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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层官员沟通不当可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刘梦熊案件的启示

2016-03-01

简介
2016年2月29日,政坛活跃商人刘梦熊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名成立,判处18个月监禁。刘梦熊是因为于2013年1月初发出电邮及信件给行政长官及廉政公署(「廉署」)专员(「廉署专员」)要求终止廉署当时对他的调查,从而被检控及定罪。刘表示将会就定罪提出上诉,但此案说明了,若在要求官员终止调查时使用字眼不当,有可能对请求者带来更大的风险。

控罪
刘梦熊被控「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控罪」),法官在判词中引用了案例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指出此项罪行的元素包括:

1.         被告人作出多项或连串的作为;

2.         该些作为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

3.         被告人作出该些作为是有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及

4.         该些作为是与司法法律程序有关(curial proceedings)。

在「意图」元素(即上述第3点)方面,根据常任法官李义在HKSAR v Wong Chi Wai一案中的判词,如要证明被告人有干犯此项罪行的意图,「必须证明被告人知悉其行为有倾向妨碍相关司法法律程序中的司法公正或他有意使其行为有该种倾向」(第32段)。

案情

要求终止廉署调查
2013年1月9日,刘分别向行政长官及廉署专员发出一封电邮(「该等电邮」),要求行政长官及廉署专员终止廉署就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32)贪污案对他进行的调查。电邮提到刘为协助行政长官当选所作出的贡献,并要求行政长官就其案件与廉署专员打招呼。刘在电邮中威胁,如果不答应他的要求就会「引爆政治炸弹」。

2013年1月10日,刘寄了一封信件给行政长官(「信件」),副本抄送廉署专员,再次提出相同要求。刘亦在该信件中威胁,若廉署不终止对他及其他被查人士的无理指控,将公开包含政治秘密的《敦促梁振英辞职书》,报复「忘恩负义者」。

刘梦熊就是因为该等电邮及信件而被检控。刘不否认该等电邮及该信件是他写的,对其中的文字内容亦没有争议。

抗辩理由及法院裁决
刘在庭上主要争辩该等电邮及信件内容的解释。就控罪的元素而言,他的抗辩理由是该等电邮及信件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因为他认为无论行政长官还是廉署专员,均无权终止廉署的调查),而他亦无意使该等电邮及信件有这种倾向。这两项抗辩理由均不获法院接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具备控罪的所有元素。由于主要争议在于对该等电邮及信件内容的解释,法官在判词中对该等电邮及信件的内容作了详细的分析,最终裁定刘干犯控罪。

关于意图的问题,刘的大律师强调该等电邮及信件中使用的字眼及用词,旨在表明刘在撰写该等电邮及信件的时候,是真诚相信廉署对他的调查是非法及政治迫害,而该等电邮及信件的目的是要求行政长官及廉署专员停止作出他真诚相信是非法且滥用司法制度的事情。

然而,法官在阅读该等电邮及信件后却得出相反的结论。法官认为,刘提到他协助行政长官当选,唯一的暗示是要求回报。由于刘在该等电邮及信件中提到廉署的调查,并要求行政长官在此事上与廉署专员打招呼,因此,刘知道行政长官有凌驾于廉署专员之上的权力,且有意透过该权力终止廉署的调查。

雖然刘強調他想终止的是他受到的非法政治迫害,但法官认为其说法不可信,因为廉署的调查无任何不当之处。法官明確表示,劉是否在東方明珠石油案脫罪,與他是否干犯控罪並不相关。刘因廉署的調查而在2015年被控串謀詐骗罪,在原訟法庭获陪審團裁定串謀诈骗罪名不成立;但此事對於法官是否裁定劉干犯控罪,並非相關因素。關鍵的問題終究還是:劉在發出該等電郵及信件時,是否有意妨礙司法公正?因此,法官認為,劉要求终止調查的唯一可能意思,是终止廉署正對他進行的調查。

法官亦认为,刘威胁要「引爆政治炸弹」及公开行政长官的政治秘密,此举属于恐吓,目的是干预廉署对他的调查。基于以上原因,法官裁定刘有意使该等电邮及信件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启示
尽管刘多番强调他无意干预廉署的任何正当调查,但法官从该等电邮及信件的内容及字眼中推断他有此意图。正如法官在判词结尾指出,在面对执法机构的调查或检控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法律程序中为自己辩护;作出任何威胁以试图终止调查或检控并非正确做法。

事实上,任何正受执法机关调查的人士在就其案件与政府官员沟通时都必须加倍小心,最好尽量避免这类沟通,或在每次作出这类沟通之前,先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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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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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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