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驳回富通证券就研究报告违反监管规定对证监会提出的上诉
简介
在FT Securities Limited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申请编号2018年第6号)一案中,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审裁处」)确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富通证券有限公司(「富通证券」)在编制及刊发三份研究报告过程中行为失当,以及未能遵守《证监会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和《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内部监控指引》),而对富通证券作出纪律处分的裁定(「该裁定」)。
背景
富通证券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富通证券在其网站刊发了三份关于海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华人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华人饮食」)的研究报告(统称「该等研究报告」)。
证监会的决定
证监会于2017年5月23日就该等研究报告发出了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当中裁断富通证券:
- 在其中一份研究报告中就其与发行人的投资银行关系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成份的披露;
- 未有识别及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的分析员的利益冲突;
- 未有确保其分析员在报告所作出的分析及建议是建基于合理的基础上;
- 未有在作出建议时界定词汇并一致地使用该等词汇;及
- 未有就该等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刊发提供足够的监督及设立有效的制度及监控。
就此,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了决定通知书,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94条,就富通证券在编制及刊发该等研究报告时违反监管规定及内部监控缺失,公开谴责富通证券,并处以港币350万元罚款(原建议的罚款金额为港币500万元,但因富通证券没有对证监会的裁断提出异议而扣减)。
富通证券向审裁处上诉
富通证券根据该条例第217条向审裁处上诉,要求复核该裁定,理由是罚款金额明显过高及与案情不合比例。
其中,富通证券认为证监会并无提出罚款金额的理据,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客户或投资者因富通证券被谴责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证监会认为需要就富通证券作出违规行为的情况及其刊发研究报告的内部制度「实施巨额罚款」。
审裁处的裁断
审裁处的角色是全面复核案件的理据,犹如其为原审裁决定一样。对于证监会的裁断,考虑到《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审裁处就以下问题评论如下:
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的制度及监控
证监会认为,富通证券严重违反关于处理分析员利益冲突的监管规定,这项裁断并未受到质疑,而审裁处亦将它考虑在内。首先,富通证券未有依照《操守准则》第16.3(d) 及16.7(a) 条制定书面的政策及监控程序,以处理潜在的分析员利益冲突。第二,富通证券的职员并未获提供相关的培训。第三,该等研究报告虽然是以「Elisa Chan」的名义刊发,但事实上是由两名身分不明的研究员编制,Elisa Chan及富通证券的其他职员均不知道该两名研究员的身份、背景或联络资料。第四,富通证券未有制定内部资讯阻隔措施以避免表面或实际的利益冲突。
基于上述理由,审裁处信纳富通证券在重要的监管规定上干犯了极其恶劣的缺失。富通证券并非不慎忽略了书面政策及监控程序,而是根本没有政策及监控。这种情况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编制及刊发该等研究报告的9个月期间一直持续。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及频密程度是证监会在判断违规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时的考虑因素之一。
华人饮食研究报告中的虚假及误导陈述
华人饮食的研究报告中载有陈述:「[富通证券] 在过去12个月内并非为本报告涉及的公司提供任何投资银行服务的任何协议的订约方」,但事实上这项陈述是虚假及具误导成份的,富通证券曾为华人饮食进行配售活动,并收到配售佣金。负责编制有关研究报告的员工知悉配售事宜,但并没有在研究报告提及富通证券是配售代理人的身份。富通证券承认疏忽地刊登了该免责声明。
富通证券在报告中刊登虚假的免责声明,违反了《操守准则》第16.5(d) 段。审裁处认为富通证券非常不称职及须就相当大程度的疏忽负责。
研究报告的分析及建议欠缺合理基础
审裁处信纳,富通证券无法证明研究报告的分析及建议是建基于合理的基础上,这违反《操守准则》第16.11(a) 段,而且研究报告欠缺证明文件,而所倚赖的部分文件的日期更是在研究报告刊发的日期之后。
富通证券反对该裁定
富通证券在陈词中提及证监会先前就Merrill Lynch Far East Ltd和Merrill Lynch (Asia Pacific) Limited、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摩根大通」)以及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采取的三项纪律行动。富通证券认为,与摩根大通被处以港币300万元罚款的案件相比,本案涉及的违规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富通证券的规模较小,经验也较浅,而且仅刊发过本案的三份研究报告,只涉及两家市值相对较低的公司。
审裁处的裁决
考虑到富通证券违反《操守准则》的多项规定超过9个月,审裁处认为,证监会裁定富通证券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比摩根大通更严重是正确的。审裁处同意证监会所指,「没有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能令投资者对研究业以至更广泛的金融服务业的信心受损」。
审裁处裁定,由于实施罚款的目的既属惩罚性质,亦是旨在对富通证券及其他市场人士构成阻吓作用,因此罚款的水平是适合的。应注意的是,审裁处认为原建议的港币500万元罚款是适合水平,但因富通证券清楚承认责任而接受扣减30% 至港币350万元,这与法院在刑事程序中处理认罪答辩的方式类似。
要点
审裁处的裁决确认了证监会就监管持牌法团编制及刊发研究报告所采取的方式。持牌法团必须实施充足的内部制度及监控,以遵守《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避免分析员的利益冲突,这一点极其重要。此外,在编制研究报告时,持牌法团亦应避免采用免责声明范本,并应主动确保研究报告不含虚假或具误导成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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