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业罪案调查科提供闭门讯问誊本被裁定为不侵犯人权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1条进行的闭门讯问中所获取的资料,并不限于仅供清盘人使用。法庭最近在知道闭门讯问誊本会传递给商业罪案调查科,用以协助其调查工作的情况下,颁令向律政司司长提供闭门讯问誊本。
Re Kong Wah Holdings Ltd & Another案件(高院公司清盘案件2000年第49及50号)
这案件涉及香港历来最大宗的公司清盘。清盘人根据法庭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1条的颁令,讯问了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James Ting(「答辩人」)8天。其后,律政司司长向法庭申请要求发放载有答辩人供词的法庭誊本。聆案官苏礼仁在完全知悉有关誊本会传递给商业罪案调查科以用来纯粹协助调查,而不会发放给任何其他人士的情况下,行使其在《公司(清盘)规则》第62(2) 条下的酌情权,决定批准是项申请。答辩人对是项判决提出上诉。
答辩人的反对
答辩人争辩指是项申请等同渔翁撒网,因而提出反对。关淑馨法官认为没理由要求律政司司长在申请中披露商业罪案调查科拟调查的方向,因此驳回这一个论点。他亦否决答辩人试图从清盘人并未确实支持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一事中得出的任何推论,因为清盘人并无被委以指控清盘案中有罪人士的唯一或主要责任。
废止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
答辩人亦争辩是项申请会废止其根据《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11(2)(g) 条享有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关淑馨法官裁定第11(2)(g) 条是关乎作供的豁免权,并无禁止转接使用强制性获取的资料,故该条文与本案内容不相关。
在公众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平衡刑事调查中的公众利益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关淑馨法官认为誊本不能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答辩人因而不会蒙受遭受任何损害,因此撤销上诉。他额外颁令誊本不得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披露;以及誊本只能用作协助商业罪案调查科调查关于或由公司倒闭所导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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