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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浮动押记的时效期限

2014-02-01

据我们初步分析,不论被押记的财产属何性质,申请废止浮动押记的时效期限均为12年,而诉讼因由的产生时间则视乎申请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267条(「267」),在公司开始清盘前12个月内以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设定的浮动押记,除非能证明公司在紧接押记设定后是有偿债能力的,否则均属无效,但对于在押记设定时或其后支付予公司作为该项押记的代价的任何现金款额,连同该款额的利息,则仍有效。[1]

267条是用来确保同时及同等地分配公司财产的工具:它禁止最初无抵押的债权人在公司快将进行清盘前,借着设定浮动押记将其无抵押债权变成有抵押债权。虽然如此,清盘人有时要过了很长时间才发现某项浮动押记可能无效,从而错过提出第267条申请的时效期限。同样地,其他债权人也可能会错过时效期限,无法要求废止本来比他们的无抵押债权优先的浮动押记。

本文将探讨第267条申请的适用时效期限,以及该申请的诉讼因由何时产生,而触发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期限

《时效条例》

《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中有两条条文可能适用于确定第267条申请的时效期限,分别是第4(1)(d) 条和第4(3) 条。第4(1)(d) 条规定,追讨凭借任何条例或英国成文法则而可予追讨的款项的诉讼,不得于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6年后提出,但有关款项如属罚金或没收款项或属作为罚金或没收款项的款项则除外。第4(3) 条则规定,基于盖印文据的诉讼,不得于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提出。第267条当然是条例的一部分,但由于第267条下的任何诉讼因由都只能从该法定条文衍生,因此第267条申请也应被视为是基于盖印文据的诉讼。[2]

那么,第267条申请的时效期限应根据上述哪一条条文来确定呢?分析这个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法,是首先考虑废止非金钱财产(例如不动产、实产、知识产权、股权及衍生工具等)的浮动押记的申请。《时效条例》第4(1)(d) 条的6年时效期限不适用于这类申请,因为废止非金钱财产的浮动押记,不会涉及追讨任何款项。唯一适用的是《时效条例》第4(3) 条,即时效期限为12年。

那么申请废止帐面债务及其他金钱财产的押记又怎样呢?废止这类押记会令清盘中的公司可以「追讨」已付给浮动押记承押人的款项,看来《时效条例》第4(1)(d) 条的6年时效期限适用。

Faith Dee

正确的分析在于采用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Faith Dee Ltd v Yip Shu Chee and Others, HCCW 237/2005(「Faith Dee」)一案的原则。[3]

Faith Dee的裁决重点在于「察看方式」:法院应察看案中真正要求的济助的实质内容或基本性质,来确定时效期限。申请人在要求废止帐面债务或其他金钱财产的浮动押记时,所要求的济助的实质内容或基本性质,是请求法院宣布有关浮动押记无效;讨回已付给浮动押记承押人的款项,只是济助的后果,并非济助本身;济助本身属宣布性质。

在此前提下,废止浮动押记的申请并非一项追讨可予追讨款项的诉讼,因此《时效条例》第4(1)(d) 条的6年时效期限不适用。根据《时效条例》第4(3) 条,适用的时效期限应由诉讼因由产生日期起计12年。


诉讼因由的产生

Faith Dee判词中的附带意见指出,时效期限应由诉讼因由的元素齐备之日开始计算。第267条并无指明申请人必须是清盘人,因此任何有利益关系的人都可申请。

正如Faith Dee中提到,如果申请人是清盘人,他提出法律桯序的权力是在他获委任为清盘人之时确立的,因此在清盘人获委任后,第267条下的诉讼因由的所有元素便齐备,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但假如申请人并非清盘人而是其他人,例如,若不废止浮动押记便会比浮动押记承押人次要的债权人,那么时效期限由何时开始计算?看来,时效期限会在该债权人能证明他在第267条申请的标的事宜中的权益时开始计算,换言之,就是结欠债权人的债务到期或公司开始清盘,以较后者为准。


总结

从上述分析来看,第267条申请的时效期限应为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12年。不过,由于目前还未有英国或香港案例解释第267条申请的时效期限,我们暂时不能就这个问题下定论。至于诉讼因由的产生日期,则视乎申请人的情况及身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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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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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该项押记指明的利率或年息12厘(以较低者为准)计算。

[2] Collin v Duke of Westminster [1985] Q.B. 581

[3] 关于Faith Dee案的详细案情及裁决,请参阅我们20139月份的文章〈不公平优惠申索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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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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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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