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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计划发出的通函

2024-04-25

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124日公布了经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藉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计划(「跨境理财通」)。

有见及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为有意参与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及/或南向通的持牌法团发出了指引。本文将重点说明上述指引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参与持牌法团的准入条件、与内地券商建立伙伴关系的安排、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资金闭环安排以及宣传和销售安排。

参与持牌法团的准入条件

有意参与北向通及/或南向通的持牌法团,须遵守下述要求:

1.       财政资源:持牌法团的股东资金及缴足股本各不少于 1 亿港元;

 

2.       牌照:持牌法团获证监会发牌从事第 1 类受规管活动;

 

3.       经验:持牌法团具至少三年销售投资产品(即基金及/或债券)的经验;

 

4.       交易总额:持牌法团在过往三年内任何 12 个月期间,在投资产品(即基金及/或债券)的交易总额不少于5亿港元;及

 

5.       监控系统:持牌法团已拥有内部监控、操作流程和系统,以及保持足够的财政资源和营运能力以进行业务和遵守相关要求,包括下述的「资金闭环安排」。

 

在开展任何跨境理财通相关业务前,合资格持牌法团应:

1.       与合资格内地券商建立伙伴关系并紧密合作,以确保所有准备工作均妥善进行;

 

2.       按照指引所载的要求,制定完善的系统、内部监控措施及运作流程;及

 

3.       向证监会提交(其中包括)业务计划及自我评估报告,以证明其营运已准备就绪。

与内地券商的合作安排

参与北向通及南向通的持牌法团(「参与机构」)均须与一家或多家合资格内地券商(「伙伴券商」)建立合作安排。合资格内地券商是指获内地相关监管机构确认,合资格提供跨境理财服务的内地证券公司。

此外,参与机构有责任与伙伴券商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清晰厘定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的角色和责任。参与机构在开始或结束与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前,亦须获得证监会的不反对通知。

在北向通下,投资产品的销售由伙伴券商负责。参与机构可协助香港投资者在伙伴券商开立投资专户及处理跨境汇款。

在南向通下,参与机构应实施适当的流程和监控,以确保其获得伙伴券商提供以下协助,其中包括:

1.       核实内地投资者符合参与南向通的资格;

 

2.       检查内地投资者在南向通下是否仅在一家合资格香港银行开立了一个投资账户,及/或仅在一家参与机构开立了一个投资账户;

 

3.       监察南向通客户个人投资额度的使用情况;及

 

4.       处理南向通客户存款和提款。

合资格投资者

在北向通下,合资格香港投资者指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投资者必须以其个人名义作投资,不可授权第三方操作其账户。参与机构有责任核实香港投资者参与北向通的资格。

在南向通下,内地投资者须符合内地监管机构订明的条件。他们同样不可以联名形式或公司名义作投资,亦不可授权第三方操作其账户。内地投资者须是参与机构的伙伴券商的客户。伙伴券商须负责核实内地投资者是否具资格参与南向通。参与机构在收到伙伴券商确认后,方可视有关投资者为合资格客户。

资金闭环安排

指引述明了建立资金闭环安排的详细框架及步骤。

在北向通下,参与机构须与已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香港银行开立新的或指定现有一个独立账户,仅可用于跨境理财通(「香港汇总账户」)。参与机构只可在一家香港银行开立或指定一个账户为香港汇总账户。

同样地,伙伴券商须与已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内地银行开立新的或指定现有一个独立账户,仅可用于跨境理财通(「内地汇总账户」)。

参与机构须将香港汇总账户和伙伴券商的内地汇总账户进行配对。该香港汇总账户的用途仅限于将北向通客户资金汇至伙伴券商的内地汇总账户,以作跨境理财通下的投资用途。

南向通下的安排大致与上述相同,分别只是使用内地汇总账户将南向通客户资金汇至参与机构的香港汇总账户,以作跨境理财通下的投资用途。

宣传及销售

在北向通下,参与机构可以透过适当途径,在香港向公众展示和提供该参与机构有提供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以及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参与机构亦可以在香港为公众举办简介会及研讨会,介绍上述内容。

在南向通下,参与机构可以在香港展示和提供:(i) 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ii) 该参与机构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及 (iii) 有关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述。

参与机构可在其手机平台、网站及其他电子渠道提供筛选功能,让内地公众自主识别该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参与机构亦可应个别内地投资者的要求,提供南向通下的服务和个别投资产品事实性资料,以及回应关于该参与机构在南向通下提供的服务及投资产品的查询。参与机构亦可派员出席由伙伴券商在内地为公众举办的简介会和研讨会,讲解上一段所述的资料。

北向通及南向通的参与机构均须注意,其提供的资料 (i) 应为事实及持平的陈述而不涉及任招揽或建议,(ii) 不应构成向香港/内地公众发出关于个别投资产品的邀请,及 (iii) 不应构成(就北向通而言)向香港公众积极推销伙伴券商的跨境理财通服务,尤其是不应有任何迹象显示参与机构为伙伴券商在香港的代表/代理,或(就南向通而言)构成向内地公众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总结

跨境理财通可望为粤港澳金融业创造新的商机,并为大湾区居民提供更多理财产品选择,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持牌法团在把握这些商机的同时,应小心遵守证监会指引所载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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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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