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证监会就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操守规定进行咨询

2021-02-01

简介


202128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内容有关 (i) 就香港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制订建议操守准则(「建议准则」);及 (ii) 建议引入「兼任保荐人」,规定至少须有一名保荐人担任整体协调人作为银团的主事人。咨询期将持续至202157日。



在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发现的问题


在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指出市场中介人在进行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时有以下问题:


(1)      中介人有时获授予的职衔与其在交易中的级别或责任关系不大;


(2)      部分发行人等待至刊发招股章程前不久或(就债券发售而言)在挂盘册停止开放前不久才决定费用安排,从而容许中介人在最后一刻才加入银团;


(3)      中介人输入夸大的认购指示或隐藏投资者身分的认购指示,因而妨碍价格探索过程;


(4)      中介人向部分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或支付回佣;


(5)      保荐人的激励措施与责任并不相称(此情况在大型首次公开招股中尤为明显),导致在某些个案中,保荐人在进行尽职审查时作出妥协;及


(6)      中介人在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期间没有备存完善的文件纪录。



建议准则


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准则的主要提议如下:


就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中增设第21段,当中引入的规定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中介人。虽然建议的准则内每一项建议规定都是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而设,但从整套政策的层面来看皆不可或缺。


根据建议准则,参与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中介人将被定义为具有订明责任的资本市场中介人,而银团主事人则被定义为在簿记建档及配售过程中具有订明责任的整体协调人。建议准则将列明资本市场中介人应达到的操守标准(涵盖簿记建档、分配及配售),藉以处理包括认购需求被夸大或欠透明度、优惠待遇及回佣、「簿册讯息」具误导性、可能对价格探索过程产生负面影响的自营认购指示,以及隐藏投资者身分的认购指示等问题。整体协调人就定价、分配及推销策略等方面向发行人提供意见时,须遵守额外的条件规定。


此外,建议准则将规定及早正式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以确定银团成员名单和费用安排(包括定额费用及费用支付时间表)。委任书面协议须订明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角色、职责以及费用安排,藉此加强各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之间的问责性和遏止不当行为。透过及早厘定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角色,未获任命的经纪在最后一刻于挂盘册内「灌入」大量质素不明的股份抵押认购指示的可能性亦可降低。


建议准则将禁止资本市场中介人向其投资者客户提供任何回佣,或将发行人提供的任何回佣转赠。此举防止部分参与发售的投资者获得的价格实际上较其他投资者为低。此外,证监会亦建议资本市场中介人将须采取合理步骤,确保代表其投资者客户、其本身及其集团公司输入挂盘册内的所有认购指示均代表真实的需求。资本市场中介人亦不得输入明知夸大的认购指示。整体协调人有责任就任何看似不寻常的认购指示向其投资者客户作出查询。因此,整体协调人应就其投资者客户发出的认购指示保存充分的纪录,以证明挂盘册内并无任何虚构或明知夸大的认购指示。所以,整体协调人将负责妥善整合挂盘册,即透过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并消除重复的认购指示、不一致之处及错误;及在挂盘册中分开处理并明确地识别资本市场中介人及其集团公司的任何自营认购指示。根据建议准则,整体协调人及资本市场中介人应制订及实施分配政策,以确保公平地分配股份或债务证券给其投资者客户。



兼任保荐人


在咨询文件中,证监会提到包销费用远高于保荐人费用。根据证监会对在截至2020930日止九个月内99家以首次公开招股方式上市的公司所进行的分析,平均保荐人费用为港币630万元,而平均包销定额费用为港币4,390万元。证监会承认,担任保荐人的收费与担任保荐人的成本及职责并不相称,保荐人通常会就履行其保荐人职责承担重大成本,而且违反监管规定的潜在后果可能相当严重。证监会认为,若保荐人并非从一开始便获委任为整体协调人,这可能驱使它们在其尽职审查方面作出妥协,以求获得委任。证监会进一步认为,上市申请人的保荐人由于负责进行尽职审查工作,因而对上市申请人的业务、财务表现、所属行业及未来前景有着全面的了解。保荐人亦负责根据财务模型准备市场可比性分析、利润预测及估值工作。因此,在咨询文件中,证监会认为保荐人若能够将其职责与整体协调人的职责合并,便能以符合投资者客户及发行人的利益为前提,更有效及连贯的方式管理整体发售。


在证监会较早前完成的非正式咨询中,证监会注意到有市场参与者对于所有整体协调人均须担任保荐人的建议表现抗拒,因为此项规定会使发行人委任整体协调人的灵活性受到限制。经考虑上述市场忧虑后,证监会建议上市申请人应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或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作为保荐人),而该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亦将获委任为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的整体协调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最少两个月前,同时获委任为整体协调人及保荐人。上市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上市申请后不迟于两星期内委任其他整体协调人(不一定是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通过制定上述有关兼任保荐人的建议,证监会预料至少有一名保荐人不会受到为求获得整体协调人一职的潜在诱因而妥协其尽职审查工作,同时投资者可倚赖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提供全面并具权威性的资料。



总结


咨询期将于202157日结束,相关人士可于限期前就咨询向证监会提交意见。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表咨询总结。证监会提议在建议准则实施后给予业界六个月的过渡期以遵守有关规定。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1


律师团队

张国明
张国明
合伙人
叶巨云
叶巨云
合伙人
何伟业
何伟业
合伙人
黄丽文
黄丽文
合伙人
张昊
张昊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张国明
张国明
合伙人
叶巨云
叶巨云
合伙人
何伟业
何伟业
合伙人
黄丽文
黄丽文
合伙人
张昊
张昊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