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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拖欠工资/劳资审裁处裁定的赔偿,受雇董事或须承担刑事及个人责任

2022-12-29

简介

一般而言,雇主公司的董事或高层人员并不须就支付雇员工资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如果公司在董事或高层人员同意、纵容的情况下或因可归咎于董事或高层人员的疏忽而未有向雇员支付劳资审裁处的判令下应付的欠薪,董事或高层人员则可能同属犯罪并须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董事或高层人员本人更可能被命令支付欠薪。

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富 (香港) 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2] HKCFI 2634一案中,原讼法庭重申,公司的董事或高层人员有可能符合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该条例」)中「雇主」的定义。若董事或高层人员触犯该条例下的罪行,法院可根据该条例第65(1) 条行使酌情权,命令有关董事或高层人员就欠薪承担个人责任。

背景

第一被告人是一间于2009年成立并经营桑拿浴室的公司(「该公司」)。第二被告人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该董事」),负责管理事宜的决策及支付雇员薪酬。该公司自2017年起录得严重亏损,须依赖该董事提供私人贷款注资才能继续营运。20189月,该公司因财政困难而未能在工资期最后一日届满的7日内向其6名雇员(「该等雇员」)支付工资,违反该条例的规定。该公司于2019年关闭其桑拿浴室后,再无任何收入或流动资产。

诉讼历程

该等雇员向劳资审裁处控告该公司拖欠工资等事项,劳资审裁处裁定雇员胜诉,并命令该公司(由董事代表)立即向该等雇员支付299,253.88港元。应注意的是,此时须负责支付欠薪的仅为该公司(作为雇主),该董事无须就支付欠薪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受雇董事的刑事及个人责任

该公司其后未有作出劳资审裁处判定的付款。该公司在裁判法院被控未有在劳资审裁处作出判决后14日内支付款项,违反该条例第43P(1) 条。该董事(以该公司董事的身份)被指同意或纵容该公司触犯欠薪罪行,因而被控违反该条例第43Q(1) 条。该公司及该董事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罚款48,000港元。

裁判官进一步裁定,该董事须与该公司共同及各别地负责在6个月内向该等雇员支付欠薪。根据第65(1) 条,如雇主被裁定触犯该条例所订的罪行,法院可酌情决定命令雇主支付在定罪当时尚欠的任何工资或款项。

该董事就裁判法院的判决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董事责任的理据

65(1) 条涵盖的范围广泛,因为该条例第2条就「雇主」订下了广泛的定义,包括「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以及获其妥为授权的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因此董事也可能属于「雇主」定义的范围内。在此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决定命令有关董事就尚欠的工资承担个人责任。

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该条例就「雇主」订下如此广阔的定义,是考虑到一旦雇主公司清盘,雇员即使无法追究公司,仍可追究被裁定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的正式获授权管理人/代理人/代办人。该条例是故意将范围如此广阔的人士纳入「雇主」定义的:这种「大包围」方针旨在为雇员提供更佳保障,从而达致该条例的目的——让雇员获得更广泛的保障。

酌情权的行使

法院不会因为董事属于该条例第2条所订「雇主」定义的范围,便在所有案件自动裁定董事须就欠薪承担个人责任。法院可根据第65条酌情决定是否作出该项命令。

在本上诉案中,该董事认为裁判官仅指出了该公司欠薪及该董事是该公司的董事,但未有详细说明其行使第65条下的酌情权的理据。该董事认为,裁判官未有考虑案中的所有情况,包括以下减刑因素:

1.       该公司的业务于2019年因社会运动及疫情而大受影响。该公司并无运作,亦没有资产,因此无法偿还任何欠债。法院只应在公司欠薪而该公司的董事仍选择挥霍公司的金钱及扩张业务的情况下行使根据第65条作出命令的酌情权,但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

 

2.       该公司的终极决策者是名为「邱先生」(音译)的唯一股东,该董事只是「受雇」任职董事。该董事并无雄厚的财力,不应被要求承担任何债务。

裁决

原讼法庭同意裁判官裁定该董事属于该条例第2条的「雇主」定义范围,即包括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的「妥为授权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第65条的目的是保障雇员免受雇主欺压。

然而,立法机关容许法院行使酌情权,必定是认为并非所有欠薪的雇主均须在第65条下被命令支付工资。裁判官在行使其酌情权时理应考虑本案的所有特殊情况。由于裁判官未有考虑在审讯中提到的营商环境及社会因素,原讼法庭重新审视本案的证据。

原讼法庭裁定该董事上诉得直。尽管该董事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但他与一般雇员无异。考虑到他并无因为受雇担任董事而收到很高的薪金、他的薪金仍被该公司拖欠,加上他和妻子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原讼法庭认为该董事无须就该等雇员的欠薪承担个人责任。

要点

董事或高层人员如属于该条例下「雇员」的定义范围而触犯该条例下的罪行,则可能被法院命令支付公司拖欠的工资。公司如在其雇用的董事或高层人员同意或纵容下或因可归咎于有关董事或高层人员的疏忽而未有支付劳资审裁处判决的款项,有关雇员或高层人员即属犯罪。

虽然法院在此情况下仍可酌情决定是否命令受雇董事或高层人员支付欠薪,但有关董事或高层人员仍面临就欠薪罪行承担刑责及就支付欠薪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董事或高层人员如希望确保符合该条例及/或避免潜在的刑事及/或个人责任,则应在遇到疑问时征询雇佣事务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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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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