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因处理客户款项失当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630万元
简介
最近,时富商品有限公司(「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有限公司(「时富证券」)因处理客户款项失当及相关的内部监控缺失,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分别罚款港币490万元及140万元。证监会裁定,上述两家持牌法团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案件背景
时富商品不当处理客户款项
在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有关期间」),时富商品约180次动用其在银行A及银行B持有的客户信托帐户资金,向客户主任支付每月的佣金回扣(「转出款项」)。转出款项的金额每月介乎港币249,000元至超过100万元,而在有关期间内涉及的总额约为港币4,400万元。
为填补客户信托帐户在转出款项后出现的不足之数,时富商品会从其在银行C的公司帐户转出相等于转出款项的金额(「存入款项」)至其客户信托帐户。有关款项通常在转出款项后1至4日内存入。然而,时富商品曾两度分别在转出款项后14及41日才填补客户信托帐户的不足之数。
证据显示时富商品是为了方便运作而作出上述安排,藉此经电子转账系统直接向其客户主任于银行A及银行B持有的帐户支付佣金回扣。
时富证券不当处理客户款项
2015年7月8日(「关键时间」),时富证券利用资金调换安排,将三笔合共港币4,000万元的款项,从其客户信托帐户转至时富商品于银行D的客户信托帐户,以确保时富商品于银行D的客户信托帐户(即该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进行交收的指定银行帐户)内有足够资金,及时应付港交所向时富商品作出的追缴保证金通知。
事实上,进一步证据显示,在关键时间,时富商品于多家银行的客户信托帐户持有足够的资金,无需作任何资金调换安排亦能应付港交所的追缴保证金通知。因此,时富证券纯粹是为了方便运作而作出上述安排。
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的内部监控缺失
证监会的调查亦发现,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的会计职员可自由处理客户款项。于有关期间或关键时间,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层甚少就处理客户款项给予监督、指示或指引。
有关处理客户款项的监管规定
《客户款项规则》订明持牌法团须以何种方式对待及处理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款项。
《客户款项规则》的适用范围
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系实体(「持牌法团」)在进行该法团获发牌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过程中,有责任一直稳妥保管客户款项:《客户款项规则》第3(1)条。但是,若客户款项移转往或留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客户款项规则》便不适用:《客户款项规则》第3(2)条。
《客户款项规则》的主要规定
根据《客户款项规则》第4(1)条,持牌法团须在认可财务机构的独立帐户持有客户款项,而每个帐户均须被指定为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
在收取客户款项后的一个营业日内,持牌法团须将该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将该笔从有关客户或代有关客户收取的款额支付予有关客户,或按照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支付该款额:《客户款项规则》第4(4)条。
在按照客户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向客户支付有关款项,或将款项用于履行客户关于交收或保证金规定的义务前,持牌法团须将客户款项保留在独立帐户内:《客户款项规则》第5(1)条。
持牌法团不得运用客户款项向其高级人员或雇员付款,但如该高级人员或雇员是有关客户,而该客户款项是代他持有的,则属例外:《客户款项规则》第5(3)条。
《操守准则》
除了《客户款项规则》外,《操守准则》亦订明下列与处理客户款项有关的规定,而该等规定亦是证监会在评估注册人/持牌人是否适合继续获得注册/发牌时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
-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
- 确保客户所持有的仓盘或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账及获得充分的保障:《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1(a)段;
- 设有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财政资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预期,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运作、客户或其他持牌人或注册人,以免其受偷窃、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招致财务损失:《操守准则》第4.3段;及
- 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从而能够并确实勤勉尽责地监督获其雇用或委任以代表其经营业务的人士:《操守准则》第4.2段。
违规行为
时富商品将客户信托帐户内的款项用作支付客户主任的佣金回扣,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5(1) 及5(3) 条。虽然时富商品其后已填补客户信托帐户的不足之数,但此举并不会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客户款项已在转出与存入款项期间承受了不必要的风险。
另一方面,时富证券将客户款项从其客户信托帐户转至时富商品,令时富商品得以应付其追缴保证金通知,明显地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5(1) 条。此项资金调换安排令客户款项承受了不必要的风险。
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均没有保障客户款项,违反了《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1(a) 段。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为了方便运作而使用了客户款项,将其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亦违反了《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
最后,时富商品及时富证券均有内部监控缺失,它们既没有制定妥善的监控措施,亦没有监督及保障客户资产,故此它们亦违反了《操守准则》第4.2及4.3段。
要点
持牌法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必定会处理客户款项。《客户款项规则》及《操守准则》列出持牌法团应履行的监管责任,从而确保客户款项获稳妥保管。持牌法团若没有履行此等责任,即使客户其后获还原全部款项,持牌法团仍可能要负上民事或刑事责任。持牌法团必须按照《客户款项规则》及《操守准则》的条文维持妥善的会计程序、内部监控措施及定期安排员工接受处理客户款项的培训,以避免招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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