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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仕仁及郭氏兄弟涉贪案(二)

2014-12-01

继我们早前〈许仕仁及郭氏兄弟涉贪案(一)〉一文,此案近日已审结,本文将讨论本案的结果及有关法律问题。


经过长达131日的审讯,香港自1997年回归以来最大宗的贪污案件终于审结,陪审团用了五日才就裁决达成共识,可见此案的复杂。在讨论裁决之前,我们先重温此案的背景及案情。

背景
在本案中,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被指由2005年刚上任前至2007年离任后不久,透过中间人陈巨源及关雄生,合共收受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当时的联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联两兄弟支付约370万美元(2,870万港元)的款项,于2012年被廉政公署揭发。各被告人并无否认该等付款,但就付款目的提出争议。各被告人声称,2005年的付款是根据新鸿基与许仕仁的顾问合约的口头补充协议而作出的付款。我们在先前的文章已谈及,许仕仁当时身居政务司司长之要职,肩负重大责任,一旦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后果严重。

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经过五日四夜长达45小时的退庭商议,最终得出以下裁决:

 
许仕仁
郭炳江
郭炳联
陈巨源
关雄生
第一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许仕仁被指于2000至2003年出任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执行董事期间,接受忠诚财务提供免费入住的单位及两项150万及90万港元的无抵押贷款,藉此与新鸿基商议一份顾问合约,但许仕仁并无向积金局披露
罪名成立
监禁1年半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第二项控罪: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许仕仁被指在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身为政务司司长而透过飞腾财务收取郭炳江500万港元,以换取他优待新鸿基
罪名
不成立
罪名
不成立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第三项控罪: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许仕仁被指在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身为政务司司长而收取新鸿基412.5万港元,以换取他优待新鸿基
罪名
不成立
不适用
罪名
不成立
不适用
不适用
第四项控罪:提供虚假资料 许仕仁被指在一份日期为2005年4月25日的会计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以证明他声称第三项控罪所指的412.5万港元是新鸿基向他支付的特别花红
罪名
不成立
不适用
罪名
不成立
不适用
不适用
第五项控罪: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许仕仁被指在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期间,收取郭氏兄弟、陈巨源及关雄生850万港元
罪名成立
监禁6年
罪名成立
监禁6年及
罚款50万港元
罪名
不成立
罪名成立
监禁5年及
罚款50万港元
罪名成立
监禁4年
第六项控罪: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许仕仁被指在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身为政务司司长而未有向政府申报或向政府隐瞒忠诚财务向他提供的300万港元无抵押贷款
罪名成立
监禁1年半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第七项控罪: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五名被告人全部被指在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向公职人员提供或以公职人员身分接受1,118.2万港元的利益
罪名成立
监禁6年
罪名
不成立
罪名
不成立
罪名成立
监禁5年及
罚款50万港元
罪名成立
监禁4年
第八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许仕仁被指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间,身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而未有披露或隐瞒从陈巨源及关雄生收取的1,118.2万港元
罪名成立
监禁6年并交还1,118.2万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实际刑期*
监禁7年半
监禁5年及
罚款50万港元
不适用
监禁6年及
罚款50万港元
监禁5年

* 已减去部分控罪同期执行的刑期及求情后减刑

裁决自相矛盾?
据传媒报道,郭炳江和许仕仁的在庭上指他们之间曾订立口头协议,由许仕仁以每年1,500万港元的顾问费向郭炳江提供顾问服务,而两人声称第二项控罪的500万港元及第五项控罪的850万港元是根据该顾问协议支付的款项。那么,他们被裁定第五项控罪成立但第二项控罪不成立,看来似乎是自相矛盾。

此外,第七项控罪除了许仕仁外,只有关雄生及陈巨源罪名成立,郭氏兄弟则脱罪。可能有人会认为,关、陈二人要是未得上司(即郭氏兄弟)同意,是不会擅自为新鸿基向许仕仁支付1,118.2万港元的。主审法官麦机智法官在判刑时简略提到这一点,认为陪审团就第七项控罪的裁决跟他给予的指示并无抵触。麦机智法官进一步指出,陪审团裁定郭氏兄弟罪名不成立的其中一个可能原因,是陪审团认为关、陈二人有份串谋向许仕仁行贿,但却无法肯定他们如何及何时取得款项向许仕仁行贿。

虽然如此,但应注意的是,在设有陪审团的审讯中,陪审团只需将裁决结果告知法院,无须解释如何或为何得出该裁决,因此任何人(包括主审法官)都无法知道裁决背后的确切原因。陪审团也许有充分理由或证据支持其作出的裁决,但可以预料,这样看似自相矛盾的裁决可能会成为上诉理由。

预料提出上诉
撰文之际,除了许仕仁外,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有意就定罪出上诉。由此看来,本案应该还有下文。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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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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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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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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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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