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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崖勒马:缩减Etridge一案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2012-10-01

尽管有英国上议院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v Etridge (No 2) [2002] AC 773的重要案例,但香港法院看来采取较为严谨的态度,香港的担保人如欲推翻其作出的担保,现在可能较为困难。

以往情况:Etridge一案对担保法的影响

Etridge [2002] 2 AC 773是一宗英国案例,案中的妻子以婚姻居所为丈夫的债务作出担保,上议院裁定将此项担保及其他抵押作废,并订下原则:任何人如对另一人予以信任,然后订立对他本人财务上没有好处的交易,例如为一笔贷款作出担保,贷款人则须确保第一人没有受到第二人的不当影响,即第二人没有影响第一人,使第一人不能自由地作出判断。Etridge一案确立的原则被视为有利于担保人。

Etridge的精神获香港法院采纳吗?

家事与商业运作:不同的条件适用

近期香港案例显示,香港的担保人不能像Etridge案中的妻子那么容易把个人担保作废。下文讨论的三宗案例,共通点是担保人都是在商业过程中签署了个人担保。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Li Wai Ping HCA 10587/2000一案,妻子及其儿子各自为家族业务的融资贷款签署了个人担保,其后要求将担保作废。在Pearldelta Group Ltd v Huge Winners International Ltd & Others HCA 595/2008, HCA 595A/2008, HCA 818/2008案件中,被告公司的五名董事与一间投资公司订立了一份认购及投资协议,当中载有向该投资公司作出的个人担保。Star Textile v Surpass International (HK) Ltd & Another HCA 34/2007则涉及一份商业合约,卖方称买方拖欠货款,因此在继续供货前,要求买方就拖欠的款项签署个人担保。

在上述三宗案件中,当欠债公司拖欠付款、而获担保的一方根据个人担保提出申索时,担保人都尝试以类似理由要求将其担保作废。他们的抗辩理由包括不当影响、非其所为(non est factum,即所签署的文件「非其所为」,意思是签署法律文件的人并不明白文件性质,签署了一份与他们原意甚为不同的文件)及失实陈述(即对方作出了虚假的事实陈述,诱使他们作出担保),而Star Textile案的买家更辩称,所谓的个人担保其实并非担保。在三宗案件中,法院均拒绝将担保作废,下文将详述众案件的抗辩理由。

非其所为

Pearldelta Group一案的董事辩称,他们在签署认购及投资协议时不知道当中载有个人担保,因为他们在签署协议之前签署的意向书(协议的草拟版本)并无个人担保条款。法院裁定,「非其所为」的抗辩理由只在被告人不明白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董事在签署文件前没有阅读文件或要求解释文件以了解其一般效力,事后便不能投诉。

Li Wai Ping案中,妻子是一名印尼华人,报称是家庭主妇。她表示不知道她签署的是一项担保,因为她不懂英文。法院分析这名妻子的性格及在公司中的角色,认为她有商业思维,是该公司的幕后董事,有支薪纪录,过去亦曾为公司签署多份业务及银行文件,包括个人担保,因此应该知道自己签署了甚么文件。

不当影响

Li Wai Ping案中的妻子及儿子声称,是受到丈夫/父亲的不当影响才签署担保,但这个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法院认为他们的性格并非他们所说般软弱。妻子具有商业触觉,儿子亦绝非毫无主见、事事遵从父亲意思的人,而是以精明的商业头脑掌管公司的行政及财务。

Pearldelta Group案中的夫妇是有关公司的董事之一,妻子声称她在丈夫的不当影响下签署个人担保,但不获法院接纳,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她曾被威吓或欺骗签署协议。像她这样的主要股东及董事代表公司作出个人担保十分常见,她不能声称是以妻子身分为丈夫的债务作出担保。

失实陈述

Li Wai Ping一案的妻子声称不知道她所签署文件的真正性质,因为银行代表向她作出失实陈述,指签署该文件纯属手续。法院考虑到妻子干练的性格,及以董事和雇员身分在公司的参与,认为当中不涉及失实陈述。

同样,在Star Textile一案中,买方要求将两项个人担保作废,其中两个理由是:(1) 所谓的个人担保并非个人担保,而是双方就卖方的缺陷货品达成和解的书面确认,及 (2) 即使法院认为那是一项个人担保,但卖方向她作出失实陈述,指该项个人担保是和解确认书。

然而,书面证据证明,在买方签署所称的担保后,卖方继续供应货品,因此法院推断该文件是一项个人担保,否则卖方在没有充分保证下继续供货,是违反商业常理的。失实陈述方面,法院亦认为不成立,因为买方能够阅读及书写英文,而她的主问供词显示,她能够明白「本人代 [欠债公司] 作出的个人担保」的意思(第56段),显示她明白该文件并非和解确认书。

总结

上述三宗案件与Etridge一案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都是在业务过程中签署的担保,而且担保人都有营商经验。这些案例表明,在商业活动频繁的香港,法院不会将担保视为一种特别合约,从而较轻易为不幸的担保人将担保作废。担保人的性格是重要因素,其他重要的考虑因素还包括担保人在公司的角色(管理、行政、财务)及英语水平(判断该人是否明白其签署的担保书)。在商业交易中,如果担保人是公司的董事或股东,法院认为他们并不像Etridge一类家事案件中的妻子般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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