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户口借给他人?请三思!
简介 该条例第25条 要证明这项罪行,控方不需证明有关财产的确是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也不需指明有关公诉罪行。 在涉及经银行户口洗黑钱的情况下,控方只需证明:(1) 被告人曾处理其户口内的款项,及
(2) 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户口内的款项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其中「有合理理由相信」这项元素,就是要确保被告人不能佯装看不见而逃避法律责任。 将银行户口借给他人的行为,可能已被视为「处理」,因为银行户口的主要、甚至唯一功能,就是提存款项。法院判断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时,须考虑一个客观因素,和一个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究竟一个有常识、思维正常的合理人(合理的人)会否认为有关情况足以令他相信该款项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主观因素则是究竟被告人是否知道这些情况的存在。 案例说明 审讯时,法官不接纳各被告人的解释,并注意到各被告人在户口因异常交易而被银行关闭后并无向银行查询,也没有报警,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法官采纳了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
314/2006 一案订下的观点: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如果容许另一人使用其银行户口提存资金,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必然的推论是,银行户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经其户口的资金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故此,在案中,法官作出了必然的推论,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总结 也许这项推论背后的逻辑,是一个合理的人不会贸然将银行户口这样重要的个人财产借给别人,而不了解清楚对方会用户口来做甚么。 有鉴于此,我们最好避免把银行户口借给别人作任何用途。现实中,虽然我们一旦遇到亲友提出借用银行户口的要求时,可能会出于信任而轻易答允,但必须紧记,单是借出银行户口这个行为,已可能构成罪行,会被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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