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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在香港寻求离岸利润免税时遇到的九项特定难题

2024-05-31

简介

香港以简单税制和低税率著称,香港的地域税制吸引了大量内地企业和跨国公司在香港设立贸易公司。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香港是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平台,而对于内地企业来说,香港是出口销售的平台。在利润地域来源的概念下,香港贸易公司可向税务局申请离岸利润的利得税豁免。然而,许多跨国公司在香港没有任何人员的情况下,也无法在香港申请离岸利润免税。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税务局在批准此类申请时可能会提出的九项特定难题。

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1) 条,在以下情况下,利润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Ÿ   纳税人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及

Ÿ   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贸易利润的基本原则是所谓的「合同有效性测试」。当销售和采购合同均在香港境外生效时,贸易利润将被视为境外来源,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Newfair Holdings Limited诉税务局局长一案的裁决再次确认了上述原则。

亲身在港开展业务

许多纳税人认为,如果他们没有亲自前往香港开展业务活动,他们就没有香港利得税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如果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在香港生效,纳税人不应承担香港利得税责任。然而,实际上,税务局在审查离岸利润豁免时一直采取严格的方式。在考虑离岸利润豁免时,他们还考虑纳税人的交易安排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版)(「DIPN 21」)第21段,在确定贸易利润来源时,还应考虑以下业务活动:

Ÿ   招揽订单、商议、订定合约;

Ÿ   贸易融资;

Ÿ   付运;及

Ÿ   履行合约。

 

如果上述任何活动在香港进行,税务局可能会认为贸易利润需在香港征税。

九个潜在难题

为了促进离岸利润免税税务规划,贸易公司应注意税务局在审查离岸利润免税时提出的九项潜在质疑。纳税人如欲在香港提出离岸利润免税,应考虑以下因素。

1.      香港供应商及/或客户  

根据DIPN 21,如果香港贸易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税务局将假定香港公司在香港进行销售或采购活动,因此贸易利润将来自香港。

虽然与香港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并不意味着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但纳税人应准备好提供足够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任何业务活动均不是在香港进行的。有时纳税人甚至需要第三方证明进行业务活动的位置。否则,税务局可能会驳回该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申请。

2.      香港公司未聘用任何员工

对大多数跨国公司来说,香港公司的成立仅是为了促进他们在亚洲的贸易。香港并不是他们的目标市场,因此他们的香港公司没有必要雇用任何员工。香港公司的所有贸易活动均由海外集团公司的人员负责。

从离岸利润免税的角度来看,税务局会认为香港公司没有承担任何赚取利润的功能。换言之,香港公司因避税原因或在香港的独特身份(如资本自由流动)而赚取利润。基于上述理由,税务局可能会拒绝该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申请。

3.      缺乏内部成本分摊安排

如第2点所述,香港公司的贸易活动通常由香港的集团公司进行。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香港公司应向海外集团公司支付服务费。

然而,许多跨国公司的香港公司与海外集团公司之间并无内部成本分摊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不信任海外集团公司是香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不会将海外集团公司进行的工作考虑在内,故不允许香港公司提出离岸利润免税。   

4.      香港公司的存在是为了税务规划或集团内部的成本加成机制 

与内部成本分摊安排类似,如果香港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为关联公司,税务局也会经常询问贸易安排的转让定价政策。纳税人可能会感到困惑,因为转让定价政策似乎与离岸利润免税无关。

然而,如果香港公司根据集团政策赚取固定的毛利率而不须承担太多风险,再加上香港公司没有雇用任何员工作出贡献,税务局可能会认为设立香港贸易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因此不允许香港公司提出离岸利润免税。

5.      未在境外任何地方缴纳税款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制定的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BEPS」)行动旨在针对没有在任何税务管辖区纳税的纳税人。税务局作为BEPS行动的支持者,对于任何未在其他税务管辖区课税的利润,不会轻易批准离岸利润免税。

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来支持其离岸利润免税申请,否则税务局将认为未缴纳境外税款是贸易活动在香港进行的有力证据,因此不允许香港公司提出离岸利润免税。

6.      香港贸易融资活动

根据业务性质,税务局可将香港贸易融资相关要素(如与香港金融机构的联系、从香港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证、在香港保留会计专业人员)视为纳税人的盈利产生活动。

如果税务局认为贸易融资是贸易运营的核心部分,并且某些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税务局可能会拒绝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7.      香港付运活动

税务局可考虑香港付运相关要素(例如,(i) 供应商/客户在香港进行运输安排;(ii) 纳税人本身在香港进行运输安排;及 (iii) 货物在香港的过境)作为纳税人的盈利产生活动。

然而,如果税务局认为付运是贸易业务的核心部分,并且某些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税务局可能会拒绝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8.      香港法律框架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性测试是确定贸易利润来源的基本原则。许多纳税人只关注合同签订的地点,但税务局考虑的因素不止于此。

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大多数亚洲和西方国家都承认这一点。因此,主销售协议和主采购协议通常根据香港法律生效并受香港法律管辖。然而,从离岸利润免税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一个缺点。

加上其他因素,税务局可能会认为香港贸易公司因其位于香港而赚取利润,因此可能会拒绝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申请。

9.      缺乏证明贸易活动地点的文件及资料 

最后,缺乏书面证据仍然是未能在香港享有离岸利润免税的核心原因。

离岸利润免税所需的书面证据有别于会计和簿记纪录。许多纳税人缺乏保存与贸易有关的业务记录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的意识。由于税务局的调查通常是在几年后进行的,许多员工已经离开了公司,因此纳税人很难找回业务记录。

根据《税务条例》,举证责任由香港纳税人承担。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资讯以回应税务局的查询函,是成功获准离岸利润免税的先决条件。DIPN31号附录3解释了贸易利润境外豁免的一些书面证据要求(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1.pdf)。  

如果纳税人打算在香港申请离岸利润免税,应整理一套具代表性交易的证明文件,以供税务顾问审阅。然后,公司的财务部必须与销售、采购和运营部门沟通,保留所需的业务记录,以避免或应对税务局日后可能提出的质疑。

税务规划日益重要——提高离岸利润免税的成功机会

尽管法院的判决似乎较有利于纳税人,但税务局近年采取了更严格的方式来处理离岸利润免税申请。在与税务局发生税务争议时,考虑到所涉及的大量金钱和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永远不是首选,而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纳税人应在税务规划中考虑本文指出的九项难题,并应征询税务顾问的意见,以确保在贸易业务开展时采取适当措施。

海外税收风险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AEOI」)和共同汇报标准(「CRS」)旨在提高外国税收的透明度,而香港亦是参与地区之一,其中一个预期效果是双重不征税将越来越困难。纳税人如在其经营业务所在的税务管辖区内未有纳税,最好咨询当地税务顾问,了解其常设机构因离岸利润免税而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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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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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发炫
邝发炫
高级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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