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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供适用于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指引

2020-02-29

背景

香港并无专为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为从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实体及人士提供以活动为基础的发牌制度,而一间私募股本公司或家族办公室是否须就其从事的活动申领特定牌照,取决于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层获授予的权力。因应业界人士及其专业顾问的查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分别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经营业务时的申领牌照责任发出了两份通函,并设立了两个电邮地址,以便处理公众就私募股本公司(enquiry.pefirm@sfc.hk)及家族办公室(enquiry.familyoffice@sfc.hk)有关证监会牌照事宜的查询。

在致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中,证监会就私募股本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基金推广活动的发牌规定提供了指引。此通函亦澄清了证监会如何评估私募股本公司的酌情投资权及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以及适用于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规定。

而在致家族办公室的通函中,证监会亦提供指引,说明其发牌制度如何适用于在香港进行资产管理或其他服务的家族办公室。此通函还说明了证监会发牌制度对单一家族办公室及多家族办公室的适用情况。


关于私募股本公司的指引

证监会《发牌手册》

致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主要参照证监会于20192月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创业资金公司发出的最新《发牌手册》(《发牌手册》)。就此而言,《发牌手册》的主要重点是,当一间私募股本公司及创业资金公司就并非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1] 所指「私人公司」的私人离岸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该公司便很可能须申领牌照。[2]

视乎其业务模式,私募股本公司或创业资金公司可能须就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3]

  1. 私募股本公司或创业资金公司如获授与酌情权为在香港的基金作出投资证券的决定,须领有第 9 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及
  2. 私募股本公司或创业资金公司如没有获其服务的基金授予投资酌情权,可能仍须就以下 各类受规管活动取得牌照:
    1. 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以推广或分销基金或就该基金进行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如交易磋商及执行交易);及
    2. 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以就该基金的投资或将会作出的投资提供意见。

投资酌情权

致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亦提到投资酌情权,订明假如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基金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则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证监会对「全面的投资酌情权」的厘定将取决于以下因素(并非尽录):(i) 建议的投资决策过程;(ii) 拟领取牌照的人士(包括负责人员)在该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及 (iii) 是否有就向该公司转授投资权限一事备存妥善的文件纪录。私募股本公司如欲获证监会承认为具备投资酌情权,其中一个方法是在每个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均有一名具有足够权限及职级作出投资决定的负责人员。

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

此外,是否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也取决于私募股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性质和成份。根据该条例附表52部,「资产管理」是指(除其他含义外)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假如私募股本基金成立特定目的公司作投资控股用途,而相关投资属于该条例所指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或持有该特定目的公司本身已构成持有「证券」,证监会将要求该私募股本公司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该特定目的公司是否被豁除在该条例所指的资产管理定义之外,与该私募股本公司是否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并无关系。

提供共同投资的机会

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机会,让他们可与某私募股本基金共同订立相关证券交易,便可能会被视为诱使其他人士订立证券交易。同样地,基金推广活动一般也构成该条例所界定的「证券交易」。因此,进行上述活动的私募股本公司应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不过,如果私募股本公司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以管理私募股本基金,而有关活动是纯粹为了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进行的(例如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是私募股本公司为筹集资金以投资于其相关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则无须遵守上述发牌规定。

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员的发牌规定

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私募股本基金所提供的基金管理活动,如属于该条例所界定的「资产管理」,便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一般而言,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负责在香港的资产管理活动,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任何人如在香港为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活动,亦须领有牌照为持牌代表及(在适当情况下)获核准成为其负责人员。然而,如普通合伙人已将所有资产管理职能全面转授予另一已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机构,则普通合伙人本身便无需就该类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但何谓「全面转授」则并不清晰)。

同样地,在香港为所管理的基金设有投资委员会的私募股本公司,应确保投资委员会成员领有牌照为持牌代表及(在适当情况下)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但如个别投资委员会成员对于投资决定并无任何投票权或否决权,而且主要职责是就法律、合规或内部监控事宜提供意见,则无需领取牌照。

证监会在评估私募股本公司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时,会弹性考虑广泛的行业经验,甚至包括在非受规管情况下或在海外获取的经验。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中列举的例子包括:向相关行业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及业务策略建议;策划企业交易,例如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及管理及监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关于家族办公室的指引

单一家族办公室

单一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牌照,取决于其运作方式。例如,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以内部单位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管理信托资产,而且不涉及第三方的资产,则该家族办公室无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另一种例外情况是集团内部豁除,即家族办公室仅向相关公司(定义为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相关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假如家族办公室是以独立法律实体的形式成立,并由受托人或持有家族资产的公司全资拥有,便属于这种情况。

多家族办公室

由于多家族办公室为多于一个家族提供服务,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因此上述的集团内部豁除情况一般不适用。若多家族办公室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由于其资产管理活动与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大致相若,故通常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多家族办公室即使未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但仍可能需视乎其从事的活动而申领其他受规管活动牌照,例如第1类受规管活动(买卖交易)及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

基本原则

家族办公室的出现并无改变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实体及个人所须遵守该条例下以活动为基础的发牌制度。家族信托受益人之间或共同拥有由家族办公室所管理资产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与是否需要申领牌照无关。只要单一家族或多家族办公室的活动构成受规管活动,便须申领牌照(上述豁除情况除外)。


证监会通函对私募股本公司及致家族办公室的影响

致私募股本公司及致家族办公室的通函重申该条例下以活动为基础的发牌制度,并提供实用的指引,消除金融市场上这个以往受到较少监管关注的领域中的不确定性。现在,证监会澄清了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最有可能须申领牌照的受规管活动,我们期望证监会亦会为有意申领牌照成为负责人员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人员发出更具体的指引,说明所需的资格及胜任能力要求,尤其是负责人员牌照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通常为10星期,再加上市场对该牌照的需求有上升趋势,实质的指引连同个案研究将有助加快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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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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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不属担保有限公司的公司,而且其章程细则 (i) 限制成员转让股份的权利;(ii) 将成员最高人数限于50人;及 (iii)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2]     《发牌手册》第1.4.18段。

[3]     《发牌手册》第1.4.1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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