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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谈中国个人所得税(一):中国税务居民及中国来源收入

2024-12-31

简介

2018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多项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于201911日生效。其中,「中国个人税务居民」因其严格的定义而备受关注,而新增的反避税条款也对内地居民产生重大影响。在本文中,我们将谈论内地的「税务居民」定义及其对香港和外籍人士的影响。

中国税务居民

中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因此,中国个人税务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即包括中国来源及非中国来源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中国税务居民则仅须就中国来源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就非中国来源收入(例如来自香港的收入)而言,中国税务居民与非中国税务居民被征收的税项有所不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           该人在内地有住所(住所因素);或者

·           该人在一个日历年内于内地居住183日或以上(时间因素)。

任何个人由于户籍地址、家庭关系或经济利益而通常居住在内地,即被视为在内地有住所。拥有中国内地户籍或持有中国内地护照的个人,一般被视为在内地有住所,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当局后来就全球税收制度的时间因素推出两项放宽措施,但仅适用于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相比之下,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不论在内地逗留时间长短,其全球收入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个人所得税实施规则

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订明,在中国无住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中国企业或个人所支付或承担的非中国来源收入,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过去连续六个历年每年均在内地居住183日或以上;及

·           没有在过去连续六年的任何一年中单次离境超过30日。

在此情况下,该人将从第七年开始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34号》(「34号公告」)进一步订明,上述「连续六年」规定由201911日开始生效,因此,在内地无住所的个人最早将于2025年开始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多需要频繁往返内地的香港人,通常每隔几年会在香港连续逗留超过30日,以避免其全球收入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通常称为「税务假期」。

2.    日数计算规则

过去,人们在内地逗留时间即使不足一日亦被视为在内地居住了一整日。因此,对于每星期一至五往返内地工作的香港人,即使每天返回香港,仍会被视为一年在内地居住超过183日。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可能被视为于同一年内在香港居住超过180日及在内地居住超过183日,因而同时被视为香港及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

上述的日数计算规则已由第34号公告修订。现在,只有在内地逗留「整日」(即同一日内连续24小时,或从当日凌晨12时至翌日凌晨12时),才会被视为在内地居住了一日。这项放宽对于经常往返内地工作、在周末返回香港的人来说有重大影响。例如,在星期一到达内地工作至星期五离开的香港人,根据新规则,将被视为每星期在内地居住了三日(而非旧规则下的五日),因为该人于星期一及星期五在内地逗留不足一日。此修订带来重大变化,因为根据新规定,上述人士现在被视为一年在内地居住少于183日,而非根据旧规定居住超过183日。

此外,不少在大湾区工作的香港人每日下班后也会返回香港,根据新规定,他们会被视为一年在内地居住少于183日。

上述两项放宽措施生效后,全球收入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机会已大幅降低。

中国来源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即使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但仍须就任何被明确定义为「中国来源收入」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文中,我们将集中谈论雇佣及任职收入。

许多人有一种误解,以为雇员所收薪酬的来源地取决于雇主的所在地,例如以为从香港公司收到的薪酬,只须缴纳香港薪俸税。

事实上,雇员收入的来源通常取决于雇员提供服务的地点。因此,若雇员从香港公司收到雇佣收入,但实际上在内地工作,其收入将被视为中国来源收入。

然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使他们在内地以外履行职责,但如果他们受雇或任职收入来自内地实体,或来自外国实体的内地常设机构,其收入仍被视为中国来源收入。

1及表2总结了非内地居住的个人 (i) 普通员工;及 (ii) 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

1:普通员工ü = 须缴交个人所得税;û = 须缴交个人所得税)

 

在内地以外的履行职责

在内地的履行职责

在内地居住日数

由非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由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由非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由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1.   过去连续六年每年均 > 183日,且没有在过去连续六年的任何一年中单次离境超过30

ü

ü

ü

ü

2.   过去连续六年有一年 > 183日但非每年均 > 183日,或在过去连续六年的任何一年中曾单次离境超过30

û

ü

ü

ü

3.   > 90 日但 ≤ 183

û

û

ü

ü

4.   ≤ 90

û

û

û

ü

 

2: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ü = 须缴交个人所得税;û = 须缴交个人所得税)

 

在内地以外的履行职责

在内地的履行职责

在内地居住日数

由非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由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由非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由内地居民实体支付/承担

1.   过去连续六年每年均 > 183日,且没有在过去连续六年的任何一年中单次离境超过30

ü

ü

ü

ü

2.   过去连续六年有一年 > 183日但非每年均 > 183日,或在过去连续六年的任何一年中曾单次离境超过30

û

ü

ü

ü

3.   > 90 日但 ≤ 183

û

ü

ü

ü

4.   ≤ 90

û

ü

û

ü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于在一年内曾在内地及境外(例如香港)工作的人,其个人所得税涉及复杂的计算,篇幅所限,在此不赘。然而,以下是影响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因素:

·           该人是否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薪酬是由内地实体或非内地实体支付/承担,或由内地及非内地实体共同支付/承担;及

·           在内地工作的日数。

应注意的是,「工作日」和「居住日」的定义是不同的。如上所述,「居住日」的定义已更改为只有整日(即同一日的24小时)才被计算为一日;但在内地逗留不足24小时仍被计算为半个「工作日」。

香港居民的税务抵免

对于香港个人居民,如果同一笔收入应同时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及香港薪俸税,则可根据香港与内地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享有税收抵免。因此,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应考虑香港及内地的整体税务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谈论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另一项重点: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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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发炫
邝发炫
高级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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