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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Quincecare责任范围是否包括保障客户的债权人?

2022-02-28

銀行的Quincecare責任範圍是否包括保障客戶的債權人?


简介

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td (in liquidation) v HSBC Bank PLC [2021] EWCA Civ 535一案中,英国汇丰银行(「汇丰」)被指违反Quincecare责任及提供不诚实的协助,因而被控疏忽。英国上诉法院(「上诉庭」)一致裁定汇丰胜诉,两项申索均被驳回。


背景

2009年倒闭清盘的Stanford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原告人」)在20032009年期间在汇丰持有多个帐户(「涉案帐户」)。原告人因被用作史上其中一个最大的庞兹骗局而欠债超过50亿美元。原告人的清盘人(「清盘人」)向汇丰提出以下两项申索:

  1. 原告人指汇丰违反对原告人负有的隐含合约及/或侵权责任,因为汇丰在有合理因由相信转账指令乃企图挪用原告人资金的情况下,不应执行有关指令(这种责任称为Quincecare责任)(「损失申索」);及
  2. 原告人亦指,汇丰不诚实地及/或罔顾后果地向违反信托及受信责任的Robert Allen Stanford(原告人的主席及庞兹骗局的肇事者)提供协助,,应就此作出交代或衡平法补偿(「不诚实协助申索」)。

就损失申索而言,原告人指在汇丰理应冻结涉案帐户期间,原告人的帐户支付了约1.185亿英镑的款项。原告人认为,由于原告人清盘,这些现金对原告人而言极其重要,要是汇丰履行了其被指应有的责任,原告人于2009217日本应拥有(至少)多8,000万英镑,那么当清盘程序开始时,原告人便能向债权人偿还更多款项。在不诚实协助申索方面,原告人认为对于像汇丰这样的大型机构,不诚实或罔顾后果的测试与适用于个人的测试是或应该是不同的。此外,法院亦不应纯粹因为原告人无法识别哪些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具备所需的知悉状况,而将不诚实协助申索剔除。

原审时,汇丰向Nugee法官(「法官」)申请剔除损失申索及不诚实协助申索。法官拒绝剔除损失申索,但剔除不诚实协助申索。就损失申索而言,法官指出有偿债能力与无偿债能力营运公司的分别。法官裁定,如果公司有偿债能力,付款偿还债务虽然会减少公司资产,但好处是同时也会减少公司的负债。然而,当公司无力偿债时,付款会减少公司的资产,但却没有相应地减少公司负债的好处,因为公司并无足够款项偿还债务。双方均提出上诉。


上诉庭的裁决

损失申索

上诉庭解释,Quincecare责任的范围「狭窄而清晰地定义」是为保障银行客户不会因银行受查而丧失在该银行的帐户持有的资金。Quincecare责任的对象是银行的客户,而非银行客户的债务人,即使在银行的客户濒临清盘的情况下亦然。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将有偿债能力与无偿债能力营运公司作区别是错误的。只要公司仍然营运(清盘程序开始前),向债权人付款会减少公司资产,同时也有相应减少债务的好处,而不论债务减少的金额多少。

不诚实协助申索

上诉庭跟随Royal Brunei Airlines Sdn Bhd v Tan [1995] 2 AC 378一案就不诚实协助订下的两步测试。首先,法院应确定被告人对事实的实际知悉及信念状况。第二,根据一般合乎体统的人的标准,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诚实。根据Manifest Shipping & Co Ltd v Uni-Polaris Insurance Co Ltd [2003] 1 AC 469一案,上诉庭指出,若要归咎被告人对某事知悉但视而不见,必须符合两项条件:(i) 对某项事实可能存在抱有怀疑,及 (ii) 有意识地决定拒绝采取任何步骤来确认有关事实是否存在。

上诉庭基于三个理由同意原审法官的裁决。第一,原告人未能指明汇丰哪些雇员不诚实或怀疑有庞兹骗局但有意识地决定不发问。第二,原告人指控汇丰严重疏忽,原告人只需证明被告人决定不就一项无目标或猜测性的怀疑(而非有目标的具体怀疑)提出问题,便可证明被告人知悉但视而不见。第三,若要指控企业不诚实及知悉但视而不见,则须证明一名或以上的自然人不证实。主观的不诚实必须来自企业内部人士的不诚实行为或该人知悉但视而不见。

结果,上诉庭裁定原审法官剔除不诚实协助申索的裁决正确,但拒绝剔除损失申索是错误的,因为原告人的净资产并无减少。上诉庭作出上述裁决后,原告人就损失申索再上诉至最高法院,案件已于2022119日进行聆讯,有待颁下判决。清盘人可如何运用Quincecare责任作为追讨已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理据,仍有待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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