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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枢密院裁定在欺诈案件中可以「深进追踪」资产

2016-01-01

简介

201583日,英国枢密院颁布了Federal Republic of Brazil and another v Durant International Corpn and another [2015] UKPC 35一案的判案书,Toulson大法官代表枢密院发表判词,确认了「深进追踪」的原则。该原则所指的情况是,追踪索偿人的财产至已属于被告人的资产,且不能证明被挪用的信托基金与犯案者所得资产之间有直接联系。

背景

本案中,索偿人巴西圣保罗市政府(「市政府」)在英属泽西岛对被告人(「Durant」及「Kildare」)提出诉讼。DurantKildare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由圣保罗市的前市长Paulo Maluf(「前市长」)及其儿子Flavio Maluf控制。据称,前市长就一份圣保罗市的主道路工程合约合共收受了1,050万美元的贿款,并透过其儿子及该两家公司的银行帐户清洗。市政府要求追踪至DurantKildare持有的资金,以收回该等秘密付款的收益。

事件发生的时序如下:


泽西岛皇家法院裁定,被告人作为法律构定的受托人,须向市政府付还1,050万美元。被告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再向枢密院上诉,对于泽西岛法院判定他们作为法律构定的受托人须向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该两间公司不再质疑,而是争议赔偿责任的范围。被告人辩称,他们的赔偿责任只限于770万美元,因为之后存入帐户A280万美元,只是为了填补先前从帐户A向帐户B支付的款项。被告人提出的一个论点是,由于「深进追踪」缺乏充分的法理基础,所以不能追踪至其余的280万美元。

一般追踪申索

一般追踪原则是关乎某种形式的财产利益能否恰当地被视为替代另一种财产利益。追踪是从索偿人原本的财产利益开始追查其去向。因此,采用衡平法的追踪补救方法的前提是「款项是持续存在的」(In re Diplock [1948] Ch 465 at 521)。对于犯案者在挪用款项之前已有的资产,则不能采用追踪补救方法,因为一项财产利益不能够变成或成为其持有人的已拥有物的替代者(Bishopsgat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v Homan [1995] Ch 211)。这解释了「不可深进追踪」原则。

枢密院的裁决

枢密院指出,有关深进追踪的规定并无定论,这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司法原则的问题,即法律应否准许深进追踪?很重要的一点是,枢密院提请注意「洗黑钱方法越来越复杂周详,往往涉及中间人之间的信用及信贷网络」,并强调法院「不应准许犯案者透过相互关连的交易来掩饰其真正的整体目的及效果」。Toulson大法官同意副法务大臣Richard Scott爵士在Foskett v McKeown [1998] Ch 205一案中的裁决:可否采用衡平法的补救方法应该取决于涉案交易的性质。如法院信纳不同步骤构成一个经协调的计划,各关连事件发生的确切次序并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着眼于整个交易,而不是将关连的步骤微细地划分。

因此,枢密院不接纳被告人指绝不能够进行深进追踪,但索偿人必须证明信托资金的耗散与所取得的资产(追踪的标的物)之间有联系,例如向法院证明该等获取的利益归因于信托基金的挪用。在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一问题上,枢密院同意泽西岛法院的裁断,即被告人在自己陈述的案情中已指出,存入帐户B的有关款项与存入帐户A的款项是有联系的。

影响

该案件的裁决对于欺诈或违反信托申索的受害者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可否采用专有补救方法通常是索偿人能否追回款项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枢密院清楚地考虑到了无抵押债权人,特别指出,法院在采用可能会不利于其他无辜人士的方式来扩大衡平法的专有补救时应格外谨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表示不认同用以还债的款项原则上可追踪至以该债务换取的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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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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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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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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