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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清盘中)清盘人成功恢复对前董事被剔除的申索

2014-07-01

简介

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清盘中)(「原告人」)与一名前非执行董事(「被告人」)的诉讼,在终审法院把上诉法院剔除原告人申索的命令宣告无效后,将继续进行。我们在20133月份的通讯《公司无力偿债后继续交易以致损失,董事应承担多少责任?》一文中,讨论过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Olivia Lee Sin Mei (HCA 167/2008) 一案中,原讼法庭如何计算原告人在其无力偿债后继续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我们亦在《清偿真正债务不构成公司损失》一文中谈到,上诉法庭其后确认了原讼法庭剔除原告人申索的裁定(CACV 155/2012CACV 161/2012两案)。原告人再上诉至终审法院 ,本文将从数方面讨论终审法院的裁决。


背景

原告人的清盘人自从发现原告人伪造会计纪录后,一直向不同人士兴讼索偿。被告人被控告违反受信责任,及/或违反身为原告人董事及法律顾问应有的谨慎责任及运用适当技能的责任。原告人被指大约由2011年起在多个阶段无力偿债,而被告人知悉原告人以欺诈性的会计手段隐瞒公司无力偿债,但却没有警剔原告人的董事会及股东,结果令原告人蒙受损失,清盘人就原告人蒙受的损失向被告人申索以下项目(统称「该等申索」):

  1. 可换股票据损失」:就提早赎回的可换股票据合共支付了1,500万美元及超过9,800万港元;
  2. 股份回购损失」:在原告人不适宜作出从资本回购股份的情况下,支付超过3,700万港元作从资本回购股份的交易;及
  3. 净亏损增加损失」:由原告人本应开始清盘之时至实际开始清盘之时的期间,原告人净亏损的增加。


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的裁决

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均把可换股票据损失的申索剔除,因为就提早赎回可换股票据而支付的款项,是清偿原告人的真正债务,原告人并无任何损失。

此外,可换股票据损失及股份回购损失的申索,都是后来在经修订申索陈述书加入的,加入时已超过可提出申索的期限。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均把可换股票据损失及股份回购损失的申索剔除,因为它们是新的诉讼因由,又并非《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35(6) 条所指「源于相同事实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所以不可再加入目前诉讼中。

净亏损增加损失的申索获原讼法庭允许保留,但遭上诉法庭剔除,理由是净亏损增加损失的申索亦是新的诉讼因由及已超过可提出申索的期限。


终审法院争论点一:剔除已超过可提出申索期限的申索

终审法院重新审视下级法院以该等申索已超过可提出申索的期限为理由而将之剔除的裁决。终审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裁定就所有在令状背书权限以内的申索而言,发出令状即可符合关于诉讼时效的法例。该等申索属于令状背书的权限以内,而令状是在该等申索被法例禁止前发出的。虽然该等申索是在时效期限过后才加入经修订申索陈述书,但这一点无关重要。因此,终审法院恢复了所有被下级法院剔除的申索。


终审法院争论点二:剔除可换股票据损失的申索

对于下级法院以原告人没有损失为理由而剔除可换股票据损失的申索,终审法院参考了英国案例Hellard v Carvalho[1],该案中的高等法院暂委法官认为,一间公司的「损失」应在清盘人进行清盘管理的时候评估,而非参照在向某些债权人付款时资产负债表的状况。

考虑Hellard一案的法律原则后,原告人指在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董事有责任顾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此项责任更包括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及保存公司的资产,令公司的资产可分配予所有债权人。因此,如果董事违反此项责任,公司可向董事作出衡平法补救的追讨,令资产回归于公司,以按比例分配予所有债权人(「原告人的主张」)。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被告人能证明向某债权人付款的决定并非不合理,而且相信付款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原告人的主张便不成立。但终审法院接受原告人的主张是可合理商榷的,而且可换股票据损失的申索不应被剔除,而应交由法庭裁定。不过,终审法院亦指出,状书所述的可换股票据损失申索与原告人的主张并不充分一致,因此,终审法院宣布,状书现时陈述的可换股票据损失申索并不构成可审讯的诉讼因由,原告人征询法律意见后,可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许可修订状书。


影响

终审法院的裁定有两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它确认了发出令状可以防止申索时效期限届满,只要该申索符合令状背书中订下的性质及范围。这样将容许原告人在草拟得很宽阔的背书范围内,以经修订申索陈述书(在获法院酌情许可修订的情况下)加入额外申索。

第二,终审法院的裁决显示,除已清楚确立的不公平优惠原则外,与原告人的主张一致的案情,亦可合理地商榷。但大部分在终审法院席前引述的参考案例中,清盘人提出这类申索的成功机会都很微,尤其是董事真诚地付款用以偿还公司真正债务。我们将继续留意本案的原告人会否向法院申请许可修订状书,以把可换股票据损失申索的理据交由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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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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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EWHC 2876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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