乃基于错误理解, 并直接违反《2018 年通函》。
- 无效的合规监察:证监会发现,在2014年之前,花旗环球金融对于申购意向的准确性、就花旗环球金融在利便交易中的身分所作的披露以及为利便交易取得客户同意等方面,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合规监察。自大约2014年中起,合规部开始进行一些查核,但仍未达到有效监察的目的。
- 缺乏培训:花旗环球金融没有就申购意向的分类或交易员在客户回应花旗环球金融的申购意向时应如何与他们沟通,向交易员提供任何相关培训或指引。合规培训也没有提及需要取得客户的事先同意。证监会认为,交易员的能力不足和缺失是缺乏培训所致。
- 没有记录/监察代理交易员与利便交易员之间的通讯:花旗环球金融没有遵循《2018 年通函》第2段,在其内部指引规定记录及监察代理交易员与利便交易员之间的通讯。花旗环球金融的交易员通常是「在交易大堂以呼喊的方式」进行沟通,因此他们之间的通讯完全没有被记录。
- 代理柜枱与利便服务柜枱之间分隔不足:《2018 年通函》第2段规定,代理活动与利便活动须分开处理,并明确禁止利便客户交易员在交易系统内取览代理人的客户买卖资料。虽然花旗环球金融的内部指引载有此项规定,但却没有执行。证监会发现,交易员曾多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利便服务柜枱分享代理交易指示流通量资料。
总结
是次纪律行动对持牌法团而言是一个警号,特别是提醒从事现货股票业务及客户利便活动的持牌法团,必须遵守《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中最重要和明确的监管原则及要求,首要的是诚实、公平、透明地对待客户,以及履行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的责任。《2018年通函》以及证监会于2019年5月14日致持牌法团关于利便客户服务的近期视察结果的通函(《2019年通函》)强调,个人交易员必须在每项利便交易之前获得客户明确的同意,并向客户清楚说明每项交易的基础,确保客户基于真正和清晰的意向进行交易。持牌法团也有责任制定清晰的政策及程序,以 (1) 确保其交易员获得适当培训,能够遵守应有的标准;(2) 侦测及处理不合规的地方,交由管理层处理及审查,以迅速作出回应及补救;及 (3) 定期审查及更新指引及程序。从上文可见,这些规定都已清晰地载于通函,但不少持牌法团及其交易员仍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
在《2019年通函》中,证监会清楚表明「将毫不犹豫地对任何疑似不当的行为及违规事项进行调查,并会在适当情况下对有关人士(包括相关的核心职能主管)及经纪行采取监管行动」。在是次纪律行动中,证监会毫不犹豫地对花旗环球金融实施严重惩罚,因为:(1) 其不当行为是不诚实及故意的;(2) 花旗环球金融容许不当行为持续超过十年;(3) 其高级管理层对其不当行为视而不见;及 (4) 合规部未有妥当履行其合规职能。本案清楚地提醒所有持牌法团,切勿作出不诚实及故意的不当行为。即使是日常业务运作中看似常规的工作,例如发出申购意向及寻求客户同意进行利便交易,持牌法团都应该时刻勤勉诚实地为客户服务,以免受到当局谴责和处罚。此外,必须注意的是,不仅持牌法团须承担责任,其高级管理人员也须承担责任:证监会在本案中表示,它认为上述所有不当行为都是由于花旗环球金融的若干前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而造成的,证监会已表明将在适当时候对他们展开纪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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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持牌法团内部监控的良好作业手法,请参阅《2018 年通函》第1段及其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