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千金还是口讲无凭?概谈口头雇佣合约的风险
简介
书面协议比口头协议较容易确定和强制执行,因此能为订约方提供较大保障。但有时候,订约方因为急于展开新阶段的业务关系,便会倚靠口头协议,认为「可以稍后交由律师处理细节,日后才签订文件」。然而,双方关系一旦恶化,便可能对于是否曾就某些条款达成共识以及条款的内容发生争拗。
在 Anthony Mackay v 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td [2024] HKCFI 2901 一案中,原讼法庭便审理了因口头雇佣合约而产生的此类争议。
背景
Mackay先生(「雇员」)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受雇于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雇主」)担任行政总裁,当时双方及双方的律师仍在商讨书面雇佣合约的条款。双方最后于2016年7月11日及2016年9月1日分别签订了书面雇佣合约及经修订雇佣合约(统称「雇佣合约」)。然而,由于双方对于管理策略意见分歧,雇主于2016年11月11日解雇了雇员。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雇员声称他于2016年2月28日左右,即开始受雇之前,与雇主的代表达成了口头协议。根据口头协议,雇员有权获得50万美元的年薪以及若干主要权利,包括50万美元的首年保证奖金(「保证奖金」)以及有权参与长期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而不论他是否在首年结束之前终止受雇。
保证奖金
雇员依据雇主其中一名代表在盘问时的回答以及一封电邮讨论内容,指双方曾就保证奖金达成口头协议(「保证奖金口头协议」)。但原讼法庭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雇员指雇主曾作出并接受有关承诺的说法,理由如下:
1. 雇员所依据的讨论并未构成明确的协议,相反,相关的讨论只是显示雇员于2016年1月曾要求最少500,000美元的奖金,而双方于2016年2月「最终达成」一项共识,就是假如有奖金的话,奖金至少要达到该金额。
2. 在雇员开始受雇前提出的薪酬方案条款均没有提及首年保证奖金。
3. 雇员要求的保证奖金有违雇佣合约第6.3条明文订明的奖金结构。根据该条文,雇员「有权基于其表现以及公司和集团在每个财政年度(截至3月31日止)的盈利获发奖金。任何上述奖金的支付及其金额将由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
4. 雇员对于保证奖金的申述曾多次变更:
(a) 在原本的申索陈述书中,他表示:「[雇员] 有资格获得每年最多50万美元的年度现金奖金,该奖金由董事会经考虑被告人的附属公司既定支付比率后酌情决定,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支付」;
(b) 在经修订的申索陈述书中,更改为:「[雇员] 应就其受雇首年获得50万美元的现金奖金」,而仅「在其后的受雇年份」他才「有资格获得每年最多50万美元的年度现金奖金,该奖金由董事会经考虑被告人的附属公司既定支付比率后酌情决定,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支付」;
(c) 在经再修订的申索陈述书中,再更改为:「双方同意,奖金金额反映 [雇主] 对 [雇员]在收购交易中的努力和贡献的认可,包括 [雇员] 成功向JCF介绍 [收购交易的相关资产] 的出售以及 [雇员] 为落实收购条款所作出的努力」。
激励计划
关于激励计划,雇员认为,虽然他没有在2016年9月1日的会议上签署激励计划,但他在2016年9月2日前已口头接受激励计划的股份分配方式(「激励计划口头协议」)。原讼法庭认为,在缺乏清晰文件或承约的情况下,很难接纳雇员的说法,况且雇员也多次表示或看来表示他尚未就此作出决定:
1. 于2016年9月7日,雇主的代表以电邮询问雇员对于激励计划的分配是否有建议时,雇员以电邮回复:「我将于周末完成」。
2. 于2016年9月12日,雇员向雇主的代表发送电邮,表示:「我即将向你发送激励计划的分配方式,以及我相信包含22.5% 的往来书信......」。
3. 于2016年9月14日,雇主的律师向雇员的律师发送电邮,表示:「另外,Tony有没有确认激励计划附表中的激励计划股份数目?他在我们的办事处时表示,他会再次检查有关数目是否正确。」
4. 于2016年10月6日,雇员的律师回复电邮,表示:「我仍在等候Tony回复拟授予的激励计划股份数目,现在将再次与他跟进。」
尽管有上述电邮,但雇员仍尝试解释律师不知道激励计划口头协议存在的原因,只是因为双方都没有在意将此事告诉自己的律师。原讼法庭院认为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及惊讶。在衡量相对可能性后,原讼法庭认为,律师没有获告知此事的原因,更大可能是因为双方根本未达成共识。
根据上述案情,原讼法庭认为双方并未达成保证奖金口头协议或激励计划口头协议,因此驳回雇员就保证奖金及激励计划提出的申索。
要点
香港法例并无要求雇佣合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雇佣双方可自行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雇佣合约。然而,最好的做法还是订立一份妥善的书面雇佣合约,清楚订明雇佣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这样便可以更加清晰和确定,有助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本案提醒我们注意口头雇佣合约的风险。口头合约往往难以强制执行,举证责任在于要求强制执行口头雇佣合约的一方。过去,在书面纪录不足或欠奉的情况下,要证明某项条款存在可能困难重重,以致各执一词。一般而言,要求强制执行口头雇佣合约的一方会因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处于劣势。
然而,即使处于不利位置,也未必毫无争辩的余地。口头雇佣合约是获法律承认的。虽然要证明某些条款或合约本身是否确实存在并不容易,但法院会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当时的文件,例如双方透过电邮或即时通讯软件(WhatsApp、微信等)进行的通讯。因此,现在订约方可倚赖的书面纪录比过去较多,当中有些可能可反映双方是否确实曾同意某些条款。法院也会考虑其他因素,日后我们或可另行撰文或举办讲座,进一步探讨该等因素。读者如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我们的雇佣法律团队谨此预祝各位读者圣诞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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