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是否须先证明自己没有疏忽,才可提出《海牙规则》下的抗辩理由?
简介
最近在Volcafe & Others v CSAV [2016] EWCA Civ 1103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审视了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承运人在被控告疏忽而违反《海牙规则》第3(2) 条时,是否可提出《海牙规则》第4(2) 条所列的抗辩理由?在本案中,法院澄清,承运人无须先证明自己没有疏忽,便可提出《海牙规则》第4(2) 条所列的抗辩理由。
案情
于2012年,承运人(被告人)将9批哥伦比亚咖啡豆由哥伦比亚的布埃纳文图拉市运载到北欧多个港口。双方把《海牙规则》纳入每批货物的提单。根据提单,承运人须负责准备货柜和把袋装咖啡豆装入货柜。在准备货柜和装入货物后,货柜于2012年1月至4月期间移到出口区域,装到船上。
提单显示,货物在装船时看来状况良好。但在卸货时,除了两个货柜外,其余所有货柜内的咖啡豆均由于凝结而受到某程度的损坏。
货主(索偿人)就其蒙受的损失及损害向承运人追讨损害赔偿,理由是承运人疏忽导致货物受到凝结损坏,及/或承运人违反于《海牙规则》第3(2) 条下的责任。
《海牙规则》的相关条文
涉及本案争议的《海牙规则》条文是第3(2) 条及第4(2) 条。
第3(2) 条规定:
「除第4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及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处理及卸载所运货物。」
第4(2) 条规定: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及船舶均无须负责:…… (m)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或缺点引起的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坏……」
货主认为,承运人造成货物受到凝结损坏,是违反了第3(2) 条,而承运人则提出第4(2) 条所列的例外情况作为抗辩理由。
原讼法庭的裁决
案件原审时,法官David Donaldson裁定货主胜诉,承运人必须证明货物有固有缺点或无可避免地会受损,加上承运人本身没有疏忽,方可提出第4(2) 条的抗辩理由。法官认为第3(2) 条与第4(2) 条有「完全的循环性」,因此第4(2) 条所列的并非真正的例外情况。
故此,法官裁定承运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疏忽。他亦指承运人未能证明自己设有「妥善的(运送货物)系统」,理由之一是承运人未能提出适当的实验研究证据,证明实际上应采用甚么重量及/或种类的纸张,才足以在整个运送过程中避免货物损坏。此外,法官亦不接纳承运人提出「无可避免地会受损」的替代抗辩理由。承运人不服上诉。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一致推翻原讼法庭的裁决,裁定承运人上诉得直。上诉法院在判词中回应的部分关键争论点如下:
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上诉法院不接纳原讼法庭的处理方式,并裁定只要承运人证明第4(2) 条所指的「固有缺点」例外情况的表面证据成立,举证责任便转移到索偿人身上,须由索偿人证明该例外情况因承运人的疏忽而不适用。
上诉法院在得出上述结论时,十分强调普通法中「指控者必须证明」的原则。撰写主要判词的Flaux法官表示,货物是否有固有缺陷、性质或缺点的问题(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是先于承运人有否疏忽或违反适当及谨慎处理及运送货物的责任的问题(证明例外情况不适用的举证责任在于索偿人)。
固有缺点
上诉法院亦认为,原审法官把「固有缺点」的概念等同于「无可避免地会损失」是错误的。Flaux法官认为,「固有缺点」包含由本来正常的货物的固有性质所造成的损坏,与「无可避免地会损失」是不同的。
就此而言,上诉法院裁定,虽然货主在本案中已证明其案情,但承运人亦已提供专家证据,提出第4(2) 条所述的「固有缺点」作为抗辩理由。因此,货主有责任证明承运人有疏忽。上诉法院裁定,货主未能证明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有任何疏忽。
妥善系统
至于「妥善系统」的问题,上诉法院裁定,关于一个系统是否「完善」(用以判断承运人有否违反其于第3(2) 条下妥善处理及运送货物的责任)的正确解释,原讼法庭的裁决有误。Flaux法官认为,原审采用了「过度严格的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夸大了妥善系统所须达到的要求」,更批评原审要求就铺垫是否足够的问题提供科学计算或实验研究,是超出法律要求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上诉法院信纳承运人以牛皮纸铺垫货柜表面是货柜业界广泛接受的做法,已是「妥善系统」。
《海牙规则》的实质适用范围
最后,虽然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哪些行为或服务属于《海牙规则》适用的「装卸」操作的范围,但上诉法院确认原讼法庭对于《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裁决,裁定《海牙规则》亦适用于承运人的搬运工人在货柜装卸场把货物搬入货柜的行为,因此承运人就这一点提出的上诉被驳回。
总结
业界普遍欢迎本案的裁决,因为上诉法院厘清了在《海牙规则》适用的货运索偿中,举证责任的运作方式,清楚说明承运人无须先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疏忽,便可提出《海牙规则》第4(2) 条所列的抗辩理由,货主/索偿人须证明承运人/被告人有疏忽。
对于「固有缺点」这个抗辩理由,以及评定系统是否「妥善」(用以确定承运人有否违反其于第3(2) 条下妥善处理及运载货物的责任)的测试方式,本案亦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因此,索偿人如欲提出货运索偿,必须确保能同时提出装船和抵达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假如货物确实已按照业界的标准做法运载,货主便难以证明承运人有疏忽,从而不能阻止承运人提出《海牙规则》下的抗辩理由。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