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众利益把外国公司清盘的适用原则
简介
近期在一宗英国案件Re Diffraction Diamonds DMCC [2017] EWHC 1368 (Ch) 中,一间在杜拜注册、涉及一个在英国夸大彩钻估值的业务网络的公司,被英国法院以公众利为理由颁令清盘。
背景
英国商业创新及技能大臣入禀请求将Diffraction Diamonds DMCC(「该公司」)清盘,理由是该公司参与一项向公众销售彩钻作为投资机会的更大型计划及/或从中获利,欠缺商业诚信,违反公众利益。
该公司于2013年4月21日在杜拜注册。它根据一项由位于剑桥的资料科技服务公司Itransact
Limited(「Itransact」)发出的特许权,经营一个网上彩钻买卖平台。该公司的伺服器位于Itransact的办事处,而Itransact为该公司与不同经纪商联络。
把外国公司清盘的权力
该公司认为,虽然法院有权根据英国1986年《清盘法》第221条(相当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条)把无注册的外国公司清盘,但该公司与英国欠缺充分关连,未能构成行使此项清盘权力的合理理由。
1986年《清盘法》第221(1) 条订明,如符合第221(5) 条列明的一种或多种情况,英国法院可把有关外国公司清盘,而其中一种情况是,法院认为把有关公司清盘是公正而公平的。不过,Knox法官在R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1991] BCLC 210一案清楚表明,必须符合三个要求,英国法院才会对外国公司行使清盘权力。
这三项核心要求是:
1.
有关公司必须与英国有充分关连;
2.
清盘令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会令申请颁令者得益;及
3.
法院必须能够对一名或多名在公司资产分配中享有权益的人士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法院引用上诉法院在Re Titan International Inc. [1998] 1 BCLC 102一案的裁决,认为在基于公众利益而提出的清盘呈请中,如果呈堂证据能合理证明把有关公司清盘是公正而公平的,则法院只需信纳被入禀清盘的公司与英国有真正或充分的关连,第二及第三项核心要求不适用于基于公众利益的清盘。换言之,基于公众利益的清盘呈请要求(相当于Knox法官第二项要求)是,清盘令必须有促进公众利益的合理可能。
商业创新及技能大臣提出以下四点来证明充分关连,作为行使清盘权力的理由,即:
1.
第一,该公司的业务行政工作在英国进行。
2.
第二,该公司供应彩钻,以供经纪商向英国公众推广及销售。
3.
第三,该公司向在英格兰及威尔斯注册的经纪商提供其服务。
4.
第四,该公司代表位于英国的投资者存放彩钻。
法院认为,商业创新及技能大臣所倚赖的上述四点能证明该公司与英国有重大关连,足以构成合理的清盘理由。法院亦特别考虑到,就该公司采用的网上买卖模式而言,Itransact对于设立买卖平台及其后与经纪联络以确保业务运作顺畅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
该公司回应时则强调,它与Itransact已于2016年2月终止关系,并且不再向位于英国的纪经商供应彩钻。该公司进一步指,虽然它过去可能与英国有关连,但该等关连至2015年3月已大大减少,而且在商业创新及技能大臣提出清盘呈请后,现已断绝该等关连。
法院断然拒绝接纳这种解释。法院指出,法律上已确立,在基于公众利益的清盘呈请中,法院不会因为有关公司的违规活动在备受质疑之后中止,而丧去发出清盘令的理由:Re Walter L Jacob & Co [1989] BCLC 345,因为这样有违「公正而公平」的平常含义。相反,借着把有关公司清盘,法院可以清晰地表达不认同这种失当行为,并向其他人表明,如任何公司以不能接受标准与公众投资者往来交易,法院会毫不犹豫地把该等公司清盘。
总结
根据呈堂证据,法院信纳该公司参与一项向公众销售彩钻作为投资机会的更大型计划及/或从中获利,但明知或理应知道售价过高,投资者不大可能收回成本,因而欠缺商业诚信,违反公众利益。法院认为上述业务活动可恰当地归类为损害公众利益,可构成发出清盘令的合理理由。因此,法院为公众利益颁令将该公司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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