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为买方延长还款保函的责任
简介
买卖合约通常载有要求卖方提供还款保函的条款。根据还款保函,卖方的担保人(通常是银行)承诺,假如买方有充分理由终止合约(例如卖方毁约性违反合约(repudiatory breach)或无法交付货物),而卖方因任何理由未能退还买方分期预付的合约价款(例如卖方清盘),担保人会代卖方向买方退还款项。
延误交货的情况在造船业尤为常见,因此合约双方通常同意将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指定届满日期之后,令买方继续受到保障。然而,有时双方并没有就延长还款保函达成这种共识,或合约没有提及卖方应何时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可否基于卖方未能延长或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而终止造船合约?Wuhan Ocean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pany Ltd v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Hansa Murcia’ mbH & Co KG [2013] 1 All ER (Comm) 1277 (「Hansa Murcia」)一案审视了这个问题。
案情背景
还款保函
在Hansa Murcia一案中,买卖双方订立了一份造船合约,建造并买卖一艘900 TEU(可承载900个20呎标准货柜)的货柜船。卖方于2007年6月7日向买方提供以下还款保函:
「本保函一直有效,直至船舶已交付予并获 [买方] 接受,或卖方或 [银行] 已作出还款,或至2010年6月30日,以较早者为准…… 若卖方或买方在船舶交付前提出仲裁,本保函的有效期将延长至最终仲裁裁决颁布后60个历日。」
声称延长及终止
2009年12月,双方透过一份合约附录同意延迟交付船舶。在该附录中,卖方承诺将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5月31日。附录没有明文订明卖方须在何时取得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于2010年6月28日,即还款保函到期日之前两日,买方声称终止合约。买方指卖方未能取得及表明不打算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因此指卖方的行为是毁约性违约,故买方有权终止合约。2010年6月29日,买方开始仲裁程序;同日,在还款保函到期前,银行延长了还款保函的有效期。
仲裁庭认为,造船合约有必要被视为载有一条要求卖方在合理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隐含条款,因为合约并无明示这一点。仲裁庭并裁定,卖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触及合约根本的严重问题,构成毁约性违约,买方因而有权终止合约。卖方就仲裁庭的裁决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法理分析
延长还款保函的隐含条款
法院同意仲裁庭的裁决,即应将合约视为载有规定卖方须于合理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隐含条款(「该隐含条款」),而「合理时间」是还款保函到期前14日。
基于事实而视为载于合约的隐含条款,意思是在有关背景下该合约可合理地被理解,而能以明文述明的条文。[1] 法院同意仲裁庭指,双方会希望事先知道他们在还款保函到期后的处境,这样,一旦卖方违反造船合约而无责任延长还款保函,买方才会有足够时间向他人寻求保障。既然合约附录没有提及还款保函到期后的安排,法院便裁定合约载有该隐含条款。
可倚靠仲裁延长有效期
卖方争辩指,他们唯一的隐含责任是在还款保函到期前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并认为没有必要将合约视为载有要求卖方于合理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隐含责任,因为即使在还款保函到期后,买方仍可对卖方提出仲裁,以取得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根据保函书的条文,提出仲裁可令还款保函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仲裁裁决公布后60个历日。
然而,法院不认为这是否定该隐含条款的妥善理由。取得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是卖方的责任,无需买方采取任何行动。买方有权获银行发出列明延长保函权利的文书,而无须承担进一步风险。要是没有该隐含条款,买方的风险将会增加,并须倚靠仲裁:银行可能会争拗还款保函的适用范围。由此跟据合约附录给予买方确切性的权利将会受损。
卖方并无毁约性违约
法院裁定,该隐含条款属于无名条款(innominate term,即介乎条件condition与保证warranty之间的条款,假如卖方违反该条款会令买方被剥夺在合约下几乎全部的利益,或触及合约的根本,买方则可终止合约 [2]),因为即使有方法补偿(例如提出仲裁),买方仍会承受缺乏保障的风险。因此,若卖方违反隐含条款,而买方不提出仲裁以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的话,买方便可能被剥夺在合约下几乎全部的利益,或触及合约的根本。
不过,法院并不认为卖方违反上述无名条款是毁约性违约。就合约的解释而言,只要开始仲裁,还款保函的有效期就会自动延长,所以法院不同意买方的保障会真正受到危及。买方可以等候还款保函到期,然后才向卖方提出仲裁,这样便会自动触发延期,并保持还款保函的有效性。
由于违反该隐含条款并不会令买方被剥夺在合约下几乎全部的利益,亦不触及合约的根本,买方无权因卖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造船合约。
意义
毁约性违约的可能裁断
在Hansa Murcia一案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之所以没有被裁定为毁约性违约,只是因为还款保函中载有仲裁后自动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条款。假如并无订明自动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条款,卖方的行为便会构成毁约性违约,因为买方在还款保函到期后将不能要求任何还款,破坏买方的保障。在此情况下,买方或可在卖方实际或预期违反取得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责任时,终止合约。在此案中,仲裁庭的裁断可能变得重要:仲裁庭裁断,若卖方未能在还款保函到期前7日取得延期,持续的违约行为会变为毁约性违约。
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隐含责任
鉴于Hansa Murcia一案,卖方应注意,如需延期交货,即使与买方没有明文协议,法院仍很可能将卖方视为负有于合理时间内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隐含责任,而法院认为的合理时间是还款保函到期前14日。虽然卖方违反这类隐含责任未必会令买方有权终止合约(因为还款保函通常有自动延长条款),但卖方仍可能因为违反隐含责任而被追讨损害赔偿。
为避免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合约双方以附录形式同意延迟交付日期时,卖方最好加入条文,注明假如延迟交货,卖方同意在还款保函到期前若干日(日数与买方议定)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这样,卖方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责任便更清晰。
而买方则可考虑,将卖方延长还款保函有效期的责任,列为合约的先决条件,或订明时间是合约的要素,卖方若未能遵守,买方便可即时终止合约。这样便可确保一旦卖方未能延长还款保函的有效期的话,买方便有权终止合约。
[1] Attorney-General of Belize v Belize Telecom Ltd [2009] 1 WLR 1988 [2] 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1962] 2 QB 26; Wooda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td v Wimpey Construction UK Ltd [1980] 1 WLR 277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