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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夸大利润而多缴的税款能否获退还?

2014-04-01

Moulin Global Eyecare Trading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FACV 5/2013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在清盘人根据《税务条例》第6470A条要求退还多缴的利得税的申索中,作出欺诈行为的董事之犯罪意图应被视为公司之意图。


背景

本案中,于1998/19992003/2004税务年度,泰兴眼镜贸易有限公司(「泰兴」)被当时的管理层以欺诈方式夸大利润,利得税亦根据当时在报税表上申报的夸大利润而评定,因此多缴了税款。200665日,泰兴清盘,清盘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6470A条要求税务局退还多缴的利得税。

《税务条例》第64(1)(a) 条订明,纳税人可在评税日期后1个月内发出反对通知书;如税务局局长信纳该纳税人有合理因由而未能在1个月期限内发出该通知书,则可将上述期限延长。

而第70A条订明,纳税人如在任何课税年度结束后6年内提出申请,令评税主任信纳由于就该课税年度征税而呈交的报税表或陈述书有错误或遗漏,以致就该课税年度征收的税额过多,则可获退还税款。

税务局局长拒绝清盘人的申索。清盘人提出司法复核,芮安牟法官裁定清盘人胜诉,命令税务局局长重新考虑其决定。其后税务局局长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裁定其上诉得直,并撤销芮安牟法官的命令。简单来说,上诉法院认为泰兴应被视为知悉泰兴管理层作出夸大利润的欺诈行为,法律上这称之为「归因」(attribution),故此泰兴没有被妨碍在限期内提出反对通知书,案件亦不涉及第70A条所指的错误。在此之后终审法院发出上诉许可,以审视关于归因的法律原则。


知情的归因

归因的规则

公司是纯粹因法律拟制才存在的实体,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判断公司的法律责任或权利时,某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的行为或意图应被视为是公司的行为或意图。终审法院藉本案探讨了这个归因规则及其例外情况。

终审法院采纳了Meridian Glob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Limited v Securities Commission [1995] 2 AC 500(「Meridian」)中归因规则的三种分类:第一,基本归因规则应基于公司法条文及有关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二,同样适用于自然人的普遍归因规则,即代理原则。第三,应由法院在从法例字眼、目的及上文下理判断立法用意后订定的特别归因规则。

涉及欺诈的例外情况

但过往案例显示,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公司不应被视为具有董事或雇员的欺诈意图,以免董事或雇员被雇主公司控告时,可倚赖他们知道自己的过失为抗辩理由这种不公及荒谬的情况(「纠正」类别)。不过,如果争论点是公司是否须就董事或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向第三方负责,这个例外情况就并不适用(「责任」类别)。

本案中的归因

在本案中,根据基本归因规则,除非涉及欺诈的例外情况适用,泰兴显然应被视为知悉董事作出欺诈行为。

终审法院在审视税务局局长的角色和职责后认为,清盘人对税务局局长提出的申索不大符合「纠正」或「责任」类别。税务局局长并非欺诈者的同谋,雇主公司只是希望向这名第三方间接讨回因其董事或雇员的不当行为而蒙受的部分损失,税务局局长并无义务查问至熟悉纳税人业务的程度。此外,税务局局长的职能、权力及责任纯属公法,特别是《税务条例》的范畴,而《税务条例》制度下的一个重要元素,是容许税务局局长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报税表评税;假如容许涉及欺诈的例外情况介入这个制度,便会阻挠法例目的。

因此清盘人不能倚赖《税务条例》第64(1) 条的但书,因为泰兴没有被妨碍在限期内提出反对,是它选择不提出的。清盘人也不能倚赖第70A条,因为泰兴必然被视为知道其报税表是虚假的,而蓄意的谎言并非该条所指的「错误」。


解读第6470A

除了上述关于归因规则的分析外,终审法院也裁定《税务条例》第6470A条不适用于本案。

终审法院注意到Monro v HMRC [2009] Ch 69一案指出,确定财务交易的终决性是符合国家合理利益的。在这个政策下,终审法院认为,对于立法机关而言,若说《税务条例》第64条订明的短短一个月限期可合理延长至数年,实属难以想象。此外,该合理因由与未能在期限内发出通知书之间也必须有清楚的因果关连。即使不把泰兴视为知悉董事作出欺诈行为,终审法院仍认为难以将泰兴视为「被骑劫」;引用贺辅明勋爵在Meridian所言,「事实上,没有所谓公司本身(ding an sich这回事,只有适用的规则」。

至于第70A条,终审法院裁定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报税表或随附的陈述书有错误的情况。即使不把泰兴视为知悉董事作出欺诈行为,终审法院仍认为难以把建议拟用作替代的全新报税表及陈述书,视为对某项特定错误的更正;根本所有内容都需要改写。


总结

终审法院作出权威性的裁决,裁定涉及欺诈的例外情况不适用,驳回清盘人要求退还因董事以欺诈方式申报夸大利润而多缴的税款。清盘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向税务局局长追讨多缴的利得税,但可尝试向作出欺诈行为的董事(控告其违反服务合约、受信责任及/或欺骗)或核数师(控告其疏忽)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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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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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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