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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占领中环」的法律后果

2014-08-01

简介
「占领中环」是其组织者为争取在香港落实普选而提出的公民抗命运动,近期在社会引起了很大争议。由于北京主张201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参选者须取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提名才能成为候选人,与组织者主张的真普选有别,占领中环运动发生的机会似乎越来越大。

「占领中环」运动合法与否,是主要的争议之一。但更重要的问题是,香港政府对示威者的非法行为应作多大程度的检控,以在执法、言论和表达自由以及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下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承认集会及结社的自由
自由集会及结社的权利获《基本法》第27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7及18条承认及保障,但它们并非绝对权利,可为了公众安全、公众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受到限制。

潜在的刑事责任

《公安条例》下的罪行
根据《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7条,像「占领中环」这样大规模的公众集会,必须经警务处处长批准,方可进行。

即使获得警务处处长批准,但根据《公安条例》第17A条,假如「占领中环」的参加者拒绝或蓄意不遵守警方任何命令,亦可能触犯未经批准集结罪。此外,如果参加者「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亦可能触犯《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罪。上述罪行最多可被判处监禁5年。

根据HKSAR v Leung Kwok Wah [2013] 2 HKC 1一案的裁决,控方无需证明社会安宁确实被破坏,只需证明在场的人合理地害怕若当时没有采取行动阻止,社会安宁将会被破坏。此外,「社会安宁」一词广泛地界定为包括对他人造成伤害、损毁他人财物或令他人害怕上述后果发生。

其他罪行
除了《公安条例》的罪行外,根据《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63条,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拒绝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即属犯罪。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条亦订明了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包括警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类似罪行。

检控非法集会的案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叶宝琳
香港特别行政区叶宝琳[2014] 2 HKLRD 777一案中,一批人士在六四维园烛光晚会后游行,而警方并无事先收到根据《公安条例》就该游行提出的通知书。游行期间,有参加者冲击警线。八名参与公众游行的被告人被控以「非法集会」及「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或明知而成为或继续成为该集结的成员」等罪名。

所有被告人均被裁定非法集会罪名成立及被判罚款。此外,法院认为其中两名被告人指挥游行队伍冲击警线,行为远比纯粹游行或阻塞交通严重,故判处他们监禁4 星期,缓刑12 个月。

检控决定
虽然「占领中环」的参加者有可能触犯上述各项罪行,但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律政司必须考虑根据现有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如是,则须再考虑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评估「公众利益」时,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及情况、罪行的严重程度、疑犯的刑事罪责程度、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罪行是否普遍及检控是否有阻吓力。

总结
虽然「占领中环」运动可被视为公众就特首选举表达意见的渠道,但组织者和示威者亦可能须承担参与运动的刑事责任。随着香港市民对政府日益不满,一旦占中发生,政府将如何处理?会否采取高压的手段引起更大反抗?这是很耐人寻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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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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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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