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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管理人注意:须管理版权许可

2017-02-01

简介

未经版权拥有人许可而授权或安排他人作出受版权限制的行为,属侵犯版权。就预录音乐而言,法律上早已确立,任何人如未经版权拥有人许可而直接参与播放该音乐,是侵犯版权的行为。然而,如果授权或安排他人作出上述行为,又须承担多少责任呢?在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imited v CGK Trading Limited & Others [2016] EWHC 2642 (Ch) 一案中,英国衡平法法院裁定,一家夜店的实际管理人须就授权及安排该夜店未经许可播放预录音乐而负上法律责任。


背景

本案第三被告人是英国艾塞克斯郡一家夜店(「该夜店」)的酒牌指定处所监督(「指定处所监督」)。索偿人的案情指,第三被告人亦是该夜店的管理人。第三被告人则表示她并非该夜店的管理人,对于在该夜店演出的任何版权作品不知情、无责任及无控制权,故否认法律责任。她亦否认是该处所的日常运作负责人,因为那是超出她有限度的职责范围的。由于第三被告人的律师承认播放预录音乐的行为属未经许可(「侵权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法院需审理的主要争论点是:

  1. 第三被告人是否具有授权他人作出侵权行为的权限;及
  2. 如有,第三被告人事实上是否行使了该权限。


法院的裁断

衡平法法院聆案官Clark作出了以下事实裁断:

  1. 无论担任指定处所监督或执行指定处所监督的职能,本身都不足以构成授权或安排他人侵权的法律责任;
  2. 但若说指定处所监督并非该处所的管理人,则并不寻常,因为指定处所监督需要履行管理职能,才能达到该处所获发酒牌的目的;
  3. 第三被告人至少曾经一次表示她是该夜店的管理人,一名推广员亦称她为管理人及处所经营者;
  4. 第三被告人在该夜店有若干管理职能;
  5. 第三被告人在该夜店的职能包括预约唱片骑师到场,并把要演出的音乐清单交给他们;及
  6. 第三被告人是该夜店的手提电话的主要使用者,她使用该电话处理该夜店的日常运作。

聆案官根据呈堂证据裁定,第三被告人是以该夜店的管理人身分行事,而她的责任包括授权和安排在该夜店演出音乐,以及预约唱片骑师和推广员到场。因此,第三被告人具有授权他人作出侵权行为的权限。

聆案官亦裁定,第三被告人事实上有行使该权限。法院裁断,在涉案的预录音乐未经许可而在该夜店播放当晚,第三被告人在该夜店工作。聆案官指出,本案的侵权行为是聘用表演者,此聘用行为牵涉第三被告人授权表演者在该夜店演出表演者所选的任何音乐,因而包括授权在未经索偿人许可下演出涉案的音乐。


教训

本案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在判断雇员有没有授权或安排他人作出侵权行为时,雇佣合约有没有订明管理职责并非该雇员权限的确证;法院会审视案情及全部证据,来判断该雇员是否具有相关权限。本案的索偿人接纳,假如该夜店与第三被告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准确地反映第三被告人的职责,她便无须就授权他人作出侵权行为而负责。然而,聆案官仍裁定第三被告人须就授权及安排他人作出侵权行为而负责。

第二,如管理人容许表演者演出他们选择的任何音乐,则可被视为给予概括授权。如表演者演出的任何音乐是未获版权许可的,管理人或须就授权及安排演出未经许可作品而负责。

任何处所如有版权作品演出,拥有人及管理人(不论名义上或实际上)应注意可能有侵犯版权的行为在该处所发生。拥有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其处所及/或表演者已取得一切所需的版权许可,以演出或播放表演者的曲目。管理人更应主动如此确保,否则可能须就在该处所进行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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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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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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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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