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失当行为——持牌机构须要多快向证监会汇报涉嫌失当行为?
引言
2015年7月30日,证监会对日本银行野村证券的本地总公司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香港」)作出谴责,并罚款港币450万元,原因是没有即时汇报一名前交易员的失当行为,违反了《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 12.5 段的自行汇报规定。其后于2015年10月14日,证监会公布了对涉事交易员Masashi Yonezawa的进一步纪律处分,禁止他重投业界30个月。
该裁决突显了持牌或注册机构严格遵守自行汇报规定的重要性。持牌或注册机构一旦知悉任何失当行为或涉嫌失当行为,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向证监会汇报,而不是完成内部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后才作出汇报。
背景
Masashi Yonezawa(「Yonezawa」)曾任职野村香港Delta One交易部的交易员,他是从日本的野村证券(「野村日本」)借调至香港工作的,职责是进行用作对冲的交易。2013年5月23日,他向上司报告他造成330万美元的交易亏损,并就造成亏损的原因向管理层作出解释。但是,在2013年5月30日左右,野村香港发现Yonezawa的解释与他于2013年5月23日实际进行的交易活动并不相符。在野村香港尚未完成内部查讯时,Yonezawa于2013年6月5日被调回野村日本。
2013年6月5日,Yonezawa在野村日本的一次会面中承认,他曾人为地调整野村香港的风险管理系统,以令系统不会显示他的交易活动造成的真实风险水平。该次会面的内容于2013年6月10日传达给野村香港。
2013年6月11日,野村香港向证监会汇报Yonezawa于2013年5月23日造成的330万美元交易亏损(「6月11日的汇报」)。然而,虽然Yonezawa在2013年6月5日已承认曾在野村香港的风险管理系统中输入虚假记项,但野村香港并没有通知证监会Yonezawa的此项失当行为。野村香港亦没有向证监会提供关于其对Yonezawa的交易活动初步调查报告草稿的副本或当中的任何资料。调查于2013年6月19日完成。
直至2013年7月17日,野村香港在回应证监会的进一步查询时,才首次通知证监会Yonezawa的失当行为。
违反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及采取行动的理由
野村香港在其6月11日的汇报中没有报告Yonezawa的失当行为,违反了《操守准则》第12.5段,该段条文规定持牌机构应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立即向证监会汇报:
「其本身或其雇用或委任以替客户或其他持牌人或注册人进行业务的人士,严重地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证监会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或怀疑有任何该等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事宜发生……」
野村香港解释指,其需要完成对Yonezawa的行为进行的调查,才可确定报告和决定是否须向证监会汇报此事,但证监会拒绝接纳此解释,裁定野村香港违反《操守准则》第12.5段。证监会认为,《操守准则》第12.5段规定,持牌机构一旦发现失当行为或涉嫌失当行为,应立即向证监会汇报,而不是在完成内部调查或妥善取得法律意见后才作出汇报。
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29(1)(c) 条亦规定,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会考虑有关人士「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有关人士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因此证监会裁定,Yonezawa在野村香港的风险管理系统中输入虚构的记项,以隐瞒他的交易活动造成的真实风险水平,是故意、不诚实的行为,而且妨碍野村香港监控其Delta One交易部的交易活动,因而违反了该条例第129(1)(c) 条。
纪律处分裁决
根据该条例第194条,若证监会认为某持牌或注册机构并非留任持牌或受规管实体的适当人选,可对其施加处罚。据此,证监会对野村香港作出谴责,并处以港币450万元罚款。最近于2015年10月14日,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194条作出裁决,禁止Yonezawa重投业界30个月。
结论
证监会在2015年7月30日的新闻稿中引用了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的话:「中介人必须立即向证监会汇报问题,而不是在完成内部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后才作出汇报,并且不能遗漏任何重要资料」。证监会早前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了致中介人有关遵守通知规定的通函,此裁决正好合时地作出了提醒。
该裁决向持牌或受规管机构发出了一个清晰的讯息,就是必须严格遵守《操守准则》第12.5段的规定,一旦发现任何涉嫌失当行为的可疑情况,应立即向证监会汇报;等待完成内部调查或取得法律意见后才向证监会汇报失当行为或涉嫌失当行为的做法并不适当。持牌或受规管机构亦应紧记,须及时向证监会汇报的行为不只包括明显或已承认的失当行为(如本个案情况),还包括涉嫌失当行为,尽管事实上可能难以判断一项涉嫌失当行为的确实程度是否足以须要向证监会汇报。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