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促销──「不」就是「不」
简介
于2015年9月9日,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香港宽频」)因未有依从资料当事人(一名香港宽频的客户)作出的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要求,而被判罚款港币30,000元。
本案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该条例」)第35G条自2013年4月1日实施以来,首宗关于直接促销的定罪个案。
简要案情
1. 于2013年4月,香港宽频一名客户陈先生(「陈先生」)以电邮及信件通知香港宽频,表示不希望其个人资料被用于直接促销(「拒收讯息要求」)。
2. 香港宽频以书面确认收到陈先生的拒收讯息要求。
3. 虽然陈先生已作出拒收讯息要求,但香港宽频的职员仍于2013年5月在陈先生的流动电话留言,提醒他服务合约即将完结,同时向他推广香港宽频的服务。
4. 陈先生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投诉。
5. 经调查,案件最后由裁判法院审判。
6. 香港宽频争辩指,其雇员只是提醒陈先生合约即将到期,在他所享有的折扣计划完结后,他将须支付较高费用。
7. 法院认为,「职员作出的『提醒』纯粹是用来展开对话,致电的真正目的是邀请陈先生续约。这项『提醒』是开启直销的工具。」
8. 法院亦指出,如果致电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提醒陈先生合约即将到期,香港宽频根本不必早在合约到期前6个多月便致电陈先生。
9. 根据该条例第35G条,香港宽频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30,000元。
相关法律
该条例第35G条规定:
(1) 资料当事人(例如本案中的陈先生)可随时要求资料使用者(例如本案中的香港宽频)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2) ……
(3) 资料使用者如收到资料当事人根据第 (1) 款作出的要求,须在不向该当事人收费的情况下,依从该项要求。
(4) 资料使用者违反第 (3)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3年。
(5) 在为第 (4) 款所订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资料使用者如证明自己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并已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公署的评论
公署就本案作出以下评论:
1. 机构必须依从消费者的拒收讯息要求,同时应尊重顾客的个人资料。
2. 公署期望本案的定罪及判罚起到阻吓作用,亦可加强尊重个人资料私隐的文化。
3. 机构/公司应定期更新拒收直销讯息要求/名单,并确保设有相关程序供职员跟从,以依从拒收讯息要求。
4. 另一方面,资料当事人(个人)若不再想收到直销讯息,应该提出拒收讯息要求,最好以书面提出,并保留副本。如果作出拒收讯息要求后,仍然收到直销讯息,则应作出记录,及尽量掌握有关直销讯息的详情作为证据,以便向公署成功投诉。
总结
由于香港宽频已表明会就定罪提出上诉,我们还需跟进上级法院对于该条例第35G条的应用是否有不同观点。然而,本案提醒了进行直接促销的机构及公司须制定相关政策及程序,令员工知道怎样依从资料当事人(即顾客)的拒收讯息要求。更重要的是,公司须建立一套良好的制度,以检查及确保员工实际上尊重个人资料私隐并依从拒收讯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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