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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刊发有关检视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咨询服务的通函

2022-10-31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2831日刊发一份通函,就提供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咨询服务的持牌法团的业务模式,以及持牌法团在透过其网上平台与新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就投资产品进行分销或提供投资咨询时遵从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视(「该通函」)。有关检视的详情,连同持牌法团在提供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咨询服务时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均于附录所载的证监会报告(「该报告」)内概述。

证监会就持牌法团业务模式观察到的主要事项

证监会就持牌法团业务模式观察到的主要事项如下:

1.       持牌法团在12个月期间内开立的96% 新帐户乃采用非亲身开户的方式开立;

2.       越来越多持牌法团透过它们的网上平台分销投资产品,例如小额现金投资及机械理财建议;

3.       某些持牌法团的网上平台采用特别功能,以提供更佳的客户体验,例如股票技术性分析以供客户自行进行市场研究和投资,以及仿游戏的特色元素;及

4.       以网上进行受规管活动为主的持牌法团一般都在其平台及系统方面作出较大投资,而向客户收取的交易费亦较低。另一方面,不以网上业务为主的持牌法团更为着重提供个人化的客户服务,这从它们按每名客户平均的持牌职员人数较高可见一斑。

合规问题的不足之处

证监会亦识别到合规问题方面的下列主要不足之处:

以非亲身开户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证监会识别到,某些持牌法团没有进行适当的客户身分核实程序。举例来说,有持牌法团在确认客户的香港指定银行帐户方面没有遵守相关规定,以及在与海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没有 采用独立评估的容貌识别技术来认证客户身分。证监会注意到,以非亲身开户的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通常会带来较高的被假冒身份的风险,并提醒持牌法团应遵循证监会网站所登载的各项可接受的开立帐户方式,以及证监会致中介人有关透过遥距程序与海外个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通函中提述的方式,以确保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证监会操守准则》)第1.1段。

网上交易、分销及推广

1.       排除了持牌法团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某些持牌法团尽管设有机制以履行其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但亦试图透过在客户协议及风险披露内纳入一些条款及声明,以排除它们须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并要求客户作出概括性确认,以表示持牌法团没有向他们作出任何招揽或建议行为。此举可构成企图限制客户的权利、限制持牌法团的责任,或失实描述向客户提供的实际服务,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第6.36.5段。应注意的是,持牌法团是否作出了招揽或建议行为是一个关乎事实的问题,应以直至销售或作出建议之前的所有情况作为评估基础。有关产品特定材料于网上平台登载的整体展现安排(例如呈示方式)及其内容,以及网上平台内容的设计及其营造的整体印象,都是判断有否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考虑因素(证监会《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第5.3段)。即使并无作出任何招揽或建议行为,持牌法团亦应避免在客户协议或风险披露声明述明所提供的资料不得用作为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的依据。持牌法团不可限制客户根据其所提供的资料作出投资决定的权利。

 

2.       产品尽职审查不足:部分持牌法团没有进行充分的产品尽职审查,以评估将在其平台发售的产品的主要特色和风险;或在分销某些投资产品,例如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时,没有遵守相关的销售限制或额外的监管规定。证监会提醒持牌法团务必按照《有关合适性的常见问题》问题4的答案及证监会致中介人有关销售复杂及高风险产品的通函的要求,就投资产品进行产品尽职审查。

 

3.       客户风险状况评估不足:某些持牌法团没有制定足够的措施来识别及评估不一致的客户资料,或在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期间侦测客户的风险状况问卷经常出现异常更改的情况。持牌法团应设立有效的程序,以确保其客户风险状况分类准确。

 

4.       欠缺监察准确性及网络保安的机制:某些持牌法团未有实施妥善的监察机制,以检视持牌法团或其联系公司在网上平台所登载的资料或评论,以确保该等资料或评论均为准确且没有误导成分。

 

 

网络保安

随着持牌法团在网上平台向客户提供越来越多增值功能,可以预见,客户在使用这些平台时可能会建立起忠诚度和依赖性。因此,一旦发生任何资讯保安问题或系统中断或故障,均可能影响持牌法团的营运,及令客户蒙受损失及损害。证监会识别到某些持牌法团没有实施充分的机制以纾减网络保安风险,包括就双重认证所采用的元素,侦测未经授权而接达客户互联网交易帐户的情况的监察及监督措施,在出现某些客户活动后立即向客户发出通知的途径,及网页超时监控措施。持牌法团应遵守与网络保安相关的规定,包括:(i) 《降低及纾减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黑客入侵风险指引》;(ii) 《致持牌法团有关互联网交易网络保安检视的通函》;及 (iii)2019-20年互联网经纪行网络保安主题检视报告》。

总结

提供经纪、分销及投资咨询服务的网上平台可为持牌法团及其客户带来益处,例如方便、缩短执行时间及降低行政费用。然而,随着这类网上平台的功能及特点增加,持牌法团应确保在证监会牌照许可的范围内行事,并在必要时取得额外的证监会牌照,以免在没有所需牌照或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受规管活动。此外,使用社交媒体营销变得普遍,也吸引更多零售客户(尤其是对投资产品不太熟悉的客户)使用该等网上平台。有鉴于此,持牌法团应留意各项「认识你的客户」要求及客户保障规则,例如《操守准则》第5.2段所载的合适性规定。

营运网上平台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应检视其系统、监控及程序,并与该通函及该报告所载及提述的规则及应达到标准加以对比,时刻留意证监会检视所识别的潜在不足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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