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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香港竞争法:也不算「无牙老虎」

2012-06-01

2012614日,立法会终于通过了政府在20107月提交的《竞争条例草案》。虽然条例草案经过修订和让步,但日后生效的《竞争条例》(「竞争法」)对于许多业务实体的日常运作仍有深远的影响。

你受影响吗?

任何公司、合伙商号、个人及从事经济活动的业务实体均须遵守竞争法。一间公司若违反任何竞争规则,公司的董事及行政人员本人亦可能会被罚款(并不获雇主弥偿)及丧失董事资格。

主要禁制条文──两项行为守则

竞争法的主要禁制条文,包括两项跨行业的行为守则及有限度的合并管制。第一行为守则禁止任何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或经协调做法。根据这项守则,竞争对手之间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的四类活动被界定为「核心活动」,执法较为严厉,不会预先发出告诫通知:

1. 价格操控;

2. 编配市场;

3. 围标;及

4. 设立生产或销售限制,藉以将市场地位最大化。

据此,公司及业务实体在作出有关价格的决策、与竞争对手商议、建构合营业务及与供应商或业务伙伴议定独有权利或义务时,必须小心避免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任何业务实体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并从事以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为目的或效果的行为。竞争法并无界定何谓「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但政府提出,市场占有率少于25% 的业务实体一般不会被视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预计日后将有进一步的指引,界定何谓「市场权势」及「滥用」。

影响

违反竞争法有可能受到严重惩罚。业务实体若违反行为守则,可被竞争事务审裁处判罚高达其本地营业额10% 的罚款。此外,海外业务实体若从事行为守则所禁止、并且对香港市场有影响的活动(例如磋商一份对香港市场有影响的地区性反竞争协议),亦同样可能受竞争法规管。若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有合理基础相信发生了违章行为,竞委会拥有广泛的权力进行调查;不配合竞委会在调查时提出的合法要求,可能会触犯罪行。竞委会亦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决定是否就怀疑违章行为提出检控及与业务实体商讨。

何时行动?

竞争法将经过一段过渡期后才实施,以便业务实体为条例的实施作好准备。过渡期的长短仍有待政府决定,但可短至一年。此外,竞委会将于过渡期内成立,成立后随即开始调查怀疑违章行为,因此任何业务实体如在过渡期内违反行为守则,在竞争法生效后,无可避免地会成为竞委会最先执法的目标。为审慎起见,业务实体应采取预防措施,检讨其现行及建议的业务做法及计划。

如上所见,虽然竞争法根据低额豁免安排(de minimis arrangement)在市场营业额水平及其他方面作出了让步,但在很多重要方面仍有重大影响。竞争法的立法原意是为香港建立全面的可持续竞争制度。因此,竞争法不免在日后的香港商业社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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