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港交所联合声明:上市公司应否在禁聚令下举行股东大会?
简介
香港政府就新型冠状病毒颁布的《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香港法例第599G章)(「该规例」)于2020年3月29日起生效,为期14日,但可视情况而延长(「指明期间」)。因应该规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于2020年4月1日就周年大会发出联合声明(「联合声明」),以明确上市公司在遵守该规例及防止疫情扩散的情况下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责任。指明期间其后延长至2020年5月7日,并可经通知而进一步延长。
举行股东大会
该豁免如何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
对实体会议的管理
联合声明建议,上市发行人如决定在指明期间内继续召开实体股东大会,则应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防疫措施,以确保出席人士的安全,包括要求出席者进入会议场地前必须量度体温及配戴口罩,并在场地提供酒精搓手液。在场地座位安排方面,上市公司亦须确保每位出席者之间有足够距离,不应在大会上提供饮食或派发企业礼品。上市公司亦应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尽可能管理出席者的人数。例如,应考虑采用多个已接驳电讯设施的会议室或场地来举行大会,以减少在单一场地的人数,并限制非股东的出席人数。上市公司亦应鼓励股东提交委托书,委派股东大会主席作为其投票代表,就拟于大会上表决的决议案投票,以代替亲身出席。
与股东的沟通
除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外,决定在指明期间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亦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以确定是否将如期在指明期间内继续举行股东大会。如是,公告应进一步阐释在指明期间内举行大会的必要性,并概述大会安排及将采取的防疫措施,以确保符合该规例。
要点
上市公司应向律师查询或咨询意见,以了解根据其注册地点的公司法及其章程文件(即组织章程细则或附例),是否可以透过视像会议举行股东大会。在考虑是否借助科技举行虚拟会议时,上市公司应考虑多项因素,例如怎样核实出席者身份、点票、设定电讯设施、确保出席者能稳定连接会议、出席者在会议期间如何参与以及一旦发生技术问题的应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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