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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仕仁及郭氏兄弟涉贪案(一)

2014-06-01

 

近期报章大幅报道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及郭炳江、郭炳联兄弟涉嫌贪污的案件。本文将谈论三人所面对的控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原则

我们在早前的〈曾荫权有否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一文中,探讨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基本法律原则。简单来说,一名公职人员如在执行公职过程中或就其公职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触犯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该不当行为可以是切实作出的行为,也可以是没有履行的职责(可能是蓄意疏忽),而且必须是严重和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在判断该不当行为的严重性时,法院须考虑该职位和任职者的职责、其履行的公共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其偏离该等职责的性质和程度。

任何人如与另外一名或多名人士协议作出某些事情,而该等事情会构成当中最少其中一人触犯罪行(或若非出现令触犯罪行变为不可能之的事,便会触犯罪行),该等协议人士即串谋触犯该罪行。


控罪

许仕仁被控多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串谋作出不当行为的罪名,包括被指他在担任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行政总监期间,接受新鸿基地产(「新鸿基」)提供免费入住礼顿山两个相连豪宅单位,以换取他为新鸿基提供顾问服务。许仕仁面对的其他指控包括:收取新鸿基郭炳江、中间人新鸿基执行董事陈巨源以及与许仕仁自小相识的关雄生数以百万元的款项,以换取新鸿基获得「有利的对待」,以及隐瞒或不向政府申报他就其公职收取了郭氏兄弟、陈及关数以百万元的款项。他更被指向郭氏兄弟泄露政府关于马湾项目的机密资料,以及在以政务司司长身分处理西九文化区项目时,因同时在参与投标的新鸿基担任顾问,而涉嫌有利益冲突。

而郭氏兄弟、陈巨源及关雄生则被控以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审视因素

现阶段要就许仕仁及郭氏兄弟在事件中的参与下定论,实在言之尚早。不过,法院在判断许仕仁及郭氏兄弟有没有触犯罪行时,大致上会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许仕仁身为公职人员,身居政务司司长的要职,已属关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法律所处理的范围。第二,法院会从许仕仁的职位所涉及的责任,来判断他从郭氏兄弟及中间人收取款项的严重程度;以他的职位而言, 他应该有非常正直的品格和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果他面对的事实指控属实,则很难证明他达到这个要求。观乎各方之间的资金流动,许仕仁被指作出的不当行为、收取的数以百万元款项、没有作出披露以及同时担任政务司司长和新鸿基顾问,很大机会被视为严重及蓄意。

由于交易是双向的,假如许仕仁被裁定罪名成立,郭氏兄弟及他们的同谋当然也难以洗脱串谋犯罪的罪名。


密切注意

经过多宗公职人员涉嫌行为失当的事件,香港市民自然十分关注这宗案件的发展。案件结果如何暂时不得而知,暂时请密切留意我们的通讯,了解案中的证据以及是否全部罪名均可成立。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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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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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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