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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交易平台营运者有责任防止侵犯知识产权

2022-06-29

简介

20224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法院」)审理了历来首宗NFT侵犯版权案件并颁下裁决,裁定NFT平台须就其平台上买卖的数码作品负责,就允许用户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艺术品铸造NFT承担责任。

背景

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是名为Bigverse NFT市场的营运者。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告人」)是「我不是胖虎」漫画系列的版权拥有人。原告人发现,Bigverse其中一名用户铸造了与「我不是胖虎」漫画图像完全相同的NFT,并以人民币899元的价格出售。原告人认为,Bigverse是一个为数以千计用户提供NFT交易平台的NFT专门市场,应更妥善地保护被买卖的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原告人进一步指称,被告人不但未有对在Bigverse买卖的艺术品进行初步审查,而且更收取交易费。

被告人认为,Bigverse的用户协议已禁止用户上载涉及侵犯财产权的数码作品,因此身为第三方中介人的Bigverse不应被追究责任。Bigverse的唯一责任是在获悉有NFT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将有关NFT下架。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未有评估及识别有关交易中的任何警号,因此犯了协助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失。虽然Bigverse的用户协议条款对用户上载数码作品的权利作出了限制,但法院认被告人仍不能获免除其责任。此外,法院重申,被告人作为NFT交易平台营运商,在经营NFT交易平台时应达到高于普通网上服务供应商的门槛,原因如下:

1.       鉴于NFT的特性(即涉及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NFT是几乎无法被删除的;

 

2.       所有NFT数码作品的交易数据均由NFT交易平台记录,因此NFT交易平台能够控制整个交易过程;

 

3.       「安全港规则」显示,普通网上服务供应商只要妥当地遵循通知下架程序,便已获免除责任。然而,法院指出,由于NFT交易平台是透过为用户提供直接交易的虚拟媒介而获得利润,而且平台会就每宗交易自动拟订智能合约,因此应就评估NFT侵犯版权的可能性承担更严格的谨慎责任;及

 

4.       NFT交易涉及NFT数码作品的复制及传播,NFT交易平台的营运商应加倍注意,NFT拥有人不但须拥有数码作品,而且应该是数码作品的版权拥有人。

 

因此,法院颁令被告人将侵权的NFT数码作品销毁,即把它传送到一个无法存取的地址以停止该NFT流通,并向原告人赔偿人民币4,000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要点

本案是对NFT铸造者及NFT交易平台运营商的重要提醒。正如判决所述,NFT铸造者必须拥有或取得相关艺术品的版权,方可在市场推出该NFT发售。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买家即使购买了NFT的财产权,但版权仍归原版权拥有人所有。

至于NFT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则应实施有效的防止侵犯知识产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有效机制在准许用户上载任何数码作品前进行审查,并在发现任何侵权情况时及时删除侵权的数码作品。

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01条,授予特许持有人行使版权的独家特许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版权拥有人签署。NFT只是一种区块链技术工具,它可以负责任的方式被使用和实施,从以实现就知识产权提供具法律约束力的权利、特许权和拥有权的最终目的。为此,我们不能依赖智能合约,因为它们只是为了促进交收的电脑编码,并不赋予任何法律权利或责任。相反,我们绝对有必要将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嵌入NFT的元数据,尤其是关于NFT拥有人是否已取得其有意呈现的知识产权的特许权。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apit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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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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