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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诉讼行为是偏离平均分配原则的有效理由,但不易证明

2022-09-28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192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在裁断婚姻诉讼中的财务济助问题时,法院有责任考虑双方的行为,包括婚姻中的不当行为及诉讼中的不当行为。法院基于婚姻中的不当行为而偏离平均分配婚姻资产原则较为常见,但诉讼中的不当行为,除非属特殊情况,否则一般会透过讼费作惩罚。最近在JTMW v NAV [2022] HKFC 46一案中,家事法庭需要考虑妻子被指的不当诉讼行为是否构成偏离平均分配原则的理据。

背景

诉讼过程

本案历时9年,是典型非常敌对的离婚案例。黄礼荣法官(「法官」)在判词第一段精简地说明了情况:

「(双方)并无就任何事宜作出任何合理或明智的妥协,所有分歧事无大小均诉诸法庭解决。多年来,本席作出了不下于11份书面裁决及多项当庭宣判的裁决。」

在这宗离婚案件中,丈夫是一名丹麦人,妻子是一名澳洲人。妻子于2012326日提出离婚呈请。

子女

双方的争议最初主要围绕子女的照顾及管束安排,但很快便演变成就离婚程序引起的几乎所有问题而争辩并展开的一连串诉讼,包括申请禁止迁移令、禁止骚扰令、移居澳洲、临时迁移令、讼案待决期间的赡养费、就专家报告发出指示以及各种上诉和其他种类的命令。经审讯后,法院将子女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权判给丈夫。

双方财务状况

丈夫原本是薪酬可观的专业商业机师,而妻子是私人英语补习老师及脸部彩绘师。双方的前婚姻居所以460万港元出售,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大部分已被用作支付法律费用,只余下不足100万港元(「所得款项净额」)。所得款项净额在附属济助待决期间已缴存于法院。

声称的不当诉讼行为

丈夫认为,由于妻子提出了多项无理申请而大多数被法院驳回并被判支付讼费,她应就婚姻资产的耗散负上大部分责任。因此,丈夫认为他有权获得全部所得款项净额。

法律原则

法官在分析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诉讼行为前,首先引述英国上诉法院Rothschild v De Souza [2020] EWCA Civ 1215(「Rothschild」)这宗涉及相同争论点及类似案情的案例。在Rothschild案中,Moylan法官裁定,除非法院认为其中一方的诉讼行为应在法院作出裁决时被考虑在内,否则在财务济助程序中的不当诉讼行为,一般应透过讼费命令作惩罚。不当诉讼行为导致的婚姻资产耗散,不一定能透过讼费命令弥补,因为讼费命令只是在双方之间重新分配剩余资产,未必能弥补可供分配予双方财富的减少。假如判决受害一方获得讼费仍无法提供充分补偿,法院将尽力确保须负责的一方承担所有虚耗讼费。即使在基于双方「需要」的案件中,不当行为也是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为达致公平的结果,法院有权优先考虑没有作出不当行为的一方的需要。任何一方作出不当诉讼行为,在财务上的后果可能是令法院将所有婚姻资产判给没有过失的一方成为公平的做法。

申请

法官注意到,在双方主要就子女的照顾安排进行诉讼期间,双方均提出了禁止骚扰的申请,以及请求法院就专家报告及临时禁止迁移令等作出指示。在考虑丈夫指妻子不合理的批评时,法官参考了在R v R (Costs: Child Case) [1997] 2 FLR 95一案中Hale法官的判词,当中指出,父母对有关子女的事宜抱不合理态度属意料中事,关键在于各方对诉讼的态度是否不合理。一名诉讼人如没有律师代表而对诉讼采取不合理的态度,将获得某程度的宽待,但这不等于他/她可以理所当然地以完全不合理的方式进行诉讼。

在本案中,法官不认为妻子的诉讼行为不当而要偏离平均分配原则:

1.       考虑到妻子是因为丈夫的工作关系而侨居香港,她申请迁移并非不合理的。

2.       在就管养问题审讯期间,妻子同意由丈夫暂时照顾及管束子女,法官认为她的行为不可说是不寻常。

3.       妻子针对丈夫提出的禁止骚扰令申请,其后以相互承诺的方式妥协。

4.       尽管妻子被法院颁下三项重大讼费命令,但丈夫亦曾提出构成不当诉讼行为的申请并须支付讼费,而且上诉许可申请亦被法院指毫无理据而驳回。

在概括考虑所有因素后,法官裁定平均分配婚姻资产是公平的结果。

要点

法官清楚指出,除非案情特殊,否则不当诉讼行为将透过讼费作惩罚。任何一方如对整个离婚法律程序采取不合理的态度,将构成不当诉讼行为,但要证明这一点的门槛很高。在本案中,尽管招致重大不必要法律费用的不当行为导致婚姻资产严重耗散,但这被视为不当诉讼行为的后果而非条件。但虽然如此,如果能成功证明一方作出不当诉讼行为,便可支持偏离平均分配婚姻资产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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