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在香港日渐普及
即将于2009年4月2日生效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鼓励每件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考虑是否采用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随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预计调解很快便会成为我们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
调解是甚么?
调解是自愿性质、无约束力的私下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一名公正和受过训练的第三方,即是获双方委任的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找出及缩窄争议范围,并在理想的情况下,进一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员不会把决定加诸双方当事人身上,而只会担当辅助者和谘询者的角色,帮助双方在一个私人和保密的环境下,讨论、了解并尝试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
调解过程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调解与仲裁的异同
简言之,仲裁是另一种自愿性质的争议解决方法,但在仲裁过程中委任的中立仲裁员,会对案件作出裁决,而调解员则只担当辅助者的角色,不会把决定加诸各方当事人身上。
仲裁员作出的裁决称为仲裁裁决,它是不可推翻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具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与法庭裁决的情况十分类似,仅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反对;而和解书就只是对双方具约束力的合约,若任何一方违反条款,另一方只可以违约为理由提出起诉。
调解的好处
根据过往经验,透过调解方式促成和解的比率甚高,而且大部分人对调解的结果都感到满意。调解的好处众多,包括:
Ø 节省时间及提高效益:有些案件或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结,这不但为双方节省时间,更可省却透过法律诉讼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
Ø 有助沟通及和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有自由提出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样能鼓励双方进行协商,并以对他们最为有利的条款和解;有时候,他们提出的和解方法更可能超越法庭能够授予的法律方法。
Ø 高度保密:调解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保密,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必须签署及遵守一份保密承诺,任何人士均不可为任何法庭程序而使用或向任何人披露在调解过程中的谈话及曾披露的文件。
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虽然很多案件适合透过调解解决,但也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宜采用这方法。普遍意见认为,调解并不适合以下三类争议:
(1) 情况紧急,并且需要一些具强制性效力的命令;
(2) 各方当事人希望裁决成为案例或希望澄清一些法律观点;或
(3) 其中一方的行为极不真诚或采用拖延策略。
在上述情况下,向法庭提出诉讼可能是当事人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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