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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付具令人满意质素之船舶的责任

2014-04-30

继2014年3月份通讯的〈依赖标准船舶销售合同的风险〉一文后,今期我们讨论近期另一宗英国案例Dalmare SpA v Union Maritime Ltd [2012] EWHC 3537 (Comm)(「Union Power」)。这宗案件同样涉及「1993挪威标准销售合同」(「1993挪威合同」)的条款,以及它与英国《1979年货品售卖法》(《货品售卖法》)内订定的隐含条款之间的关系。

案情
本案的卖方和买方于2009年9月4日根据1993挪威合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备忘录(「协议备忘录」),分别同意以700万美元出售和购买一艘船舶。协议备忘录的关键条款是第11条,当中规定「该船舶须按检验时的现状(正常损耗例外)交付及接收。然而,该船舶交付时须维持其船级… 不附带条件/建议,亦无影响其船级的海损。」

买方检验船舶时没有发现任何重大缺陷。船舶于2009年10月交付予买方,随后于2009年11月启航。但出发后仅30多小时,船舶的主引擎便发生故障。买方指卖方违反了根据英国法例经修订《货品售卖法》第14(2) 条在协议备忘录加入关于所交付船舶须具令人满意质素的隐含责任。

卖方则根据《货品售卖法》第55条,否定有任何隐含条款根据《货品售卖法》加入在协议备忘录。第55条规定,任何明文订明的条款,除非与根据《货品售卖法》加入的隐含条款有矛盾,否则并不对后者加以否定。卖方指协议备忘录第11条与根据《货品售卖法》加入的隐含条款有矛盾,因为船舶是「按检验时的现状」出售的。

双方进行仲裁,仲裁庭裁定买方胜诉,裁定双方并无排除根据《货品售卖法》加入的隐含条款。卖方向英国高等法院上诉。

卖方的上诉
上诉的争论点是:关于须具令人满意质素的隐含条款是否根据《货品售卖法》第14条加入到协议备忘录?卖方认为,仲裁庭未有确认协议备忘录第11条的「按检验时的现状」条款与「按现状、按当时所在」具有相同意思,即买方应接收其所看到的货品,并无关于质素或适合作特定用途的保证或条件。因此,1993挪威合同中「按检验时的现状」的条款,与根据《货品售卖法》第14(2) 条加入关于须具令人满意质素的隐含条款有矛盾;基于《货品售卖法》第55条,第14(2) 条不适用。

此外,卖方指协议备忘录第11条的第二句是以「然而」一词开始,显示对本来是一项简单的责任(「按检验时的现状」交付船舶)作出限定;「船级」是「按现状」性质的唯一例外情况,因此船舶须按船级标准出售,而非按令人满意的质素标准出售。

上诉的争论点细分为两个问题:(1) 较狭窄的问题是,协议备忘录第11条是否相等于「按现状、按当时所在」的合约基础;及 (2) 较广泛的问题是,如果相等,根据第55条,协议备忘录第11条是否排除根据《货品售卖法》第14(2) 条加入的隐含条款。

第14(2) 条的正确处理方法
首先,法院同意买方所指,除非双方订约排除,否则根据《货品售卖法》第14条加入的隐含条款预设为适用。双方可以明文订约排除,以清晰确切的陈述,提出另一套与第14(2) 条关于须具令人满意质素完全不同的质素规定(例如完整协议条文)。如要排除法定的隐含条款,必须在合约中以清晰字句表明。

较狭窄的问题
法院认为,「按检验时的现状」是句子的必要部分,因为它说明了卖方须按船舶检验时相同的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交付船舶的责任。然而,该字句并无提及卖方对于船舶质素的责任。因此法院裁定,「按检验时的现状」并没有亦不能排除根据《货品售卖法》第14(2) 条加入关于须具令人满意质素的隐含条款。

关于协议备忘录第11条的第二句,法院同意仲裁庭指,该船舶交付时亦须「维持其船级… 不附带条件/建议」,显示第11条可能规定卖方以较检验时更佳的状况交付船舶。如果船舶在检验时带有船级条件/建议,卖方有责任在交付前维修船舶,以删除该条件/建议。因此法院裁定,第二句所述的责任,是对《货品售卖法》第14(2) 条规定所交付船舶须具令人满意质素的责任的补充,而非如卖方所指与第14(2) 条有矛盾。

较广泛的问题
鉴于对上述问题的裁断,法院已无需就较广泛的问题作出决定性的结论。然而,如需作出结论,法院认为正确的方向是把「按现状」的规定,理解为排除买方以检验时的表面缺陷为理由而拒收船舶的权利,但其根据《货品售卖法》就违反隐含条款而追讨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其后的发展及影响
要是双方采用了「2012挪威标准销售合同」(「2012挪威合同」),Union Power关于隐含条款的争议便不会发生。2012挪威合同是1993挪威合同的新版本,在新增的第18条加入了「完整协议条文」,明确订明「根据任何适用法规或法律加入到本协议的任何隐含条款,在可以合法排除的范围内均予以排除。」这实际上排除了根据《货品售卖法》第14(2) 条而加入关于须具令人满意质素的隐含条款,即本案争议的条款。

从本案可见,二手船舶的卖方应考虑采用2012挪威合同,而非1993挪威合同,以享有新增第18条给予的更佳保障。然而,如要采用1993挪威合同,卖方应确保协议备忘录载有条款,明文排除任何隐含条款,或确切地陈述另一套质素规定,例如注明船舶应以「按现状、按当时所在」的基础出售。

另一方面,本案关于隐含条款的裁决不只适用于船舶买卖,也普遍适用于所有货品的买卖合约。在香港,关于质素的隐含条款的规定,载于《货品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第16(2) 条,如各订约方希望排除法定的隐含条款,同样须在合约中清楚地排除或加入确切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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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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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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