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清盘人失当行为的诉讼及衍生诉讼
最近在Re Shun Kai Finance Co Ltd [2015] HKCU 424一案中,上诉法庭澄清了根据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76条控告清盘人失当行为的诉讼及衍生诉讼的门槛。
背景
于2003年,顺基财务有限公司(「顺基财务」)被其判定债权人日本利市(香港)有限公司(「日本利市」)申请清盘,而日本利市本身亦于1998年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顺基财务及日本利市均为持牌放债人。
1993年,日本利市同意向顺基财务提供贷款融资,而顺基财务则再向第三方借款人提供贷款。在1997至1998年间,日本利市声称顺基财务拖欠还款,要求行使其于贷款协议下的权利,即要求第三方借款人直接付款予日本利市。其后顺基财务于1998年控告日本利市违反贷款协议,要求损害赔偿。虽然日本利市已在清盘,但它仍就案件抗辩,并对顺基财务作出反申索。顺基财务于2003年清盘后,上述法律程序搁置;其后顺基财务的清盘人于2006年在法院批准下,与日本利市就该等诉讼达成和解(「和解」)。
顺基财务一名股东(「上诉人」)声称和解价格大幅偏低,她认为若非和解,顺基财务本应有剩余资金可分配予股东,她在清盘过程中本应亦有权益。因此她提出两项诉讼质疑和解:
- 根据前《公司条例》第276条对清盘人提出申索(「第276条诉讼」);及
- 控告清盘人、其现时雇主及其前合伙商号疏忽的普通法诉讼(「普通法诉讼」)。
两项诉讼均被原讼法庭驳回。法院认为清盘人达成和解乃合理行事,上诉人提出的证据未能构成表面成立的指控,案件并无胜算。上诉法庭亦基于以下原则维持原讼法庭的裁决。
原则
前《公司条例》第276(1) 条订明:「如在公司的清盘过程中,……公司的任何清盘人……看似……曾犯涉及公司的任何失当行为或失职行为,而公司是可就该等失当行为或失职行为提出起诉的,则法院可……就该名……清盘人……的行为操守进行讯问,并强迫该人……就该项误用、保留、失当行为或违反信托行为而将法院认为公正的款项注入公司的资产以作为补偿。」条文中「看似」一词显示,上诉人必须达到若干最低要求,法院才有责任对清盘人的「行为操守进行讯问」。
上诉人认为,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8号命令第19条规则提出剔除的原则,是第276条诉讼的适当门槛标准。要根据第18号命令第19条规则提出剔除向来不容易,因为法院采用「可辩驳案情」的标准,通常作出对索偿人有利的事实假设。但上诉法庭不接纳上诉人的论点,澄清第276条诉讼的适当标准应该是表面案情成立;这并非要求某些正式的举证责任,而是须证明根据第276条寻求的济助是有充分基础的,即有某些事情构成足够理由进行讯问。
裁决
就第276条诉讼而言,上诉法庭强调,除非清盘人并非真诚行事、有法律或原则上的错误、或有真正而实质的理由怀疑清盘人的建议不审慎,否则法院不会干预清盘人的商业决定。清盘人有权作出商业判断,拒绝上诉人提供的诉讼资金,并接纳日本利市的和解建议。上诉人指控的事情均不足以令人怀疑清盘人达成和解乃不真诚或不审慎,因此法院驳回第276条诉讼。
至于普通法诉讼,亦被上诉法庭驳回,因为普通法衍生诉讼并不属于Foss v Harbottle一案所订立规则的例外情况。上诉法庭亦拒绝上诉人申请提出法定衍生诉讼的许可,因为容许上诉人破例代顺基财务提出诉讼,表面上并不符合顺基财务的利益。由于清盘人并无法律责任,清盘人现时的雇主及前合伙商号亦无须负上转承担任。即使清盘人须负上法律责任,但其现时雇主及前合伙商号亦无须负责,因为清盘人是以其个人身分获委任的,他在履行清盘人的职责时对其雇主或合伙商号并无责任。
影响
法院澄清了质疑清盘人决定的门槛不只是具有可商榷案情,而是表面案情成立,相信清盘人会欢迎这项裁决。只要清盘人作出的商业判断不涉及不真诚、法律上的错误或审慎性实质成疑,便应该经得起债权人或股东的质疑。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