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程式及商业方法于美国可获专利保护的标准
美国专利商标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整体上接纳电脑程式及商业方法属于美国专利法下的专利标的物(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一般规则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 U.S.C. 101),「在符合本专利法所载的条件及规定下,任何人士如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实用的工序、机器、制造品或物质组合,或上述各项的新的实用的改良方法,均可就此获得专利保护」。
在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S. 303, 309; 206 USPQ 193,197 (1980) 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美国国会的立法目的是使法定专利标的物包括「太阳下由人类制造的任何东西」,但美国最高法院在 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981)(「Diamond」)案例中指明的三类非法定标的物则除外,即:
1. 自然定律;
2. 自然现象;及
3. 抽象概念。 倘若电脑程式及商业方法并无被实际应用,便可纯粹视之为一种抽象意念。因此未必属于专利标的物而获得保护。
有用、具体及有形结果
倘若将抽象意念转为实际用途,并产生出有用、具体及有形结果,那么抽象意念便不再单单是一种意念,而是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 U.S.C. 101)的规定(即State Street Bank case 47 USPQ 2d 1596 (CAFC 1998) 一案的判决理由),属于专利标的物。在State Street Bank案例中,涉及投资架构的数据处理系统的专利。该系统利用一部具备一系列数学计算公式的机器(电脑),将代表抽象金额的数据资料,转化为最终股价。这系统实际应用了电脑演算法,并得出「有用、具体及有形结果」(useful, concrete and tangible result)(即最终股价),因此受到专利保护。
何谓「有用」?
美国最高法院在Diamond一案中规定,专利审查官应整体审核所主张的发明,并将任何声称的效用与该发明作比较,以决定是否达致所声称的效用。该发明整体上必须具有明确的、实质的及可信的实用性(specific, substantial, and credible utility)。 何谓「具体」? 若果所主张的发明产生的结果是有保证的或可重复的(can be assured or is reproducible),便属于「具体」的发明。
何谓「有形」?
「有形」的反义是「抽象」,意思是具备实际结果的发明。例如:当发明纯属一种数学概念(如抽象的数据结构(disembodied data structure)及其制作方法)时,便会被视为一种抽象意念,且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 U.S.C. 101)的规定。
申请电脑软件专利的提示
因此,为了较易获批电脑软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证明其发明符合「有用、具体及有形结果」的规定,方法是:
1. 指明安装该电脑软件后的电脑的功能,即运用电脑软件时,可达致甚么功效;
2. 说明如何装配电脑,以达致有关功能;
3. 在可能情况下阐明安装该电脑软件后的电脑与其他周边设备(如属于发明一部份的其他仪器)之间的关系;及
4. 披露电脑软件的所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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