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上市──红筹还是H股?
简介
为中国企业规划、执行及管理首次公开招股(IPO)是个别具挑战性的任务。过去,中国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规定,令中国企业不论以红筹或H股形式来港上市都非常困难。不过,随着这些规定近年放宽,中国企业来港上市已较为容易,而红筹和H股之间的差别也逐渐减少。
甚么是红筹和H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通常包括「H股公司」和「红筹公司」。H股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在香港上市;而红筹公司则指在中国境外(通常是香港、开曼群岛或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公司,但大部分业务位于中国,并且通常由中国实体控制。中国企业相比其他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程序相对繁复,因为上市程序和公司重组到可能需要获中国相关机构审批。
「十号文」── 如何克服红筹股的上市难题
过去,中国监管红筹公司重组和上市的过程向来比H股公司简单。然而,自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通称「《并购规定》」或「十号文」)于2006年8月实施以来,红筹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已变得越来越复杂。
于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颁布了十号文。十号文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其后在2009年6月22日再经商务部修订。十号文规定红筹上市须在不同阶段取得商务部批准,包括:
1. 就中国境内企业权益于境外上市而言,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及
2. 特殊目的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业务或资产。
此外,十号文恢复红筹上市计划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规定(过往有关中国证监会须出具无异议函的规定曾于2003年被取消。)再者,在十号文的框架下,境外成功上市的公司必须于预订时限内将所有款项调回中国。即使企业取得上市批准,如未能在获批准后12个月完成境外上市,有关企业将恢复到原来的股权架构。
市场最初预期,十号文的严格规定和限制将抑制于十号文实施之前(即2006年9月8日)红筹结构并未完善的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然而,过去几年,我们已经见证到不同中国企业采纳的多项巧妙重组计划,令十号文在其香港上市过程中不适用:例如,所谓的「慢步走」或「期权」安排以及可变利益的实体结构。这些方法并非免于监管风险,但预期有关红筹上市的交易结构会继续发展和完善。
红筹上市的外汇登记
自2005年以来,外管局已就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发出一系列通知,指示若干类别的返程投资必须向外管局登记。于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称「75号文」)(现已被废除及取缔,详见下文)是近十年来主要监管中国投资者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规例。75号文要求中国境内居民在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收购中国股权和资产(这是红筹公司重组的关键步骤)时,须向有关部门登记。由于75号文的某些条款相当模糊,不同地方的外管局曾有不同的解释,令境外上市的红筹重组带来重重障碍和风险。
于2014年7月,外管局发出《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以废除并取缔75号文。37号文简化并明确了外汇登记的要求及中国居民寻求海外投资和融资程序,从而为红筹重组的时间表和可行性带来更多的确定性。
37号文对于红筹上市外汇登记的主要变化撮要如下:
须注册人士
| 75号文并无列明持有外国身份证者是否需要进行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将「境内居民个人」定义为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没有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根据外管局发表的37号文操作指引,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及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因此他们并不需要进行37号文规定的登记手续。 操作指引亦指明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不能用作建立外国人身份,以作外管局注册用途。换言之,即使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如绿卡持有人),如没有正式外国身份证件,则可能需要为境外投资或融资进行外汇登记手续。 |
注册时间 | 75号文要求申请必须于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获得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权前递交。37号文现规定,境内居民可以先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完成外汇登记前,除了为特殊目的公司支付注册费,不得作出任何出资。 |
注册第一层公司 | 根据75号文,境内居民须注册其拥有或控制的所有特殊目的公司。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仅需注册它直接拥有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这简化了注册流程,并减少了境内居民的合规责任。 |
汇回境外利润 | 75号文要求把特殊目的公司的全部利润、股息和收益在收到后180天内汇回中国,37号文免除了这项规定。 |
注册员工激励计划 | 在37号文实施前,外汇登记只能用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员工均无法正常实现有关权利,并无法将有关购股权款项汇回中国,亦不能合法地把出售有关购股权的收入兑换作人民币。 37号文允许由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中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就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外汇登记。因此,中国员工可以合法地参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购股权计划。 |
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 对比75号文,37号文规定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37号文特别列明,于37号文实施前,如果境内居民已经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没有办理适当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应当说明原因,并为未能按时注册并作出补救登记。外管局将决定是否接纳补救登记,并且对任何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人进行行政处罚。 |
放宽「4-5-6要求」── H股上市的新时代
根据1999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规定,企业必须拥有四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筹集5000万美元资金,并具有不低于6000万元的税后盈利才可以在境外包括香港申请主板上市。这些要求通称为「4-5-6要求」。在2007年的IPO热潮期间,中国证监会批准H股上市的非官方政策被广泛报导,即集资金额须超过十亿美元或该公司愿意同时在中港两地上市。这样一来,在过去几年的趋势都是大型中国企业在上海和香港证券交易所进行「A+H上市」。对于规模较小的中国企业,他们普遍在香港以红筹上市。
继于2012年6月29日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补充协议九后》,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中国证监会第45号[2012]),解除了「4-5-6要求」,并简化海外上市的审批程序,有关放宽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随着中国证监会放宽海外IPO申请,H股上市亦开放予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人。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先后有23个新的H股发行人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中一个市值只有约1.6亿港元。
红筹股还是H股?
随着「4-5-6要求」取消,红筹和H股上市之间的差别逐渐减少。以下是红筹及H股在联交所上市的比较摘要:
| 红筹 | H股 |
上市主体 | 没有具体的要求。任何获认可/接纳司法管辖区的海外公司可作上市主体。最常见的包括开曼群岛和百慕达的公司。 | 必须为中国股份制公司。 |
主要的法律障碍 | 上市集团需要进行重组,将境内资产/业务注入到离岸结构,这可能受十号文和37号文限制。 | 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
财务测试 | 一样。先前适用于H股上市的4-5-6要求已被取消。 | |
流通的限制 | 除了禁售的要求,所有证券可以自由流通。 | 没有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起人持有的内资股不能在中国境外流通。监管机构正在研究H股全流通。 |
禁售期 | 根据上市规则,控股股东自上市日起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任何股份; 其后6个月内,如控股股东因出售其股份而失去控股权,则不能出售有关股份。 | 除上市规则的规定外,根据中国公司法,上市前发行的股票在上市日起计的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上市后发行新股 |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不能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新股。一般来说,上市后发行股份不需要由中国当局批准,未来融资将更为灵活。 | 除上市规则的规定外,H股上市公司每次发行新股都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 |
便于未来融资 | 除了禁售限制,控股股东一般都可以以他们的股票作贷款抵押。 |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为内资股,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贷款人不大可能接纳内资股作为贷款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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