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回顾与前瞻:建筑范畴免责条款的近期发展

2023-02-28

简介

免责条款在建筑合约中十分常见,然而关于免责条款应如何解释的法律原则尚未有定论,去年就有颇多新的案例。我们在先前的通讯曾探讨一些有趣的英国和香港案例,本文将重温这些近期的发展。

「根本、蓄意及故意」的违约行为

最近在Mott MacDonald Ltd v Trant Engineering Ltd [2021] EWHC 754 (TCC) 一案中,英国科技及建筑法庭探讨了责任限制条款是否适用于被指根本、蓄意及故意违约的情况。

索偿人(工程顾问公司)获被告人(工程承办商)委聘提供初步设计顾问服务。双方订立了一份和解及服务协议,同意索偿人就所有申索合共承担的责任总额以50万英镑为限。当索偿人就其提供的服务追讨到期付款,被告人反指索偿人蓄意违反协议。索偿人否认违约,并认为上述协议具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效果。

法院认为,考虑免责条款的方式应与考虑任何其他合约条款的方式相同,只要有关条款不会被解读为将订约方的责任减至仅属意向声明的程度,则无须以特定形式的字词或措词程度来达致免除责任的效果。因此,法院循简易判决裁定索偿人胜诉。

香港的情况

Maeda Kensets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Maeda Corp) v Bauer Hong Kong Ltd [2020] HKCA 830一案中,上诉法庭也采取了类似的处理方式,并重申在建筑合约中,豁免条款应被视为一种分配风险的合约工具,不应有删减该等条款的预设思维。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法院在诠释免除条款及责任限制条文时并无特殊的考虑原则,因此必须采用清晰的措词拟订该等条文。只要条款一致和清晰,订约方有自由及自主权按其意愿就任何条款达成协议。

利润损失申索与虚耗开支申索

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 (formerly CIS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v IBM United Kingdom Limited [2022] EWCA Civ 440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裁定「虚耗开支」不等于「利润损失」。如果订约方希望就虚耗开支获免除责任,则应采用清晰及明显的字眼以表明摒除有关责任的意思。

答辩人是一家资讯科技服务供应商,它与上诉人订立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电脑系统提供和管理服务合约。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就任何损失或任何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向对方负责。由于发生严重延误,答辩人无法交付该电脑系统,因此上诉人拒绝就服务付款。答辩人终止了服务,而上诉人认为此乃不当终止,并就其因此引致的虚耗开支追讨损害赔偿。

法院裁定,就措词而论,「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的自然及通常意思并不涵盖虚耗开支。在诠释免责条款时,法院会首先假设各方均无意放弃在法律的施行下就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补救方法,除非有清晰的字句反驳,则另作别论。由于虚耗开支是可以确定的,一般不会被视为相应而生的损失。如要就虚耗开支免除责任,则应明确地订明。协议并无明文摒除重新采购的成本及虚耗开支,因此上诉人有权追讨虚耗开支。

香港的情况

Carewins Development (China) 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 & Anor [2009] 5 HKC 160一案中,法院审视了一项豁免基本违约责任的条款,并将免责条款视作一个整体,与商人评估风险分配的方式相同。法院认为,违约的后果或潜在后果越严重,免责的字眼就必须越清楚,才可将各方视为已有共识免除受损一方获赔偿的权利。如欲免除违约责任,最稳妥的方法是采用特定而非笼统的字眼来订明。

近年,法院看来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处理免责条款,并会实施双方协议中清晰的措词及意向。另一方面,法院仍严格地诠释免责条款,要求必须明文而非隐含的条款,才可剥夺一方本应享有作为当然权利的补救方法。

关于货品质素的法定隐含条件

Last Bus Ltd (t/a Dublin Coach) v Dawsongroup Bus and Coach Ltd & Anor [2022] EWHC 2971一案中,一项免除关于货品质素及适用性的法定隐含责任的合约条款获英国商事法庭裁定为有效。

索偿人(旅游车营运商)与被告人(租购融资公司)订立了多份租购合约,双方均受到就所售车辆的选择、检验或任何关于质素、适用性、规格或描述的免责条款及条件所约束。索偿人认为,其获供应的部分旅游车质素欠佳,违反法定隐含条款。被告人倚赖免责条款否认责任。

法院考虑了《1977年不公平合约条款法》附表2(相当于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3条)的合理标准测试,该条文要求有关条款就订约方于订立合约时已知悉或理应知悉或正在考虑的情况而言,获纳入的必须为公平合理条款。考虑到索偿人是一家相当大型的商业机构、具有较高议价能力、能就货品质素取得合约保证、并可自由反对免责条款,法院裁定该免责条款符合合理标准的要求,应获裁定有效。

香港的情况

香港法院在诠释合约时,一直不愿允许以明文协议排除《管制免责条款条例》下的隐含条件,尤其是对于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士(原讼法庭案件Yee Fat Printing Equipment Ltd v Artech Printing Ltd(无汇报案件,HCA8590/19972000128日))。但另一方面,就并非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士而言,在有关条款符合《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的合理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则可参照合约条款排除或限制上述责任。

要点

尽管免责条款十分常见,但其执行过程可能会涉及合约解释的复杂法律问题,以及需要平衡各订约方的利益。并无放诸四海皆准的规则可判断某项免责条款是否会得到严格的维护和执行。由于关于免责条款的法律原则仍不断演变,在草拟或同意免责条款前最好先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onstruc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3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