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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近一年在中国屡遭挫败的启示

2016-07-01

20165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裁定苹果公司侵犯了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佰利」)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后苹果被颁令停止在北京销售iPhone 6iPhone 6 Plus智能手机。深圳佰利控告苹果抄袭其100C智能手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41月提交申请,20147月获准注册。知识产权局认为,由于iPhone 6的外观与100C手机相似,苹果侵犯了佰利的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知识产权局虽然认同100C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与iPhone 6有多项差异,但裁定这些是普通消费者不易察觉的细微差异, 并命令苹果停止在北京销售iPhone 6iPhone 6 Plus智能手机。苹果已就该裁决提出上诉,知识产权局的命令暂时搁置执行,等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复核。

是次裁决是苹果在中国──其最大的海外市场——遭遇的连番挫折中的最近一例。早前于2016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皮具制造商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在皮革产品上使用「IPHONE」名称,令苹果在中国失去在皮革产品上使用「IPHONE」名称的专属权利。苹果早于2002年已开始申请把「iPhone」注册为电子产品的商标,但直到2013年才获得批准。苹果对新通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理由是「iPhone」是驰名商标。苹果首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然后入禀北京的初级法院,但均遭驳回。2013年,苹果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即由于苹果在2009年才开始在中国销售iPhone,苹果不能够证明在20079月新通申请商标注册之前「iPhone」已是一个驰名商标。

这并非苹果首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争议中败诉。2010年,苹果在与另一家中国公司的诉讼中失去了「iPad」在中国的商标权,结果两年后苹果支付6,000万元了结「iPad」在华商标使用权纠纷。


外国公司在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苹果在中国的遭遇正正显示了拟在中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公司及中小型外国公司所面对的困难,尤其是能带来重要收入来源的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外国公司要在庞大的中国市场执行知识产权,通常面对以下的挑战:

专利恶霸及商标抢注盛行

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先得的制度。这意味着即使非原创人或从未使用过商标的第三人,只要先递交申请,就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这造成专利恶霸(patent troll)及商标抢注者(trademark squatter)等第三方能够在设计原创人或商标使用人之前抢先注册著名外国商标及设计专利,并藉此向他们敲诈一笔。这种不良的抢注行为无疑令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十分头痛。

法院判决自相矛自、难以捉摸

中国专利及商标的保护法律制度远不如理想,自相矛盾的法院裁决亦令问题变得更加棘手。例如,中国法律是以「普通消费者」标准来判断某项外观设计有没有侵犯专利权,即一名熟悉在先设计并从整体上看(而非着眼于细微差异)专利外观设计的普通消费者,是否认为两种设计相似得容易令人混淆。在菲亚特Fiat)控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中,中国法院裁定设计中的细微差异比整体相似度更重要。然而,在另一案件中,德国巴士制造商尼奥普兰 (Neoplan)控告中国的中大公司侵权,北京高级法院却不考虑细微差异,裁定中大公司侵权。中国法院这种难以捉摸的评估标准令外国公司保护及执行外观设计专利更加困难,成本亦更高。

当局倾向偏袒内地企业

外国公司普遍认为,中国当局(尤其是地区机关)倾向支持内地企业,以抗衡跨国企业的主导地位。在上述三宗诉讼中,初级法院均巧合地裁定名不经传的内地「弱势」公司胜诉。不过,近年也有些外国公司在中国较高级法院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胜诉,因此假设在较高级法院兴讼,偏袒内地企业的情况可能较少。


启示

鉴于抢注知识产权的不良风气盛行、当局倾向支持内地企业及执法准则难以捉摸,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方法是首先防止争议发生。这需要尽早注册专利、商标及版权,如此不仅可有效地防止专利恶霸及商标抢注者伺机谋利,而且可使专利或商标持有人以较低的成本保护专利权及商标权不受国内企业侵犯。在中国,关键是行动要快。同时,外国公司不应向抢注者付款和解,这只会反过来鼓励他们继续利用制度谋利。

企业在推出产品前进行彻底的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搜查,以确定有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专利,亦是避免争议、减轻潜在侵权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方法。


总结

为了吸引更多外国公司到中国营商,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看齐,中国政府现正受到巨大压力,须持续改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成熟之前,外国公司须及时、谨慎和有策略地就专利、版权及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以确保在中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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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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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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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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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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