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应对不断变化的虚拟资产领域:证监会及金管局的最新指引
简介
香港的虚拟资产领域不断变化,近期就受到加密货币交易所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JPEX」)事件影响,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迅速回应,就JPEX泡沫爆破事件采取了多项措施,详情可参阅我们10月份的文章(请按此处)。其后,证监会与另一监管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就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发出了联合通函(「2023年联合通函」)。
监管沿革
2018年的立场
证监会于2018年首次制定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于2018年11月1日就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向中介人发出通函,实施了一项全面适用于各类虚拟资产活动的「仅限于专业投资者」限制。「专业投资者」的定义载于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例子包括认可交易所、中介人、认可财务机构及根据《保险业条例》获授权的保险人。在销售限制方面,中介人为客户执行交易前,须评估客户是否具备投资虚拟资产或相关产品的知识;如否,中介人仅在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方可执行交易。中介人亦须考虑客户是否具备投资于私募股本或创业资金的经验,或在过去两年是否曾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在分销非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时,中介人应就该等基金、其基金经理以及为基金提供交易及保管服务的各方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
2022年的立场
虚拟资产领域此后迅速发展,并开始进入主流金融业,为零售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提供更广泛及大量可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产品。证监会及金管局于2022年1月就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发出联合通函(「2022年联合通函」),准许证监会持牌及注册中介人在香港向零售客户提供合资格的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然而,证监会于2018年所指出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仍然适用,例如由于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服务供应商受到的监管有限以致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涉及额外的对手方风险,以及投资者保障问题。由于零售客户在合理情况下不大可能理解上述风险,故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相当可能会被视为复杂产品。因此,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应在复杂产品制度的规定以外再实施投资者保障措施,以涵盖该等产品所涉及的特定风险。只有少数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在证监会指明的受规管交易所上买卖,及(就交易所买卖虚拟资产衍生产品基金而言)在指定司法管辖区获相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核准售予零售投资者。大部分虚拟资产相关产品仍被认为复杂产品,仅可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就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而言,为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障,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适宜及有必要规定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介人只可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而有关服务应只提供予专业投资者。
2023年的立场
2023年联合通函明文取代2022年联合通函。监管机构对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观点基本保持不变,销售限制及虚拟资产知识评估仍然适用。在2023年联合通函中,监管机构明确列出中介人须遵守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规定中介人在综合帐户安排下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应有操守规定作为其中一项发牌或注册条件(「条款及条件」)。上述条款及条件中所载列与履行由中介人执行的交易职能有关的标准,与证监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下的规定一致。
监管机构特别强调,中介人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前,应评估每名零售客户对虚拟资产的认识及风险承受能力,并为每名零售客户设定上限,以确保客户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就客户的财政状况及个人情况而言属合理。中介人亦确保虚拟资产交易活动是透过在证监会持牌平台上开立及维持的综合帐户进行,而该平台不受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发牌条件所规限,并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确保其零售客户只可就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的虚拟资产进行交易。
就虚拟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言,2023年联合通函着眼于对提供符合最低额豁免规定的服务的中介人实施规定。最低额豁免规定即投资组合的述明投资目标为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上述中介人须遵守载列于《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标准条款及条件》的额外规定。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服务而言,在向零售客户建议任何虚拟资产时,中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所建议的虚拟资产具有高流通性,及由证监会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资者买卖。中介人在评估供零售客户买卖的特定虚拟资产的流通性时,应至少确保有关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此虚拟资产应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比特币及以太币等著名加密货币便符合虚拟资产的要求,并可供零售客户选择。
要点
鉴于全球虚拟资产市场迅速发展,以及近期在香港及其他地区与虚拟资产营运者有关的事件及调查,监管机构有必要检讨及更新对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中介人的现有监管政策。尽管2023年联合通函仅阐述原有的类别,即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及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服务,但该通函显然在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的某些范畴继续设定较高的标准。随着监管机构积极地就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交易提供指引,预期投资者的权益在不断变化的虚拟资产领域中将得到更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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