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注亏损仍可构成洗钱
简介
最近在HKSAR v Lam Kit Wai & Others [2025] HKCA 429一案中,上诉法庭(「上诉庭」)重新审视了在洗钱案件中,法院在甚么情况下可以作出无可抗拒的推论(irresistible inference),认定涉案资金为犯罪得益。
案情概要
控方案情
案中其中五名被告人早前在原讼法庭被裁定违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该条例」)第25条,即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处理有问题的资金(即犯罪得益),被判监禁45至60个月不等,他们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事缘于2012年,警方突袭搜查了由第一被告人拥有的公司租用作大型投注业务的场所,检获共298张香港赛马会(「马会」)投注户口的存款单,面额超过1.15亿港元。从存款单可见,部分被告人将资金存入了其他被告人的马会投注户口。在2009至2012年期间,该等户口有大量资金流入,并呈现「多层交易」的模式,即控方专家证人所指的典型洗钱特征。控方进一步指出,这些巨额资金主要来自无法追踪的中国内地来源,最终进入了投注管道。
辩方案情
辩方认为,单单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被视为反映洗钱行为。虽然各被告人对事件有不同的说法,但他们均表示能合理解释户口的用途。例如,第一被告人表示他是依照父亲指示,协助父亲的内地朋友在香港下注;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则表示,该等资金来自合法贷款,用作业务用途,没有理由相信该等资金是犯罪得益。
原审裁决
原审法官在听取各被告人的案情后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贷款的来源合法,而且资金以隐秘方式或透过「地下钱庄」存入户口,因此法官作出无可抗拒的推论,认定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资金为犯罪得益。
法律原则
该条例第25(1) 条将洗钱列为刑事罪行,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是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在原审中,法官指出控方依据的是该罪行的第二项心理元素,即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资金有问题,而法院必须推断涉案资金为犯罪得益。控方无需证明该等得益确实来自可公诉罪行,而可以根据间接证据推断出被告人知情。上诉庭认同这个诠释。因此,上诉庭需要审理的问题是,原审法官是否正确地作出上述推断,并以此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在考虑以下复合因素后,裁定维持原判:
1.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由多个银行户口组成的复杂金钱交易网络,交易总额达数亿港元,转移的金额、规律及规模均旨在增加追踪和识别资金的难度。
2. 整个安排「结构严谨,目的明确」。资金不但在多个本地户口之间转移,而且在多个马会投注户口流转,即使户口内的部分资金在投注中亏损,仍不能否定这是典型的洗钱手法。这种多层转移的做法,不但能模糊非法资金的来源,而且能隐藏受益人的身份,尤其是使用马会户口。
3. 法院指出,涉案的巨额资金主要来自无法追踪的中国内地来源。资金来源欠缺透明度及正式文件纪录,是认定犯罪得益决定性的因素。没有证据证明从内地大规模转移的资金是来自任何「朋友」。尽管单独来看,本案被告人使用地下钱庄可以是中性因素,但上诉庭认为,本案的证据压倒性地显示该做法的主要目的是隐藏犯罪得益。
要点
本案清楚显示,在处理来历不明的巨额资金,尤其是采用多个银行平台及多重交易来掩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面临严重的风险。即使被告人声称自己无辜或无特别意图,但法院仍可基于操作模式作出无可抗拒的推论,认定涉案资金乃犯罪得益。因此,遇到来历不明或多层资金转移的交易时应格外小心,如有疑问应审慎为上,并在采取行动前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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