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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复发的索偿

2014-01-31

可以就精神伤害复发索偿吗?
一名母亲在目睹年幼儿子被汽车撞倒导致脚骨骨折后患上精神伤害(psychiatric injury),她就儿子的意外造成她自己的精神伤害提出索偿。但案件冗长,诉讼的压力令她的精神伤害复发。她可以追讨治疗精神伤害复发费用吗?

如有关连,或者可以……
Lai Yuk Shim v Hung Ling Kwok HCPI 684/2010一案中,原告人在交通意外中严重受伤,被诊断为患上伤害后压力失常症。她后来的医疗纪录显示,她受到法律程序及与前律师的关系所困扰。其后,原告人的症状复发,法院裁断她病情复发是因为对于诉讼的焦虑而非该宗意外。虽然法院作出上述裁断,但法院认为漫长的诉讼所引发的精神症状复发,相当可能是与交通意外有关的,犯过者或须就原告人病情复发负责。换言之,能否索偿的关键在于关连性--病情复发与意外是否有充分关连。

Lai Yuk Shim案中,法院引用先前一宗案例Fung Chun Man v Hospital Authority & Anor HCPI 1113/2006以支持其裁决,即能否就后来的伤害索偿,重点在于与意外的关连性。如果犯过者一开始不承认责任,藉以拖延诉讼,而受害人的情况恶化,犯过者便须负责。当然,恶化情况必须是真的,不是假装的,而且受害人已尽力减少恶化情况对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因此在Lai Yuk Shim一案中,原告人的病情复发是犯过者须负责的情况。

……但关连不能太疏远
Lai Yuk Shim一案所确立的原则(与意外有关的复发情况或可索偿),最近在Lam Po Yee & Law Yiu Wai Ray v Dr. Chan Yee Shing HCPI 62/2011一案中被审视。在Lam Po Yee案中,两名原告人是一名幼童的父母,幼童还是婴儿时,因手指割伤入院,由被告医生诊治,后来出现并发症需要切除手指。原告人控告医生疏忽,并表示他们是因事件而受到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的次受害人(secondary victim),有权追讨损害赔偿。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收到关于意外的坏消息,特别是收到医务委员会的信件,认为被告医生没有疏忽及不会再为此召开聆讯后,他们的精神状况恶化。新的精神报告显示,原告人收到医务委员会的信件后感到极度无助、深感伤痛和情绪不稳。他们表示那封信对他们是重大打击,因为他们原本以为可以讨回公道,但结果事与愿违。

法院拒绝接纳新的精神报告,作为原告人就病情复发追讨损害赔偿的证据。法院不认为原告人的精神状况恶化,与他们的儿子需切除手指的事件有充分关连,两者之间的关连太疏远。法院在得出这个结论时,考虑到在原告人病情复发前发生过其他事件,显示原告人的压力增加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其中,两名原告人曾联络《壹周刊》并自愿接受访问,因为社会法律制度令他们失望,他们希望向传媒反映医务委员会的聆讯结果不公。幼童的母亲指,她在巴士上看了《壹周刊》的报道后,在全车乘客面前哭起来,因为被告人的过失终于被揭发,令她感到一点安慰。法院裁定,原告人的病情复发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因此拒绝以新的精神报告支持原告人追讨损害赔偿。

总结
上述几宗案件显示,任何人如因意外造成精神伤害,而有关意外的诉讼导致其精神状况复发,只要复发情况与意外有充分的关连,便相当可能就复发情况追讨赔偿,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复发状况不是假装的,二是原告人必须已尽力减少复发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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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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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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