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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协助董事诈骗公司债权人,同样须负法律责任

2015-05-01

Jetivia SA & Anor v Bilta (UK) Limited (in liquidation) & Ors [2015] UKSC 23(判决日期:2015422日)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1986年清盘法》第213条(相当于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75条)具有境外效力。因此,任何第三方如知情地协助不良董事意图诈骗债权人而经营公司业务,不能以其居籍并非英国为理由而逃避法律责任。

背景

Bilta (UK) Limited(「该公司」)是一间被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英国税务署」)入禀强制清盘的英国公司。Jetivia SA(「Jetivia」)是一间瑞士公司,它与该公司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配额」(俗称「碳排配额」)进行了若干交易。

该公司(透过其清盘人)控告其两名董事(「涉案董事」)、Jetivia及其行政总裁(「上诉人」),指他们参与一项非法串谋,以诈骗计划损害该公司,涉案董事违反了受信责任,而上诉人则不诚实地协助涉案董事如此行事。

诈骗计划的操作是,该公司先向Jetivia免增值税购买碳排配额,然后转售予其他已登记增值税的英国公司,并将收益转付予Jetivia及其他离岸公司。由于该公司除买卖产生的现金外并无其他资产,此计划令该公司无力偿债,无法向英国税务署偿还其债务,以致英国税务署最终入禀要求将该公司清盘。

清盘人要求:(a) 涉案董事及上诉人就侵权作出损害赔偿,(b) 上诉人基于推定信托作出赔偿,及 (c) 涉案董事及上诉人根据《1986年清盘法》第213条(「213」)作出分担。

上诉人认为该公司的申索应被剔除,因为该公司在涉案董事控制下所作的行为属刑事性质,而基于「卑鄙诉因,不得兴讼」原则(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亦称为「基于对方非法行为之抗辩理由」,defence of illegality),该公司不可控告涉案董事藉以追讨该公司的损失。上诉人亦认为第213条不具境外效力。

213条下的法律责任

213条订明,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任何知情地参与意图诈骗债权人而经营公司业务的人士作出分担。

该公司要求涉案董事就违反受信责任作出赔偿、就非法串谋作出损害赔偿及根据第213条作出分担。该公司认为,涉案董事违反职责,令该公司以刻意避免向英国税务署履行交代增值税责任的方式经营业务。

上诉人方面,该公司主要着眼于上诉人对该公司(而非英国税务署)造成的损害。该公司声称,上诉人参与串谋诈骗及损害该公司,剥夺该公司支付增值税所需的款项,从而令该公司无力偿债,串谋者(即上诉人)是知道诈骗计划会令涉案董事违反身为该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的。因此该公司认为,根据第213条,上诉人须就协助涉案董事意图诈骗债权人而经营公司业务而负上法律责任。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被指参与涉案董事的不当行为,因此上诉人的情况与涉案董事并无分别。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是基于其声称Jetivia参与涉案董事的不当行为,而要求Jetivia就知情收款作出交代 ──该公司认为Jetivia(透过其行政总裁)知道销售所得款项是该公司的资产(并被涉案董事安排支付给Jetivia),因此该公司认为上诉人须以推定受托人身分,就知情协助不诚实转移结欠该公司的帐面债项而负责。

基于对方非法行为之抗辩理由

上诉人提出基于对方非法行为之抗辩理由,意思是,如果索偿人本身作出了非法行为,其申索则不能成功。上诉人认为,该公司(在清盘前)与上诉人行骗,该公司不可倒过来以诈骗受害人的姿态控告上诉人。

一般而言,董事被视为指挥一间公司的「思想及意志」,因此董事的行为及思想状态可根据代理法归属于公司。但上述归属原则是有限制的,例如在公司控告董事违反责任时,董事便不能把责任归属于公司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正如在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被涉案董事利用为诈骗第三方的工具,造成该公司损失,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把涉案董事作出的诈骗行为归属于该公司并不恰当。

213条的境外效力

上诉人又认为,第213条所指的「任何人士」应仅指在英国的人士,因此第213条不适用于Jetivia(瑞士公司)及其行政总裁(居籍为法国)。最高法院指这个论点属理解错误,第213条是具有境外效力的。

虽然第213条只可将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清盘,但清盘令的效力是全球性的。第213条在任何人士知情地参与以诈骗为目的而经营公司业务的情况下提供补救方法。很多英国公司(包括该公司)都在世界各地营商,而且现代交通发达,任何人透过公司在英国行骗后,很容易便可以潜逃外地。因此,如果负责把无力偿债公司清盘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能延伸至曾参与经营公司业务而居于海外的人士及法团,将会严重削弱公司清盘的效率。

故此,英国高等法院裁定,该公司可根据第213条要求Jetivia及其行政总裁作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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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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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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