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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操守守则新修订

2025-02-27

简介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修订(「2024年修订」)已于2024年刊宪,并将于2025713日生效。有见及此,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于2025123日刊发了经修订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经修订守则」)。

《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最初于2023年刊发(「原守则」)。2024年修订涵盖采购、财务报表、保存文件、刑事制裁等多方面的修订,并特别将物业大型维修工程采购、高价值供应品、货品或服务采购以及财务报表纳入《建筑物管理条例》(经修订)附表7,成为大厦公契的强制性条款。

经修订守则是监管局发出的24份守则及指引之一,将于2025713日生效。

主要修订

以下是经修订守则中较为重要的修订内容:

经理人的一般职责:厘定管理开支

在原守则中,物业的个别业主(「业主」)必须支付合理费用才能获取物业管理预算草案的副本。现在业主可以选择免费获取电子版本的预算草案。

经理人的一般职责:保存账目

原守则规定经理人提供的收支概算表及资产负债表,现在根据经修订守则必须由经理人签署。此外,如物业发展项目(「发展项目」)的每年总收入超过50万港元,相关的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则必须经核数师审计。

根据原守则,只有业主可以查阅发展项目的账簿及纪录。现在根据经修订守则,「指明人士」也有权查阅发展项目的账簿及纪录。

采购供应品、货品或服务

经修订守则现在增设了货品及服务采购的新类别,即 (i) 1类大额采购,(ii) 2类大额采购,及 (iii) 大型维修工程采购。此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负责人必须就其在有关采购中的任何金钱/其他个人往来以指明格式作出申报。

持牌物管公司于该条例下须提示业主委员会遵守的规定

根据原守则,持牌物管公司须协助及提醒业主委员会遵守该条例附表8的规定。在经修订守则中,这项职责扩大至该条例的所有规定。所须遵守事项详列于经修订守则。

实际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经修订守则的序言明确指出,管理公司不会仅因违反守则的条文而招致法律责任。但另一方面,在管理公司面对纪律聆讯时,违反经修订守则的行为可获接纳为证据,作为管理公司违反经修订守则的证据。

根据香港法例第626章《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26条(纪律制裁命令),该条所订的最高罚款仅为30万港元。此罚款是在通常的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外的额外罚款。这个程度的处罚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会产生实际效果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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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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